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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之我見(歡迎正反意見討論,在下一定奉陪)


kevinwu6778 wrote:
13


k大,我也想買13,請問13的散熱可好?還有他沒有外顯,又有retina螢幕,跑起來會不會不順?
風無 wrote:
以上是我的個人解讀。不知道Wndforce大大在所說的內容上,有沒有哪一方面有違反法律的問題呢?

如果是對一般人基本上沒有問題,如果是對立委就會出現提起訴訟而檢察官不起訴的情況,不起訴當然就沒有後續的撤銷訴訟的問題。
以上是針對誣告的部分,民事上陳先生是可以對該告發的立委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風無 wrote:
但在洪慈庸當時說的那句話上
我是認為論法律來談 陳毅銘必須要從中間找出關鍵性名詞(可以證明這是對名譽有毀損的)
不然洪慈庸那句 就觀感(道德)上來看是很糟糕的<我指某些人>!
但就法理來看 有沒有犯法 會是一個很難論定的事實。

誹謗、侮辱、妨害名譽,都是由當事人主觀認定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訴訟,而認定是否有誹謗、汙辱、妨害名譽的事實則是法官的權責。
以在下之前所舉之例,是否涉及侮辱是由社會大眾對於該名詞的普遍觀感,夏女士可以反舉證為稱讚陳昌輝先生「溫良恭謙讓」,如果法官不認同,則夏女士可能得要賠償陳先生。

「他媽的」是俚語 女罵人無罪
2013年07月04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婦人唐麗蓉去年在社區會議,指管委會副主委蘇志仁「他媽的」等語,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但唐女舉中國中小學教育教學網等資料,指「他媽的」是中性詞,有很好的修飾作用,例如:「他媽的真不錯」。

斥管委「骯髒鬼」
台中地院認為,「他媽的」是所謂「外省人」及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也是唐女的口頭禪,判唐女無罪。
四十八歲的唐女昨說:「我曾在北京住五年,北方人不會認為他媽的是在罵人,否則中國幾億人口,全都要往法院跑。」檢方則指,勘驗過錄音內容的語氣和開會過程後才起訴唐女,且蘇男(四十歲)認為唐女在罵他,收到判決會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唐女於社區表決管理費時,稱「骯髒鬼,一千塊也好」、而於蘇男催促表決提名時表示「相互尊重一下嘛,耍什麼大尾」,再談及違規停車時提及「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法官表示,「骯髒鬼」、「耍什麼大尾」都是唐女意見表達,未超過適當評論的界限。

====================================================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條文內之「善意」
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此原則在應用上,係謂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

以上文來論,樓主批評洪小姐並非以損害洪小姐名譽為目的,而是對社會亂象有所議論。洪小姐批評陳先生亦並非以損害陳先生的名譽為目的,而是為追求洪下士死亡的真相所做的意見表達。
所以在法律上來說,皆為善意者之言論。
lovekingmaker wrote:

洪慈庸的這番話,是在答覆記者關於陳毅銘滅證案時所說,不論洪慈庸對陳毅銘有多少恨,還是應鎖定在滅證案上。
不只洪慈庸,幾乎所有的被害家屬對嫌犯都恨之入骨,但洪慈庸卻是史上最強勢的無背景被害人家屬,桃檢還陳毅銘清白,洪慈庸隨即給他潑墨,又沒有證據,只憑情緒,對法治精神的踐踏通過媒體傳播,再加上社會的強烈同情,不知不覺就被合理化了!不是嗎?洪慈庸當然可以不滿司法調查結果,但只要說一句「一切尊重司法」不就很得體?「尊重」不代表「接受」,而是一種承認法治公平性的態度,但洪慈庸並沒有!這比說髒話還糟糕,因為這會讓「濫情理盲」的社會更加「理盲」下去!

恕刪)



小弟也有2分法,
小弟把樓主歸納成理想派,自己歸納為現實派,
如樓主有注意看小弟的文章,您該知道小弟主張有限度的"蔑視法治"替洪家爭取主導的手段,
樓主一直在強調"法治公平",這完全是一種理想,
現實上台灣的法治是會隨著強弱勢力而有偏向的!


洪小姐與軍方的這場角力,
如不讓裁判(法治單位)知道我也惹不起,
敢問洪小姐拿什麼跟軍方鬥,


我雖強調,我以"滅視法治"為手段,
但小弟蔑視的是腐敗不堪的現實台灣法治,
並非您口中那難以實現的絕對正義,
所以小弟一在強調您活在夢中,您堅持的公平法治的制高理想在現實裡是不存在的!


您的理想,我認為是無可挑剔的,以您身為教育者的立場,
教導以絕對的正向力量導引學子,小弟認為是應該鼓勵的!


但用在現實的洪案,小弟認為該收起您那至剛至正的堅持!


lovekingmaker wrote:
喔!我想報導實情跟蔑視法治能否畫上等號呢?不必然吧!媒體只要如實報導就好了,軍方遮遮掩掩的態度馬上就會顯露原形,實情就慢慢能大白於天下!媒體蔑視法治的作為只反映出民眾的八卦、猜疑心理而已!簡而言之,有怎樣的國民就有怎樣的媒體,我們的社會氛圍「濫情理盲」、為求真相不惜蔑視法治、踐踏人權,媒體也是這樣幹的,您將報導實情跟蔑視法治兩者畫上等號,小弟並不以為然!
)



"喔!我想報導實情跟蔑視法治能否畫上等號呢?不必然吧

"不必然吧"

我想以小弟對此句形容詞的認知,樓主似乎也認為有些時候得劃上等號的!
並非樓主一貫堅持得貫徹法治,絲毫不能侵犯的立場!


再者

"如實報導",我來模擬一下,以樓主的規範來如實報導!
各位觀眾您好"陸軍542旅洪仲丘,病死於269旅緊閉室"就這樣子.

什麼體檢報告,誰簽署關緊閉公文,都依偵查不公開的法治原則,無法在偵查階段公布.
如媒體不渲染,不臆測,不設定魔鬼與天使,
敢問樓主大大,您那平淡無奇的如實報導,如何引起社會關注,
下一則雞排妹來個露點的新聞上來,我就忘了媒體剛說什麼了!


以目前台灣法治的現實面,我實想不出除了"蔑視法治規則外?洪要如何利用媒體引起社會強大的關注,
我曾想過如洪小姐豁出去裸奔,身體寫滿仲丘的冤屈來引起媒體注意或許可以一試,
但想想台灣人大部分的水準都跟小弟一般,到時引起關注的是洪小姐的罩杯之謎,而非仲丘的冤屈!


在此予洪小姐致歉,並非要討論洪小姐身材,
而是以此現實扭曲的大眾關注意識,來說明理想在台灣如何難以存在!


感謝交流 得罪見諒.
請風無大稍後,小弟目前正在打講義中,所以可能要晚上才能回覆您!
話說每看apple網頁一次,就心動mpbr一次,真羨慕k大呀!︿︿

wndforce wrote:
在下覺得01的刪文標...(恕刪)


w大如果發生這種事,那管妹也太神通廣大了,難道用機器審文?那也太厲害了!
wndforce wrote:
如果是對一般人基本上沒有問題,如果是對立委就會出現提起訴訟而檢察官不起訴的情況,不起訴當然就沒有後續的撤銷訴訟的問題。
以上是針對誣告的部分,民事上陳先生是可以對該告發的立委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這我同意 但套用lovekingmaker 的論述來看
我是認為他所指的不僅僅只指一個陳亭妃 而外的也還是有洪家家屬這塊
所以在我的認知裡 如他真要放棄他提告的權益
應是提告後在撤回提告 這才會有放棄的認知
這樣他如若要在同一件事在對同一個人做提告的話 必須舉出新事證 才能做為提告的依據
這點是我在法律上的見解就是

wndforce wrote:
誹謗、侮辱、妨害名譽,都是由當事人主觀認定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訴訟,而認定是否有誹謗、汙辱、妨害名譽的事實則是法官的權責。
以在下之前所舉之例,是否涉及侮辱是由社會大眾對於該名詞的普遍觀感,夏女士可以反舉證為稱讚陳昌輝先生「溫良恭謙讓」,如果法官不認同,則夏女士可能得要賠償陳先生。

「他媽的」是俚語 女罵人無罪
2013年07月04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婦人唐麗蓉去年在社區會議,指管委會副主委蘇志仁「他媽的」等語,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但唐女舉中國中小學教育教學網等資料,指「他媽的」是中性詞,有很好的修飾作用,例如:「他媽的真不錯」。

斥管委「骯髒鬼」
台中地院認為,「他媽的」是所謂「外省人」及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也是唐女的口頭禪,判唐女無罪。
四十八歲的唐女昨說:「我曾在北京住五年,北方人不會認為他媽的是在罵人,否則中國幾億人口,全都要往法院跑。」檢方則指,勘驗過錄音內容的語氣和開會過程後才起訴唐女,且蘇男(四十歲)認為唐女在罵他,收到判決會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唐女於社區表決管理費時,稱「骯髒鬼,一千塊也好」、而於蘇男催促表決提名時表示「相互尊重一下嘛,耍什麼大尾」,再談及違規停車時提及「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法官表示,「骯髒鬼」、「耍什麼大尾」都是唐女意見表達,未超過適當評論的界限。

====================================================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條文內之「善意」
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此原則在應用上,係謂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

以上文來論,樓主批評洪小姐並非以損害洪小姐名譽為目的,而是對社會亂象有所議論。洪小姐批評陳先生亦並非以損害陳先生的名譽為目的,而是為追求洪下士死亡的真相所做的意見表達。
所以在法律上來說,皆為善意者之言論。


總的來說 有沒有犯案的判定 是交由法官的自由心證
而就法官所採行的無罪推定論來談
提告人必須告知檢察官 為什麼我會認定他說的這句話 對我有侵害
而後在用檢察官撰寫起訴書 交付法官判定
這是我所了解於司法審理的流程

先不談新聞是否有過法律教學的錯誤.
目前所可以看到有人因自身名譽受侵害的而提告的新聞
在報導時都有陳述其提告者是因為什麼字眼而進行提告
那就在此我所學習到的則為 關鍵字句

如若刑法第311條
那在我看來開版的lovekingmaker大大是採行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但在此點上我的看法是 評議可受公評之事時
所採用的言詞若有到達侵害他人名譽等等說法
若不被指正或指責 若該說法是可以被輕輕帶過
但今日上 lovekingmaker大大的說詞 在前面已被多人指教過
也指出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上的問題時
我會認為從這時開始 刑法311條 就很難保障住
lovekingmaker大大在法理上所採行的善意了

不知道我這說法是否有問題呢?
瀏覽器當三次 文章忘了備份就打三次... 實在是...

前面您說只談理時,我的回文一直就有在問是談情?是談理?
而此時我文章也都談理 並且引述資料
但此次回文 我將談情也談理理 回文會較具指責性 要請您見諒

lovekingmaker wrote:
當然陳毅銘有權不行使,這是果,但原因呢?據陳毅銘所述是「社會和諧」,您認為這是說詞,但這件事發生在二十五萬人遊行的前一天,社會和諧與二十五萬人的慷慨激憤難道不能畫上等號嗎?我們沒辦法把陳毅銘抓出來,掃瞄腦波,就算這樣也不知道他的真意是什麼!我們只能從結果,以及他提出的解釋,綜合當時的社會氛圍去推論他真實的合理想法是什麼!您的說法要更有說服力,就要否定二十五萬人支持洪家的現實,就要否定當時社會大眾、媒體一面倒的傾向洪家的事實,但您不能,所以您提的說法縱然引了再多法條也只是紙上談兵而已!
當然陳毅銘有權不行使,但是原因真如他所說是為了社會和諧嗎?

您和我並不是他,所以無法斷定他說的是否就是當下他心中所想的,或是有其他理由。
而陳毅銘說他放棄提告,不代表他不能提告,法律追訴期有六個月(不同的法追訴時間也不一定相同)
今天他可以說放棄提告,假設三個月後他提告 我想問你 合不合法? 因為提告可是法律給予是他的權益!
再來我有說了
風無 2013-09-14 13:18 #1129
今天陳毅銘在被陳亭妃這樣控訴時 他認為他被誣告了
他該行使他的權益 就就是誣告罪的控訴
而後也可以在說為了社會和諧 所以撤回控訴


同樣的意思對洪家.對洪慈庸也是,但適不適合?我後面會論述我的觀點)

拿08/02中央社的新聞
陳毅銘透過友人向中央通訊社記者表示,「感謝桃園地檢署還他清白,基於社會的和諧安定,對於日前指控他下令刪除錄影畫面,湮滅證據的相關人員及媒體,他目前暫不考慮採取法律行為」。

那他說告的是否為立委陳亭妃,還是洪慈庸呢? 我想應該都有...
這說詞並不代表他不提告 他是說"暫"不提告

如果參照您的發言說陳毅銘不提告是基於社會和諧,那就法理上我認為他該提告
提告後在撤回告訴 再來談說我基於社會和諧 所以不打算提告 這才是放棄提告
因為以後他要提告此事 則該提告將會產生問題 我這說法應該沒錯!
你可以看看最近的一篇發文 暴徒在台逞兇後即將離境......裡面有提到開版本人對提告的論述

再來您口口聲聲說25萬人時 談陳毅銘這事也是,但卻忽略陳毅銘說他暫不提告是在3萬人之後,25萬人之前,那拿25萬人可為當下的合理條件?
對此您的論述上 我存疑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稱呼洪慈庸為女皇、女神可是拿出真憑實據的,即使如此,只要洪慈庸不滿,一樣能告小弟譭謗或侮辱!同理,洪慈庸在桃檢不起訴陳毅銘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這句話正是說司法找不到陳毅銘犯罪的證據,但陳毅銘的良心知道自己犯了罪,即使逃過法律的制裁,也無法逃過良心的譴責!這不就是認為陳毅銘有罪嗎?只是檢察官找不到證據而已!洪慈庸有證據嗎?沒有!卻仍這樣說,不正是在陳毅銘好不容易被檢察官洗刷的清白上,又倒下了黑墨嗎?陳毅銘當然很有理由告洪慈庸譭謗或侮辱!只要他不滿,就可以!更何況是檢察官證明他無罪之後,洪慈庸還對他潑墨,就算是「有害觀感」也是有害陳毅銘的觀感,這不會讓陳毅銘不舒服嗎?如此,陳毅銘一樣可以告他!您又拿法條出來為洪慈庸粉飾,說:「但有沒有侵犯法條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這是您的見解,不是陳毅銘的見解,您一力幫洪慈庸開脫,對待小弟與洪慈庸截然兩套標準,對此小弟竊以為並不足取!因為風無大所言,小弟更堅信稱呼洪慈庸「女神」乃實至名歸,因為不管他怎樣說、怎樣做都有人為他塗脂抹粉,不是嗎?

21:45修正第三行「法律」為「司法」
那我換一個方式說明好,
假設我向A君交待處理一件事,而A君沒有辦好,我於公眾場合向A君說
1.A君,你是豬啊,我交待你的事,你都辦不好,會不會做事啊
2.A君,交待你辦的事,為什麼不懂怎麼做,又不來不問我,這樣以後我怎麼敢交代你?
我請問您這兩句話同樣意思都是A君沒把事情辦好,而我指責
那哪一個是有損害A君的名譽,而A君對此可以提告?
我相信您應該可以給我一個答案 我這說法可以接受公評 不是嗎?

在前面回文
風無 2013-09-14 13:18 #1129
洪慈庸那句 有害觀感 但是有沒有犯法 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
除非今天陳毅銘可以向檢察官陳述說 他這樣說 造成了我什麼樣的損害。


我認為陳毅銘要提告必需要舉證出洪慈庸說的那句 有哪一個字眼 直接讓他感到名譽受損...
前面有提過 這有沒有犯法 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
難聽點說 洪慈庸說的那句 會有道德觀感不佳的論述 但只限於陳毅銘?
你不也是一直提出對那句的感想? 那這句?就算是「有害觀感」也是有害陳毅銘的觀感
就我看來 你只是在對自己的說詞解套罷了。

再來我應該可以要求你在對我說開脫這點上道歉 因為洪慈庸不是我的誰
我沒必要為她出頭跟找理由 我跟你談論的是法理
所以我拿的法條來跟你解釋為什麼我認為會告不成
我拿的是法理在跟你談論為什麼 在這裡你論點我覺得有錯誤
你可以拿出別的法條 或是判例來跟我解釋 為什麼我的談論是錯的
但在這回文您卻是說 您一力幫洪慈庸開脫之說
就開脫這詞 基本上不是用在自己身上就是用在跟自身有關係的人身上
那你是不是要證明 我與洪家是有關係的? 不然這開脫之說 是否過當?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有說髒話嗎?並沒有,您一樣認為洪慈庸能對小弟提告;洪慈庸不說髒話,但已在陳毅銘剛清白的身上潑了一大片墨,為何陳毅銘不能對洪慈庸提告?這又是風無大雙重標準的另一證!
請問你有看清楚我在說什麼?
風無 2013-09-14 13:18 #1129
說實話 我在看到洪慈庸這樣回覆時 我心中有在想 是不是有人教導過
不然就一般受害者家屬 應該會說的言論 應該會是很口不擇言 或是 髒話就出來了
那樣的言論 陳毅銘就有提告的事由了。


我有說過當你認為你名譽受損要提出告訴 必須告知檢察官 為什麼你認為你名譽受損
重點在該句中有什麼樣的關鍵字 讓你感到你的名譽受到損害
拿wndforce大大引用的新聞 該提告者控訴的關鍵字馬英九
那洪慈庸的那句 關鍵字是?
我跟您說過您對該名詞(女皇)的解釋 已可說是妨礙名譽!
我前面有跟您說過多次! 我不了解為何不理解?
所以雙重標準?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很佩服風無大的認真,但您所引的資料最早在七月四號的凌晨兩點五十一分,而這時洪仲丘還在急救,只是為他集氣而已!但風無大卻這樣說:

風無 wrote:
今天洪仲丘之死 最初始的原因 是由PTT網民在軍版爆出為什麼洪仲丘會死 是被操死
然後在PTT上吵的火火熱熱後
被記者拿來報導 才浮出檯面


凌晨兩點五十一分,請問會讓多少人關注這件事?會火火熱熱到五萬人上街的地步嗎?當然不會,況且在洪仲丘死亡七月四號當天的下午洪家就已經訴諸媒體了,也不是記者看了ptt的報導後才浮出抬面!再者,請問會上ptt的人多,還是會開電視機的人多?當然是開電視機的人多,小弟到現在都不會上ptt,我只上過椰林風情,還是十幾年前上的,ptt只看過精華版,如此怎會有您所說的「火火熱熱」的影響!?
是你要我提出證據 下面是您當時說的話
lovekingmaker 2013-09-14 09:34 #1124
就小弟所見維基http://zh.wikipedia.org/wiki/洪仲丘事件所言:
7月4日上午5時,家屬因不忍洪仲丘痛苦,決定拔管,放棄急救。7時12分,洪宣告不治,死因為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43],得年二十四歲。[54]
2013年7月4日,在洪仲丘家屬出面控訴下,新聞媒體於下午披露此事件[78]

也就是說在洪仲丘過世的當天,洪家就已經出面向媒體控訴了,風無大ptt網友爆料說,是否有其他證據佐證?


我拿出了可以佐證我這說法的證據 那你回的是什麼?

現在我可以提出的就是PTT網民先在八卦版爆出來(原來是說軍版 說錯修正)
重點是什麼時間點爆出來!
你說最早我給的那連結的時間 2013/07/04 02:51
有看文嗎? 他何時編輯文章 說洪仲丘R.I.P 時間 07/04 08:57
並且有說到待會媒體就會過去
這在給的網頁就可以看到的
(額外補充:於八卦版上 他有先發一文 說R.I.P 時間 07/04 08:36 之後才去修改原發文)
我不懂耶 資料都拿出來了 你還在那扯說那個時間 會有多少人關注
重點就在我告知過你的 我記得一開始是PTT 而後媒體 再來洪家找媒體

7/20號初次上街人數是3萬人好嗎! 請問五萬人是?
還問上PTT的人多,還是會看電視機的人多!
實在讓我覺得你在為自己"解套"
還有請注意你不會用PTT 不代表其他人不會用

現在新聞有多少是從網路找來的 也有記者引用BBS PTT或Mobile01的文章
我相信很多人都清楚...

是你跟我說要我提供證據 怎麼我提出來後! 你在那說那是什麼時間!看PTT有多少 看電視有多少!
再來是記者先找上洪家 還是洪家先找上記者
這兩者的相對關係我們就不要談了
重點就在PTT上很早就出現爆點了... 這是事實!
而且也是你要我找資料給你!
還是你可以為這時間點"開脫"?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不敏,能請用功的風無大指出憲法中哪一條規定依總統的職權不能向民眾提告!

馬英九就以總統身份對侯寬仁提告,而且告的還是發生在擔任總統之前的事:
http://bluestapler.pixnet.net/blog/post/22787952-%5B自由%5D告侯寬仁筆錄不實-馬英九敗訴-

因為民進黨指控他密會組頭,馬總統也憤而提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22/today-t1.htm

對此,施正峰還寫過一篇文章列舉總統不應告國民的幾點理由,馬總統還是告到底,請參:
http://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Taiman/00/0282.htm

21:45增加第一行「職權」二字
第一個是候寬仁筆錄不實,馬英九提告,請問是何種筆錄不實?
答案是台北市長擔任期間的特別費,馬英九因特別費案被告,當然他可以就他懷疑候寬仁筆錄不實做出提告
第二個民進黨說他密會組頭 馬英九是已個人名義 而非用總統身份來做提告

風無 2013-09-14 13:18 #1129
今天不論民眾怎麼指責他本人如何 除非有涉及到他的私德,家人 不然依照政府可受人民公評這一法治論點上 總統是不能向你提告的。


這是我說的 不知道你有沒有想過 馬總統這般愛惜羽毛的人 民進黨這點對馬英九的攻擊是涉及他的私德
這有沒有在我的論述中告知你的在哪些點上 政府人物是向會對你提告的!
所以你使用的新聞 有沒有問題
說實在話 我存疑

lovekingmaker wrote:
法律當然沒有要求洪家不能提告,小弟也認為洪家可以提告,但屢次毫無證據提告有損其公信力則是事實!能做,但要不要做是兩回事,洪家本來是弱勢的被害家屬,在社會的同情下,能使總統二次親臨其宅、兩次公開道歉,又能使軍審法迅速過關!充沛的民氣支援是洪家的憑藉,如此怎能不考慮到社會大眾觀感!要知道台灣這個社會一向同情弱勢,馬王之爭,由馬佔盡優勢到王扳回一城就是很好的例子。但現在洪家早非那個弱勢的洪家,而是被媒體追著跑的洪家,就連洪慈庸都說,所言可受社會公評,既然如此,洪家所言所行就不應只考慮到自家,更應把公眾感受給納入,洪慈庸沒證據就要告十八人,只會人覺得太過分而已!
您只從法看洪家行徑,卻一直忽略洪家是公眾人物的事實,如此標準自然要比一般被害家屬高,而這卻是您否認的,但這卻是無比重要的!
要談理還是談情?
談理 就是法律有給予被害家屬這個權益 而被害家屬使用這個權益 那有什麼問題?
法律不會因為你是權貴人士.貧窮人士.富貴人物.公眾人物,而有所區別對待!

重點是 他們是受害者家屬 他們行使法律給予他們的權力!
受害者家屬向檢察署提出XXX有問題 為什麼這樣認為!
而後是交由檢察署判定XXX在受害者家屬提出的問題中 有沒有傳喚的必要!
有 傳喚!
沒有 告知家屬為什麼 判斷是沒有!
不是你向檢察署提出XXX有問題 檢察署就受理 而是先判定要不要傳喚!
不然你當苗栗公務員新聞? 三立新聞報導(連結)!

再來軍審法迅速過關,並不是洪家弄的,是馬總統自己承諾的(而且這塊司改會一直都有在做要求!)
但因為自己說的承諾 卻沒有做到 才有了07/20的3萬人上街頭(提出上街的1985 本來預計為5000人)
所以你把這事綁在洪家身上?
是洪家要求軍審法迅速通過的嗎? 還是馬總統自己承諾的?
是馬總統承諾 而後立委們迅速通過!
你還在這論點裡認為這是毀滅一個制度 不是嗎? 怎麼不是改革一個制度?

再來你要談最近的馬王之爭 說實在話 我不太想跟你談政治
為什麼王金平會扳回一城 是有法律來保障他
不管民意在怎麼挺王金平 只要沒有法條讓他保住黨員資格 他一樣會被開除黨籍 沒了立法院長這個頭銜
這是民意幫的了嗎?

我一再的跟你重申 洪家認為那18人有問題 向桃檢提出他們有問題的論述
而後桃檢判定洪家認為的有其道理 就進行查證
這有什麼問題? 照你說的有問題 應該是受理單位的桃檢吧!

你在那口口聲聲公眾人物 公眾人物
卻忽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這是法律所給予洪家家屬的權益
還在那說因為是公眾人物 所以標準會比一般被害家屬高
法律有這樣說嗎?
是你說要談理 那我拿法條 拿真理跟你論述 結果你在那
這見解是談理? 還是你口口聲聲說談理 結果如我前面說你的一樣 壓根是在談情!

忽視法律之前人人平等這個最基本思想 一昧的貼上公眾人物的標籤 我反問你 真的尊重司法?真的尊重人權?

lovekingmaker wrote:
洪家能掌握怎樣的證據?就目前來看大多都是風聞,對吧!所以要靠的還是檢察官,在全國人民關注洪案的情形下,有人在ptt宣稱有看過消失的影帶,不勞洪家出馬,檢察官就會去查了!否則就是失職,要受全國媒體、鄉民的嚴厲譴責不是嗎?
軍檢的證據不符,還有法官做最後裁決,不勞洪家去找證據,再說洪家有堅強的大律師團不是嗎?律師發言一定比洪慈庸得體吧!為何不讓律師代表發言呢?如果是因為沉浸在媒體光環而忽略這點,我也只能說這就是人性!人性往往禁不起考驗的!
那前面有問你 如果你真發生此等鳥事
你說你先會去找律師 然後蒐集證據來推翻軍檢之言
你要怎麼找證據 你進不去軍裡
那你現在說洪家能掌握的證據都是風聞...
反問你 那你在這種事上你怎麼找證據?(照你的說法就是你不信網友之言 不信媒體)
那你要怎麼找到證據?
就如我前面所說的 那你大概就是拿一張"因病死亡"證明書

再來PTT上有醫官宣稱看過錄影帶的文章 在出現沒多久就砍掉了
洪家沒提 檢察官會不會去查 答案是不一定
但洪家有提 檢察官知道 而不去查 也不告知原因 那樣檢察官就是失職!
你那個任何證據都要由檢察官自己去找? 不然就是檢察官失職?
我問你 你不是有朋友是律師嗎? 你要不要問問他檢察官受理案件的流程?
光你這段話 我就會認為你不尊重法律,不尊重受害者人權

有人在公眾場合罵你 造成你的名譽受到損害 檢察官會因為你提告
就要去查出對方罵什麼嗎? 你不用提供? 那你憑什麼論點提出告訴? 邏輯觀念呢?
再來今天起訴書出來後 法官是依據起訴書的內容來做裁決
所以起訴書不重要? 軍檢的起訴書 很多證據都不寫也不提 法官已那個起訴書來裁決... 這樣會公平? 還是你認為法官也要去找證據?


把法律比做美食好了
它就這樣擺在你面前 你不動手去品嚐
然後做出這樣的論述 讓我知道對法的理解 有那麼大的問題
不去問問律師朋友 何謂檢察官! 何謂調查證據!

在那邊高道德檢視洪家 而別人(像我)高道德檢視你時 你反倒...
在指著洪家頂著媒體光環(問題是誰會想要這種光環?) 是怎樣怎樣的

當你的論述 被別人(像我)指出來有問題時 不去想為什麼...
而是繼續做指責的動作...
我倒想請問您真的有尊重司法 尊重人權嗎?

就拿您前面所說 你在信守理的本份下 尊重人權 尊重司法
但為什麼讓我感到的是(以你這種回文) 卻是踐踏司法 踐踏人權?
還是你所謂的人權 是少數人的人權 而非法律所授予的人權?





0915 20:43修改語意不通之處
原:裡面有提到該段提告的論述 改:裡面有提到開版本人對提告的論述

0915 20:48修改排版
發文前預覽與發文後 兩者粗體字位置不符 於48分修改至相符
風無 wrote:
這我同意 但套用lovekingmaker 的論述來看
我是認為他所指的不僅僅只指一個陳亭妃 而外的也還是有洪家家屬這塊
所以在我的認知裡 如他真要放棄他提告的權益
應是提告後在撤回提告 這才會有放棄的認知
這樣他如若要在同一件事在對同一個人做提告的話 必須舉出新事證 才能做為提告的依據
這點是我在法律上的見解就是

由於告發陳先生的應該只有陳亭妃立委一人,如果僅對陳立委提起訴訟則陳先生還是有其權利,如果是要對洪小姐也提誣告的話就成為濫訴而遭到處罰。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風無 wrote:
總的來說 有沒有犯案的判定 是交由法官的自由心證
而就法官所採行的無罪推定論來談
提告人必須告知檢察官 為什麼我會認定他說的這句話 對我有侵害
而後在用檢察官撰寫起訴書 交付法官判定
這是我所了解於司法審理的流程


一般人提起誹謗名譽或是公然侮辱訴訟也不用自備證據的,有錄音錄影當然是證據確鑿,沒有物證的話就需要傳喚人證會比較困難。
正常來說會因為誹謗名譽或是公然侮辱而提起訴訟都會有強力的證據,所以大部分此類案件都是被告需要在庭上答辯時提出並無侮辱的意圖的證明。

風無 wrote:
先不談新聞是否有過法律教學的錯誤.
目前所可以看到有人因自身名譽受侵害的而提告的新聞
在報導時都有陳述其提告者是因為什麼字眼而進行提告
那就在此我所學習到的則為 關鍵字句

一般此類型訴訟會上到新聞都是因為內容比較特別,許多官司原因都很單調的,原因可以是一篇報導、一本書或是在網路上散播流言。
風無 wrote:
但在此點上我的看法是 評議可受公評之事時
所採用的言詞若有到達侵害他人名譽等等說法
若不被指正或指責 若該說法是可以被輕輕帶過
但今日上 lovekingmaker大大的說詞 在前面已被多人指教過
也指出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上的問題時
我會認為從這時開始 刑法311條 就很難保障住
lovekingmaker大大在法理上所採行的善意了

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
因為樓主之言論並不會對樓主有實質上的利益(名嘴例外),所以要證明是出自惡意是很困難的。

====================================================
在下明後二日都會很忙,所以這幾天不會回文囉,當然要看文章還是可以的。
wndforce wrote:


wndforce wrote:
由於告發陳先生的應該只有陳亭妃立委一人,如果僅對陳立委提起訴訟則陳先生還是有其權利,如果是要對洪小姐也提誣告的話就成為濫訴而遭到處罰。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這點我同意 我也認定只有陳亭妃一人
但是在跟lovekingmaker大大談論時
他的認知實在讓我很難去相信他只認定陳亭妃一人
所以前面才會有那麼多對他這塊的論述

也有告知lovekingmaker大大說如果要對洪慈庸因為那句而進行提告
那只能走妨礙名譽這塊
但能不能構成 是一個很難論定的事實

wndforce wrote:
一般人提起誹謗名譽或是公然侮辱訴訟也不用自備證據的,有錄音錄影當然是證據確鑿,沒有物證的話就需要傳喚人證會比較困難。
正常來說會因為誹謗名譽或是公然侮辱而提起訴訟都會有強力的證據,所以大部分此類案件都是被告需要在庭上答辯時提出並無侮辱的意圖的證明。

一般此類型訴訟會上到新聞都是因為內容比較特別,許多官司原因都很單調的,原因可以是一篇報導、一本書或是在網路上散播流言。

這點在我之前看前往警察進行妨礙名譽的告訴上的文章來談
我並不太同意
今天假定你在網路上被網友進行語言攻擊
那你要到警察局報案 最基本的是網頁印出來 然後帶齊資料 前往警局報案
警局會幫你做筆錄等等

所以在這點上 我的認知時 如果是前往警察局進行提告的動作的話 那你是需要帶齊證據的
而前往法院按鈴這動作 我想也應該是如此吧?

如同A君告B君 A君應該不太可能沒帶證據就前往告發 那檢察官要從哪邊找齊A君要告B君的資料呢?
如果沒有資料 那A君也需要提供可供佐證的人證(C君)

所以在這點上 有沒有需要準備證據 我的認知是需要的(不論人證與物證)
當然其他沒帶齊的 如果檢察官自行有查證到 他也會對你進行詢問 以方便撰寫起訴書等等

想請問我這種說法應該較為正確吧? 不然我也不知道我的認知於哪裡有錯...

wndforce wrote:
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
因為樓主之言論並不會對樓主有實質上的利益(名嘴例外),所以要證明是出自惡意是很困難的。


這點我倒是不了解 感謝wndforce的告知這點論述
也讓我在這法條上有更深的理解

但是我記得不也有說明 如若有人指出這個說詞是有不妥善之處
而被指正方提出的論敘不足以證明他非出自善意之舉措時
那可能就有涉嫌法理的問題了?


不好意思 可能要辛苦Wndforce大大來為小弟解說了~
最近也是在忙 所以回文的時間都是一陣子一陣子才能好好回...
其餘時間大扺連看文都沒有...
明後幾天大概是可以稍閒的時候了~

我會等待Wndforce大大忙完之後 給予我在法學上的論述
忙也要注重身體健康
別如我這般 近來連續忙碌後 在一放鬆時 就直接昏睡了
之前看健康書籍有提到 這種情況是對身體健康很傷

風無 wrote:
這我同意 但套用lovekingmaker 的論述來看
我是認為他所指的不僅僅只指一個陳亭妃 而外的也還是有洪家家屬這塊
所以在我的認知裡 如他真要放棄他提告的權益
應是提告後在撤回提告 這才會有放棄的認知
這樣他如若要在同一件事在對同一個人做提告的話 必須舉出新事證 才能做為提告的依據
這點是我在法律上的見解就是



風無大,您似乎將「誣告」與「侮辱」、「毀謗」給混為一談了!洪慈庸沒有告陳毅銘,怎會與陳亭妃同樣有「誣告」的嫌疑呢?小弟的論述從未將兩者混為一談,風無大的理解並不正確!


風無 wrote:
總的來說 有沒有犯案的判定 是交由法官的自由心證
而就法官所採行的無罪推定論來談
提告人必須告知檢察官 為什麼我會認定他說的這句話 對我有侵害
而後在用檢察官撰寫起訴書 交付法官判定
這是我所了解於司法審理的流程

先不談新聞是否有過法律教學的錯誤.
目前所可以看到有人因自身名譽受侵害的而提告的新聞
在報導時都有陳述其提告者是因為什麼字眼而進行提告
那就在此我所學習到的則為 關鍵字句

如若刑法第311條
那在我看來開版的lovekingmaker大大是採行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但在此點上我的看法是 評議可受公評之事時
所採用的言詞若有到達侵害他人名譽等等說法
若不被指正或指責 若該說法是可以被輕輕帶過
但今日上 lovekingmaker大大的說詞 在前面已被多人指教過
也指出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上的問題時
我會認為從這時開始 刑法311條 就很難保障住
lovekingmaker大大在法理上所採行的善意了


風無大說這樣多,都是「您的認為」,「您的詮釋」,不是陳毅銘的認為,陳毅銘只要認為洪慈庸言論有污辱、毀謗之嫌就能提出告訴,您不是他,如何幫他決定提告的「合理性」?再說,您不是法官,也無法斷定洪慈庸這樣說是否能被法官判定有罪!又何苦一再拿雙重標準衡量小弟與洪慈庸呢?又何必一再為洪慈庸開脫呢?您這樣極力為他辯駁,如w大所言並無意義,您難道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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