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ffany wrote:
所以當解聘一個性侵案的教師還一拖數年的時候,
這兩個閃電革職的案例,才顯得格外可疑,而當中很巧合的都有市長或縣長在。
要說解聘很容易,我是不信. 不然她們公開敢對教育局長官拍桌大小聲嗎?
她們原先必然對自己的教職鐵飯碗有十足的信心,這次衝過頭了.
能讓自己的 "所作所為" 迫使縣市長直接介入,可見嚴重性不能與一般通例相比.
有縣市長出面,流程加快,有很奇怪嗎? 本來要拖幾個星期才能開得成的會,幾天就能開.
本來要幾星期才批的文,一天就批好,跑完流程,這樣很奇怪嗎?
yuffany wrote:
如果法官明確的說因為種種證據,所以教育局勝訴,那就有公信力,
但是法官卻說,關於此案,教育局有其裁量權,尊重教育局裁量,
若是如此,不知道行政訴訟有何意義?
我覺得你好像刻意強調法官什麼都沒做,只給了 "教育局有其裁量權,尊重教育局裁量"幾個字了事.
整張判決書就這幾個字嗎?
話說回來, 被開除老師沒聘律師嗎? 沒有走為完法律救濟嗎? 如果有, 那就行了.
縣市政府與人民的訴訟也經常敗訴, 如果你要說行政法院的法官一開始就偏向市政府,
也只是主觀的猜測.
話說,從古至今,有那一位被開除的人會說自己罪有應得呢? 有那一位敗訴的人會說司法公正呢?
反之, 也那一位勝訴的人會說司法不公呢?

教評會也老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大家開會調查,表決要解聘.
行政法院官司也打了. 這些人,幾十個人,難道都刻意要害那位被開除了老師嗎?
連法官也要害他嗎? 整個社會,政府與司法體係都要害他嗎?
如果是的話, 他到底做了什麼事能讓所有人都團結一致,覺得他不適任一位教師,
必須被開除,永遠不能教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