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稍微提一下為什麼沒辦法從支付命令改的理由好了雖然看得懂的不知道佔多少法律在債的問題上,並不能只單純保護債務人,也要同時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單純取消掉掉對於債權人的債權回收並不公平或許大家都認為這是幫財團、銀行方便討債而設便宜行事的法規那是因為大家對債的觀念只停留在借貸關係上而一般最常發生的借貸關係就是和銀行的貸款了然而在一般民事上,債的原因關係卻有四種契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借貸而生的債權只發生在契約之上而一般來說最常發生糾紛的卻是後面三項在這時候,支付命令就是保障了後三項債權人實現債券的最低成本手段其實因契約而生的債權回收成本是最低的往往只要有相關契約事實,支付提存或保證金後就能強制執行了而無因管理其實也就比契約麻煩在舉證方面最困難的就數不當得莉和侵權行為上這些往往就是伴隨著刑事上的糾翻而生債的關係也是一般民眾最容易去卡到的所以支付命令在這方面的債權實現上幫助的人其實遠比受害的多站在比例原則的概念上來談,是不能廢掉的那麼取消既判力讓來談呢?基本上強制執行就必須要有要訣書或其他的證明和保證才能執行如果取消掉既判力了變成無法強制執行了...那支付命令就形成了一種沒有任何約束力的通知書而已所以取消他的既判力等於廢了這條法律,實務上也不可能達成那麼從實質審核著手的話?基本上來說,本票的真偽、支付命令繕本內附文件的真實效力沒有另一造當事人出面確認,基本上也就無從查證也不能就為了保障債務人權益就無限上綱去犧牲掉債權人的權益所以很多驗證上還是要由另一造當事人出面去解決而如果提出的人文件是偽造的這時候是犯了偽造文書了,在裁定期間就可以順勢舉發而因為其行為造成的工作請假、交通費損失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那麼沒收到支付命令呢?基本上來說,支付命令未必是寄往戶籍地就能成立的公示送達相關規定是乙住所為定義而住所並不等同於戶籍地因此外地工作,而支付命令往戶籍地送這種事情基本上是可以提出抗告,目前的抗告都能成立所以沒所謂你外地工作而寄往戶籍地父母代收沒當一回事就強迫中獎其實在這點還是有救濟的手段,而且翻盤率還很高那麼前面有提到到國外出差無法收件的話?支付命令的規則有提到,如果當事人於送達期間內人在國外,支付命令本身是無效的所以基本上只要能夠舉證該期間內人不在國內,也能抗告成功所以其實很多案子都有救濟手段目前上新聞沒救的多半是那種放著不管的這種情況就算法條怎麼修都沒用相關法令其實該改的比較是公示送達的相關規定那種接了不管的,其實法律並沒有保障的必要但是不知道接到的情況才比較需要去注意不過因為法律本身是一體適用的今天對於送達判定從嚴時,連帶會影響到的是強制執行、拍賣、共有物分割等等的處分方式所以處理起來也須要相當謹慎很多時候也不是不改、不修,而是還對策不出更適合的辦法在這更好的辦法出現前,能做的就是...千萬不要把任何的法院公文當耳邊風如果不相信上面的電話,可以拿去轄區派出所問吧...至於前面有人說到不需任何證據就能聲請支付命令法條是這麼規定的沒錯但是認為法院真的都照法條規定都沒要求在繕本付基本證明文件的人可以自己去試試看...我目前發過3次支付命令,每次都要你付借據、本票之類的文件今天他可以說這不是證明文件,而是具體理由,也沒違法吧?實務上處理和通說上有時候還是有不同的而借據、本票偽造的話就犯偽造文書了即便因為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無法取消但是可以針對偽造文書、詐欺的方向去向對方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再用這個債去底支付命令的債,也能夠解套實務上來說,這也就是要找律師幫忙就是了
EAPON wrote:而借據、本票偽造的話就犯偽造文書了即便因為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無法取消但是可以針對偽造文書、詐欺的方向去向對方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再用這個債去底支付命令的債,也能夠解套 這個邏輯簡單說就是,即使法院知道自己的支付命令是被騙了,法院依然會繼續幫詐騙犯欺壓被害者,被害者得自己提出訴訟而且走完程序,才能停止法院為虎作倀的行為。這樣的法律實在是太棒了
支付命令當事人已讀不回,確定以後房子被查封,主張要廢除支付命令惡法。法院民事開庭通知當事人如果也已讀不回,債權人可以請求一造辯論判決,民事判決確定一樣可以查封房子。是不是要廢除民事訴訟制度?重點應該是當事人「已讀不回」吧。
已讀不回,如何判成當事自願放棄權力?臺灣年紀大的人中還有很多低教育程度與文盲,所以他們的權力就可以任意侵害?整個法律設計就是有問題,"而借據、本票偽造的話就犯偽造文書了,即便因為支付命令的既判力無法取消,但是可以針對偽造文書、詐欺的方向去向對方提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和損害賠償再用這個債去底支付命令的債,也能夠解套"為什麼既判力不能取消?這種原始成立條件不存在的支付命令,直接判自始無效,而不是打官司勝訴再抵銷,不是對當事人與法院都更省事與有保障,法律設計成強迫去執行一個理由不存在的命令,真是莫名其妙.
EAPON wrote:這邊稍微提一下為什麼沒辦法從支付命令改的理由好了雖然看得懂的不知道佔多少...(恕刪) 看得懂~但是很難全部認同,隔壁樓有一樓主將自身被「支付命令」莫明其妙討債的案例分享01網友,最後是支付命令受文者及時提出異議,債權人一見魚不吃餌就撤案(釣魚手法),而法院就像釣魚場主人~誰付點小錢就可進場釣魚,釣到魚就是債權人的大餐,法院還幫忙料理魚大餐,不須債權人親自動手!該案例中~二手債權人任意要求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法院配合未詳實核查債權真假就簽發「支付命令」,致無端受冤的善意第三方(受文者)就如此被法院、債權人耍著玩好幾天!而法院和債權人(是真?是假?)的誣賴疏失卻一丁點都不須被究責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