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監察院的法律見解,出席會議就視同開始兼職。你當然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但是你無法讓監察院採納你的法律見解。雖然沒看到相關會議紀錄,從管中閔沒有對監察院說的開始兼職日期,提出任何異議,代表管中閔接受監察院的法律見解。或是他當時是以委員的身分參加會議,所以就算採用你的法律見解,也是算開始兼職。yfchou wrote:??????? 完全...(恕刪)光靠出席會議就定罪?監察院會不會太過草率呀?
如果 聘書可以當作開始上班的證據。那有心人可以輕易讓管中閔違反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等相關規定。反管人士隨便找家A公司,讓A公司發一張聘書給管中閔,再用拿張聘書當證據,檢舉管中閔未經許可,就在外面兼職。yurue wrote:我自己來回答,不行因為,聘書只能證明A公司想請B去上班,無法證明B有去報到。 yfchou wrote:??????? 完全不知所云...(恕刪)
這個,你繼續自嗨就好了1. 我沒看到管中閔對這個政府的任何指控有想澄清的意思,他的態度似乎是,就上法院去說,不回應就是默認?這是綠毛的邏輯?你眼中還有木有言論自由?不回應也是一種言論自由!2. 監察院不是法院,監察院不是法院,監察院不是法院監察委員不一定要具備法律背景,他們的法律見解,你要完全吃下去是你的自由,又,監察院為何要採納我一個小老百姓的法律見解呢?3. 要是我是管,監察院說的兼職日期有錯,我幹嘛要講,到法院給他一刀斃命,不是打臉打得更爽。yurue wrote:依監察院的法律見解...(恕刪)
這是Google 聘書找到的前4張圖片。你之前不是只說 ,"聘書",為何現在又變成 "聘書 + 約定方式回覆" 。" 約定方式回覆 " 才能當B同意到A公司任職的證明文件(證據)。聘書只能證明A公司想請B去上班,無法證明B有去報到。yfchou wrote:你肯定沒讀我附上的連結,真的,不要都自己想像,去查資料,這樣教妳很累A 給 B 聘書,B 要在限期內以雙方約定方式回覆 A,聘書此時才成立
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無法證明 B 有去報到」?? 這是扯什麼?我必須說很抱歉,我不懂你的問題。我試著猜測一下,你是想說,管的聘書上的日期,不一定代表管去上任的日期是嗎?所以沒有法律效力?我的觀點在 #1160 已經表達很清楚了,「我認為」,在法律上聘書的日期代表有效期限,即便提前報到,管在有效期限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審計、薪酬委員提前出席開會,也不具備審計、薪酬委員正式資格「你們的總統」在 520 之前,也只是「總統當選人」,不能行使總統權利很抱歉,我們的知識程度差距太大,我不想再就聘書再討論,請諒解。yurue wrote:這是Google ...(恕刪)
都報到了,還不算正式上班,你的法律見解真的很 "異於常人" 。照你的獨特法律見解,競業禁止條款將形同虛設。任何人跳槽到對手公司,只要請對手公司給一張聘書,將起聘日期壓在 "競業禁止期限" 之後,就算 "提前報到" 去對手上班,也不算違反 "競業禁止條款" 。yfchou wrote: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恕刪)「我認為」,在法律上聘書的日期代表有效期限,即便提前報到,管在有效期限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審計、薪酬委員提前出席開會,也不具備審計、薪酬委員正式資格
這次你真說對了,只是實際情況跟你說的不同,台灣半導體界,有一些人為了迴避競業禁止條款,會先到表面毫無關係的C公司報到,實際上在B公司上班世界很大,不是鍵盤可以窺見的yurue wrote:都報到了,還不算正...(恕刪)
因為沒有一位法官會採納你 "異於常人" 的法律見解。所以在實務上,沒有人會請 B 公司給一張聘書,將起聘日期壓在 "競業禁止期限" 之後,就光明正大的去B公司上班 。因為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每一個法官,會以報到日當作開始到B公司上班的開始日。yfchou wrote:這次你真說對了,只是實際情況跟你說的不同,台灣半導體界,有一些人為了迴避競業禁止條款,會先到表面毫無關係的C公司報到,實際上在B公司上班世界很大,不是鍵盤可以窺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