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 wrote: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恕刪)
這是軍法的啦,刑法不適用
有業務過失致死的證據七年以上有很大的機率跑不掉,被告律師爭取的就是最大利益,人死了肯定有罪,看證據讓法官判多重而已
科普 wrote:
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
長官凌虐部屬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官或資深士兵藉勢或藉端凌虐軍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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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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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又有一堆呆子在那邊扯,無言...(恕刪)
蘋果飯 wrote:
法官相信哪個是有法律...(恕刪)
Otto Chen wrote:
唉,凌虐只是手段,不代表犯意,建議找律師聊聊就知道了 :)如果不是過失而是一開始就有致人於死的打算,這就好像你指控一個人"惡意"殺人,那就要負舉證之責來說明為什麼那一個人有惡意殺人的意思,洪案你有證據指出這些被起訴的人有"惡意"殺人的意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