小鐵子 wrote:
所以回到你標粗「相...(恕刪)
我前就說看你對「相加」的解釋如何,而你說「「相加」在這段文字裡,就是「加到别人身上」的意思。」
我在進一步說清楚,就看你對「加到别人身上」的解釋如何?
如果你認為單純跑給警察追,算是加到警察身上,那就是妨礙公務。反之,則否。
其實我們在這邊吵也無濟於事,畢竟我們都不是法官,一切等法官判決出來再說。
Dr.Corgi wrote:
其實.... 一開始看到這新聞時,我問我老婆:
「這年輕的男員警有受過駕車追逐的訓練嗎?還是他做了超出能力跟職務允許的行為?」
我相信是有做過槍枝的訓練,所以在他職務賦予的合法範圍可以開槍
但是.....駕車追逐呢?
挑戰在我就在 wrote:
反正只要不是自己想要看到的
就是恐龍法官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