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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部「卡管」有逾權嗎?

依監察院的法律見解,出席會議就視同開始兼職。你當然可以有不同的法律見解,但是你無法讓監察院採納你的法律見解。

雖然沒看到相關會議紀錄,從管中閔沒有對監察院說的開始兼職日期,提出任何異議,代表管中閔接受監察院的法律見解。或是他當時是以委員的身分參加會議,所以就算採用你的法律見解,也是算開始兼職。



yfchou wrote:
??????? 完全...(恕刪)

光靠出席會議就定罪?監察院會不會太過草率呀?
如果 聘書可以當作開始上班的證據。那有心人可以輕易讓管中閔違反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等相關規定。

反管人士隨便找家A公司,讓A公司發一張聘書給管中閔,再用拿張聘書當證據,檢舉管中閔未經許可,就在外面兼職。

yurue wrote:
我自己來回答,

不行

因為,聘書只能證明A公司想請B去上班,無法證明B有去報到。


yfchou wrote:
??????? 完全不知所云
...(恕刪)
你肯定沒讀我附上的連結,
真的,不要都自己想像,去查資料,這樣教妳很累

A 給 B 聘書,B 要在限期內以雙方約定方式回覆 A,聘書此時才成立

yurue wrote:
如果 聘書可以當作...(恕刪)
這個,你繼續自嗨就好了

1. 我沒看到管中閔對這個政府的任何指控有想澄清的意思,他的態度似乎是,就上法院去說,
不回應就是默認?這是綠毛的邏輯?
你眼中還有木有言論自由?不回應也是一種言論自由!

2. 監察院不是法院,監察院不是法院,監察院不是法院
監察委員不一定要具備法律背景,
他們的法律見解,你要完全吃下去是你的自由,
又,監察院為何要採納我一個小老百姓的法律見解呢?

3. 要是我是管,監察院說的兼職日期有錯,我幹嘛要講,到法院給他一刀斃命,不是打臉打得更爽。

yurue wrote:
依監察院的法律見解...(恕刪)
這是Google 聘書找到的前4張圖片。



你之前不是只說 ,"聘書",為何現在又變成 "聘書 + 約定方式回覆" 。

" 約定方式回覆 " 才能當B同意到A公司任職的證明文件(證據)。聘書只能證明A公司想請B去上班,無法證明B有去報到。
yfchou wrote:
你肯定沒讀我附上的連結,
真的,不要都自己想像,去查資料,這樣教妳很累

A 給 B 聘書,B 要在限期內以雙方約定方式回覆 A,聘書此時才成立
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

「無法證明 B 有去報到」?? 這是扯什麼?
我必須說很抱歉,我不懂你的問題。

我試著猜測一下,你是想說,
管的聘書上的日期,不一定代表管去上任的日期是嗎?
所以沒有法律效力?

我的觀點在 #1160 已經表達很清楚了,

「我認為」,在法律上聘書的日期代表有效期限,
即便提前報到,管在有效期限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審計、薪酬委員
提前出席開會,也不具備審計、薪酬委員正式資格

「你們的總統」在 520 之前,也只是「總統當選人」,不能行使總統權利

很抱歉,我們的知識程度差距太大,我不想再就聘書再討論,請諒解。


yurue wrote:
這是Google ...(恕刪)
都報到了,還不算正式上班,你的法律見解真的很 "異於常人" 。

照你的獨特法律見解,競業禁止條款將形同虛設。任何人跳槽到對手公司,只要請對手公司給一張聘書,將起聘日期壓在 "競業禁止期限" 之後,就算 "提前報到" 去對手上班,也不算違反 "競業禁止條款" 。

yfchou wrote:
你到底想表達什麼呢?...(恕刪)
「我認為」,在法律上聘書的日期代表有效期限,
即便提前報到,管在有效期限之前或之後都不是審計、薪酬委員
提前出席開會,也不具備審計、薪酬委員正式資格

這次你真說對了,只是實際情況跟你說的不同,
台灣半導體界,有一些人為了迴避競業禁止條款,
會先到表面毫無關係的C公司報到,
實際上在B公司上班

世界很大,不是鍵盤可以窺見的

yurue wrote:
都報到了,還不算正...(恕刪)
因為沒有一位法官會採納你 "異於常人" 的法律見解。所以在實務上,沒有人會請 B 公司給一張聘書,將起聘日期壓在 "競業禁止期限" 之後,就光明正大的去B公司上班 。

因為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每一個法官,會以報到日當作開始到B公司上班的開始日。

yfchou wrote:
這次你真說對了,只是實際情況跟你說的不同,
台灣半導體界,有一些人為了迴避競業禁止條款,
會先到表面毫無關係的C公司報到,
實際上在B公司上班

世界很大,不是鍵盤可以窺見的
你知道你不是法官吧?!
醒醒吧,孩子


yurue wrote:
因為沒有一位法官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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