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通姦罪早該廢除,夫妻感情的事本來就不能用法律解決。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目前僅剩下我國與信奉伊斯蘭教等國家有通姦罪。
婦團倡議通姦除罪化時,就提到通姦應是個人道德懲治,不該用國家權力處罰,過去在談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法務部以韓國仍保有這項罪刑為由,未積極推動,韓國2015年已廢除,國內更應該要趕快跟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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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鄉愿與偽善是出了名的
就你台灣有道德繼續維持通姦罪
其他國家都是禽獸???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35歲)明明已婚,卻猛追小他9歲的梁姓女同事,女同事陷入愛河後兩人8度通姦,遭陳妻發現姦情提告,兩人遭起訴,陳妻也與陳男離婚。但開庭時,陳男前妻對前夫撤告卻緊咬梁女,法官感嘆:社會歷練豐富的陳男,主動追求涉世未深的梁女,才該負最大責任,卻獲妻原諒逃過刑責,可見通姦罪表面中性立法,卻對女性不公。通姦罪對彌補婚姻裂痕有限,在社會普遍容忍男性婚外情,反而造成女性較易被判刑的不公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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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些女生傻傻的
已為通姦罪的存在是對自己的保障
結果
女人被判罪的人數與比例還比男人多
難道是台灣女人比較淫蕩嗎?
自2008年至2012年止,通姦遭判有罪確定每年平均約340件,高達99%都判6個月以下徒刑,均可易科罰金;須服刑的案例僅出現在近3年共4件,但均因同時觸犯其他罪名遭合併判刑所致,顯見少有人因通姦服刑......
自己想一想吧
通姦罪還有意義嗎?????
jedijack wrote:
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恕刪)
這樣子問題就來了
在美國保守派的人還佔不到一半
州政府都還要保留著這項法條作為象徵性意義
然後再去強化民事上的撫卹和離婚的條件鬆綁
最後才是在實質審判上去架空這個法條的實質效力,保留著象徵的意義
在台灣不支持除罪化的保留人士佔有七~八成
反倒是先除罪了再說,剩下的一些問題先丟著
這種做法跟那些廢死的作為有什麼不同
反正先廢了再說,後面的配套遇到再說
用這種思維在修法在實質上就是在開法治倒車
對於現況沒幫助就算了,還順道衍伸出其他的問題
有的人說這樣子台灣落後等等
實際上來說,就是因為台灣的公民道德、社會責任意識、法治觀念真的很落後
所以很多行為才需要受到法律的限制,正因為不能自制才有法律來節制
要真的有心要推通姦除罪的話
先去推動民法的修正,先把配套做好了再提
不然不僅問題沒解決,還造成更多問題
光是原本能以刑事逼民事的效用失去了就夠讓無過失一方頭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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