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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掀底牌大巨蛋園區容留量由14萬降至9萬人


阿肥肥r wrote:
遠雄要是沒違法沒亂蓋,為何會有監察院的糾正文?
被政府違法違規停工,為何要拖超過一年才申訴?
老早申訴老早復工現在也許已完工,不是這樣嗎?
為何要讓七老八十的趙大雄去爬巨蛋?
遠雄數以千計的專家學者律師是看戲的嗎?



既然遠雄違法亂蓋又無視監察院的糾正文,
北市府也以違法違規令遠雄停工,但為何拖超過一年了仍不打官司解約?
老早提告老早上法院現在也許已解約完成,不是這樣嗎?
為何要每天嗡嗡的柯市長跟林都發局長三不五時開記者會喊話?
北市府數以千計公務人員及法務局跟都發局的專家學者是看戲的嗎?


大巨蛋遠雄當然是想蓋完,只是不想再跟對遠雄而言無誠信的柯市府談,寧願被動地拖過柯市長這一任的任期‧

Nantes wrote:
不是弊案嗎...(恕刪)





你不知道其實柯文哲之前號稱秋名山車神嗎?

大絕招就是漂移髮夾彎。



VICCHEN2006 wrote:
建築法58條的哪個...(恕刪)


建築法 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我很好奇他要用哪一個理由來支持他的論點~
Shuuta wrote:
建築法 第 58 ...(恕刪)


建築法第 93 條 已經消滅。

建築法第 93 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建築法第 58 條 第三項已經失守了,剩下第六項,再失守等於依法全面復工,解約官司也不用打了,必敗無疑。

建築法第 58 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 (市) (局) 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
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
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阿肥肥r wrote:
如果遠雄沒有違法,今天會判全面復工。...(恕刪)


醒醒啊阿宅...

1. 此判說明市府全面停工已經是罔顧公安問題
2. 其他未全面復工的原因是因為"金錢可以賠償", 也就是說市府輸了訴訟賠錢就大雄和相關包商可以

這次的判決完全沒提到遠雄或者市府是否違法與否, 醒醒啊!
^^A 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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