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田中郎將 wrote:
我義務役士官退伍那時...(恕刪)
看來我待的單位真是太單純了,我待的是新訓單位,不是實戰單位,
在三年半的軍旅生涯中,倒沒見過各位所說的那種黑暗,我真是太幸福了

不過我也有疑惑,若是義務役想要和志願役平起平坐,為何不簽下去呢?
若義務役想要和志願役有一樣的福利,
那志願役能不能也只要求當10個月的兵就好?
如果真的要跟志願役計較,那表示簽下去CP值很高才對啊?
為何不簽呢?這樣要帶手機要幹嘛的不是都行嗎?
別把人玩死就行了,玩死了,那當然只能依法辦理,
不然還能怎麼辦呢?
若軍紀已經爛到這種程度,那想要因為這件事而改善是不可能的,
現在是在風頭上,風頭過了,馬照跑,舞照跳,只要下一個死者沒出現,
那只會像廣大興事件一樣,沒人提了,下一個要被關禁閉的,
還是全出現,就看誰比較黑而已.
如果沒意外的話,智慧型手機應該會變成資訊官在管,
那要申請要貼標籤要造冊什麼的,過了,東西就能帶進來.
沒有規定義務役不能申請,但義務役申請,通常都不會過,
除非這個人是文書,而且紅到旅部來.
當年沒有智慧型手機,但是有筆電,志願役軍士關有申請,
通常都會過,我送冊子上去,參謀主任通常都會批.
人嘛,總是有情緒,若是某人在我當排長時和我對著幹,
我升旅幕僚時,看到這個人也要申請,我就會刁他,
這算人之常情吧?不過這種人我沒遇到,
因為他們知道資訊官是我,通常不會申請,
我知道他們有可能私帶,所以我會時不時下去督導,
但不會特別去搜:你掩飾得好,我也不用趕盡殺絕,
你毫不掩飾,那就公事公辦!
如果套用此例來說,你讓我不好做事,還老跟我對著幹,
即便你是義務役,我也想公事公辦,弄你一次.
但人被弄死了,那就沒什麼好說,還是公事公辦,
我被處份了,無話可說...因為我知道,我只負責送他進去,
而人郤不是我操死的,了不起一支小過就算了,以後還是能捕回來的.
軍中就是這樣嚕,在這種環境待久了,
人就完蛋了,所以三年半一做完,我就快閃了

不過想不到,軍中原來有土皇帝這種東西,
看來我也是不長眼啊,我剛掛排長時,還是個小少尉,
就對營士官長...二等長發飆欸,能活著退伍真是媽祖保佑

jayco wrote:
我十幾年前當兵時,全...(恕刪)
十幾年前,應該就是我那年代吧,
那年代,手機就是單純的通信器材,
在我們旅,是通信官在管,
那時的手機多半很陽春,就3310那種的,
旅部在演習時,有辦一批公用手機給參演軍官使用,
但是無論如何,若有照相功能的手機,
是不可能會過的.十幾年前,大半還是沒照相功能的,
至少我們營區的志願役拿的手機,都不是照相功能的
除了那種人外,營長傳令,旅長傳令,雖然只是義務役,
但身上還是有手機的,因為營長旅長可能隨時call他

義務役軍官帶不帶手機,我們通信官好像沒在管,
總之,只要是軍官,或是中士以上士官,手機好像可以隨便帶...
沒照相功能的那種
至於USB和PC或NB,就是我在管...
USB哪管得了啊,他要帶進來我也不知道啊

joelljoy1126 wrote:
已經軍法調查了
事情就交給法律決定
但是你有必要這樣罵人嗎?
而且你的說法已涉及毀謗
而且你是當事人了你真的了解一切嗎?
你有多少證據掌握在你手上?
小朋友,你沒唸過刑法及大法官釋憲509吧?
誰告訴你罵人就是誹謗啊?
罵得對就不是誹謗,符合公共利益就不是誹謗
大法官釋憲509更明示,你手上不必有任何證據,
但從種種跡象顯示有可能,且信以為真,就不是誹謗
誹謗罰的是「100%完全捏造的言論」
根據種種跡象及范佐憲近一個月臉書的日記來看
這個人豈止是米蟲,確是變態
小朋友再教你一件事
有一個貪官叫林益世的,被媒體揭穿他勒索錢後,
他跑去告媒體,結果媒體反控他誣告,竟然真的起訴啦
誣告罪可不是容易成立的,但林益世這種猖狂的貪官就被起訴啦
林益世最高可以多坐七年的牢喔
范佐憲如果敢告網路上罵他的人
保證他背的誣告罪會讓他被關一輩子
(因為洪員不是他親手殺的,老實說范佐憲不可能判很重)
真要讓范佐憲有坐不完的牢,最好的方法就是照你說的
讓他發狂去告遍網路上罵他的人。
p620329 wrote:
有人會說悔過就是禁閉...(恕刪)
禁閉是俗稱,不管紙上寫什麼,口頭上還是寫禁閉,
就像最常用的禁假...處罰種類根本沒有禁假這一條。
士兵「管訓、降級、記過、禁閉、罰勤、禁足、罰站、申誡。」
士官「管訓、降級、記過、罰薪、悔過、罰勤、申誡」
軍官「撤職、記過、罰薪、檢束、申誡」
有禁假這玩意嗎?沒有啊!
但是長官還是會說...你給我禁假三天,
文書士在公文上不會白痴到真的寫禁假,士兵會寫禁足或罰勤,士官會寫罰勤,軍官會寫檢束。
註:
附上處罰種類說明
檢束: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悔過:於悔過室內行之,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不得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禁閉:除作戰訓練及差勤外,於禁閉室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罰勤:於例假日行之,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每日罰勤時間以六小時為限。
禁足:例假日禁止外出,其期間為一日以上、五日以下。
資料出處:陸海空軍懲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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