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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之總結


加藤老鵰 wrote:
未按程序送禁閉的”故意”,和殺人故意的故意是兩回事,你混為一談了.

你開車超速或者未保持車距是不是故意?當然是,有眼睛看時速表知道自己開多快,怎麼會是過失?

交通宣導一再告訴你,開車超速或者未保持車距常常釀成車禍造成死傷,可是我們往往心存僥倖,認為這種倒楣事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結果自以為藝高膽大的結果是發生車禍,弄出人命,請問你有”殺人故意”麼?你是一開始就準備撞死人麼?

當然不是,你可以預見事情有可能發生,但是你心存僥倖,你想我技術這麼好怎麼可能因為我超速就撞死人咩?也就是”確信其不發生”,結果真的發生了,這叫做過失.


如果因為明知規則而違反就認為有殺人故意,那麼所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車禍死亡全都有殺人故意.


跟你說不能關,你自作主張,不能操,你還橫柴入灶硬操,出了事當然要追究責任,不過因為這樣說你存心利用關禁閉的機會搞死人,恐怕得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譬如掌握甚麼動搖國本的大秘密惹來殺身之禍


這位大大寫得太好了,尤其以下這幾句話:
1.未按程序送禁閉的”故意”,和殺人故意的故意是兩回事,你混為一談了.
2.如果因為明知規則而違反就認為有殺人故意,那麼所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車禍死亡全都有殺人故意.
3.不過因為這樣就說你存心利用關禁閉的機會搞死人,恐怕得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譬如掌握甚麼動搖國本的大秘密惹來殺身之禍


以上三句話深得我心,我跟你想的都是一樣的.

ethanp wrote:
拜託別再替軍方圓謊了!
桃檢都已經因為士評和醫檢未按程序而把3人收押了,你覺得不合理,
我建議你去告桃檢亂來。


那你能證明軍方說謊嗎?你能證明軍方有意要致他於死嗎?
於情於理於證據!?

收押不等於判刑,法庭上還有的講啦!

加藤老鵰 wrote:
跟你說不能關,你自作主張,不能操,你還橫柴入灶硬操,出了事當然要追究責任,不過因為這樣說你存心利用關禁閉的機會搞死人,恐怕得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譬如掌握甚麼動搖國本的大秘密惹來殺身之禍


呵呵呵~~
即使真的有掌握什麼『阿里布達』動搖國本的大秘密,這種荒謬滅口手法的存在事實,他們也很難解釋啦!
天底下有這種滅口法,送去禁閉室操體能,中暑熱衰後,再送醫院搶救。
這種滅口手法,可列金氏記錄了!
其實都是媒體在繪聲繪影~根本就沒什麼陰謀論~
純粹就是一連串的巧合~加上每個人的立場不同~所造成的結果~
畢竟這跟尹清楓案or劉邦友案不同~

洪先生或許有強烈的正義感~或許看不慣軍中的某些事情~
軍中或許有人作威作福~或許有人違法犯紀~但是應該都不想有人指責爆料~
高階軍官或許無法很清楚知道底下每個人的狀況~或許也不怎麼關心底下的人~
但是對於挑戰自己權威的事情or讓自己沒有面子的事情~應該都無法接受~
部隊裡面的程序或許只能参考~或許後補都是常態~
禁閉室的人員或許冷血~但是他的工作應該就是操人~
洪先生的體能或許真的不如他所想像中的好~

雖然以後可能還是會發生類似的事情~但是應該會稍微好點吧~
fsvbzq wrote:
或許有強烈的正義感~


跟洪案沒關係

不過小弟覺得時下很多有「強烈正義感」的朋友,

做起事來狗屁倒灶也是私毫不含糊啊。

據說,這叫「我的正義」...


不知道有沒有朋友跟小弟一樣,有這樣的感受啊?
加藤老鵰 wrote:
未按程序送禁閉的”故意”,和殺人故意的故意是兩回事,你混為一談了.

你開車超速或者未保持車距是不是故意?當然是,有眼睛看時速表知道自己開多快,怎麼會是過失?

交通宣導一再告訴你,開車超速或者未保持車距常常釀成車禍造成死傷,可是我們往往心存僥倖,認為這種倒楣事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

結果自以為藝高膽大的結果是發生車禍,弄出人命,請問你有”殺人故意”麼?你是一開始就準備撞死人麼?

當然不是,你可以預見事情有可能發生,但是你心存僥倖,你想我技術這麼好怎麼可能因為我超速就撞死人咩?也就是”確信其不發生”,結果真的發生了,這叫做過失.

如果因為明知規則而違反就認為有殺人故意,那麼所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的車禍死亡全都有殺人故意.

跟你說不能關,你自作主張,不能操,你還橫柴入灶硬操,出了事當然要追究責任,不過因為這樣說你存心利用關禁閉的機會搞死人,恐怕得提出更有力的證據,譬如掌握甚麼動搖國本的大秘密惹來殺身之禍

有一群國中生慶祝畢業
其中楊姓少年知道蘇姓少年不會游泳
因為好玩楊姓少年兩度將蘇姓少年推到水裡
蘇生嚇得跟大家說:「我不會游泳,不要玩了!」
蘇生溺斃

"推兩下"不會死人的吧???
請問楊姓少年
過失致死 意外致死

解釋
有一群國中生(542旅)
其中楊姓少年知道蘇姓少年不會游泳(知道洪仲丘體能不適合關禁閉)
因為好玩楊姓少年兩度將蘇姓少年推到水裡(連闖多關,未按程序送禁閉)
蘇生嚇得跟大家說:「我不會游泳,不要玩了!」(洪仲丘:我不會拿我的生命開玩笑)
蘇生溺斃(洪仲丘中屬死亡)
檢察官研判楊姓少年有蓄意行為
警方原要將現場4名少年都依過失致死罪嫌移送,因案情急轉直下,警方訊後將楊少依殺人罪嫌函送少年法庭審理。

”確信其不發生”,結果真的發生了,這叫做過失.
知不知道洪仲丘體能有問題 不能關???
還要送 知不知道洪有生命危險??
知道洪仲丘體能不適合關禁閉,故意讓他至於生命危險的環境下
(知道蘇生不會游泳,故意讓他至於生命危險的環境下)
這不是故意超速 是故意超速撞人了
故意超速撞人 然後說不知道會撞死人
過失???

絕情谷底有情人

wrote:
有一群國中生慶祝畢業
其中楊姓少年知道蘇姓少年不會游泳
因為好玩楊姓少年兩度將蘇姓少年推到水裡
蘇生嚇得跟大家說:「我不會游泳,不要玩了!」
蘇生溺斃

"推兩下"不會死人的吧???
請問楊姓少年
過失致死 意外致死


您所舉的例子,只有主觀認定,缺乏客觀事實,我幫你補充一下好了。

經查,水深 90 公分,蘇姓少年身高 180 公分,推入下水的同伴尚有李姓少年,身高 160 公分!
蘇生嚇得跟大家說:「我不會游泳,不要玩了!」
楊生說:「水很淺吧,你看才到你的腰部」
結果,蘇生掛了,李生沒事
同一水池,蘇生水深及腰,李生水深及胸
所以,楊生有故意致死?有蓄意致死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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