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wu6778 wrote:
13
k大,我也想買13,請問13的散熱可好?還有他沒有外顯,又有retina螢幕,跑起來會不會不順?
風無 wrote:
以上是我的個人解讀。不知道Wndforce大大在所說的內容上,有沒有哪一方面有違反法律的問題呢?
風無 wrote:
但在洪慈庸當時說的那句話上
我是認為論法律來談 陳毅銘必須要從中間找出關鍵性名詞(可以證明這是對名譽有毀損的)
不然洪慈庸那句 就觀感(道德)上來看是很糟糕的<我指某些人>!
但就法理來看 有沒有犯法 會是一個很難論定的事實。
lovekingmaker wrote:
洪慈庸的這番話,是在答覆記者關於陳毅銘滅證案時所說,不論洪慈庸對陳毅銘有多少恨,還是應鎖定在滅證案上。
不只洪慈庸,幾乎所有的被害家屬對嫌犯都恨之入骨,但洪慈庸卻是史上最強勢的無背景被害人家屬,桃檢還陳毅銘清白,洪慈庸隨即給他潑墨,又沒有證據,只憑情緒,對法治精神的踐踏通過媒體傳播,再加上社會的強烈同情,不知不覺就被合理化了!不是嗎?洪慈庸當然可以不滿司法調查結果,但只要說一句「一切尊重司法」不就很得體?「尊重」不代表「接受」,而是一種承認法治公平性的態度,但洪慈庸並沒有!這比說髒話還糟糕,因為這會讓「濫情理盲」的社會更加「理盲」下去!
恕刪)
lovekingmaker wrote:
喔!我想報導實情跟蔑視法治能否畫上等號呢?不必然吧!媒體只要如實報導就好了,軍方遮遮掩掩的態度馬上就會顯露原形,實情就慢慢能大白於天下!媒體蔑視法治的作為只反映出民眾的八卦、猜疑心理而已!簡而言之,有怎樣的國民就有怎樣的媒體,我們的社會氛圍「濫情理盲」、為求真相不惜蔑視法治、踐踏人權,媒體也是這樣幹的,您將報導實情跟蔑視法治兩者畫上等號,小弟並不以為然!
)
wndforce wrote:
如果是對一般人基本上沒有問題,如果是對立委就會出現提起訴訟而檢察官不起訴的情況,不起訴當然就沒有後續的撤銷訴訟的問題。
以上是針對誣告的部分,民事上陳先生是可以對該告發的立委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wndforce wrote:
誹謗、侮辱、妨害名譽,都是由當事人主觀認定受到侵害就可以提起訴訟,而認定是否有誹謗、汙辱、妨害名譽的事實則是法官的權責。
以在下之前所舉之例,是否涉及侮辱是由社會大眾對於該名詞的普遍觀感,夏女士可以反舉證為稱讚陳昌輝先生「溫良恭謙讓」,如果法官不認同,則夏女士可能得要賠償陳先生。
「他媽的」是俚語 女罵人無罪
2013年07月04日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婦人唐麗蓉去年在社區會議,指管委會副主委蘇志仁「他媽的」等語,被依公然侮辱罪起訴,但唐女舉中國中小學教育教學網等資料,指「他媽的」是中性詞,有很好的修飾作用,例如:「他媽的真不錯」。
斥管委「骯髒鬼」
台中地院認為,「他媽的」是所謂「外省人」及台灣社會長久存在的俚俗言詞,也是唐女的口頭禪,判唐女無罪。
四十八歲的唐女昨說:「我曾在北京住五年,北方人不會認為他媽的是在罵人,否則中國幾億人口,全都要往法院跑。」檢方則指,勘驗過錄音內容的語氣和開會過程後才起訴唐女,且蘇男(四十歲)認為唐女在罵他,收到判決會決定是否上訴。
判決指出,唐女於社區表決管理費時,稱「骯髒鬼,一千塊也好」、而於蘇男催促表決提名時表示「相互尊重一下嘛,耍什麼大尾」,再談及違規停車時提及「他媽的、大門口那麼清淨」,法官表示,「骯髒鬼」、「耍什麼大尾」都是唐女意見表達,未超過適當評論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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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條文內之「善意」
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此原則在應用上,係謂表意人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地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始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得免去刑責之處罰。
以上文來論,樓主批評洪小姐並非以損害洪小姐名譽為目的,而是對社會亂象有所議論。洪小姐批評陳先生亦並非以損害陳先生的名譽為目的,而是為追求洪下士死亡的真相所做的意見表達。
所以在法律上來說,皆為善意者之言論。
lovekingmaker wrote:當然陳毅銘有權不行使,但是原因真如他所說是為了社會和諧嗎?
當然陳毅銘有權不行使,這是果,但原因呢?據陳毅銘所述是「社會和諧」,您認為這是說詞,但這件事發生在二十五萬人遊行的前一天,社會和諧與二十五萬人的慷慨激憤難道不能畫上等號嗎?我們沒辦法把陳毅銘抓出來,掃瞄腦波,就算這樣也不知道他的真意是什麼!我們只能從結果,以及他提出的解釋,綜合當時的社會氛圍去推論他真實的合理想法是什麼!您的說法要更有說服力,就要否定二十五萬人支持洪家的現實,就要否定當時社會大眾、媒體一面倒的傾向洪家的事實,但您不能,所以您提的說法縱然引了再多法條也只是紙上談兵而已!
lovekingmaker wrote:那我換一個方式說明好,
小弟稱呼洪慈庸為女皇、女神可是拿出真憑實據的,即使如此,只要洪慈庸不滿,一樣能告小弟譭謗或侮辱!同理,洪慈庸在桃檢不起訴陳毅銘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這句話正是說司法找不到陳毅銘犯罪的證據,但陳毅銘的良心知道自己犯了罪,即使逃過法律的制裁,也無法逃過良心的譴責!這不就是認為陳毅銘有罪嗎?只是檢察官找不到證據而已!洪慈庸有證據嗎?沒有!卻仍這樣說,不正是在陳毅銘好不容易被檢察官洗刷的清白上,又倒下了黑墨嗎?陳毅銘當然很有理由告洪慈庸譭謗或侮辱!只要他不滿,就可以!更何況是檢察官證明他無罪之後,洪慈庸還對他潑墨,就算是「有害觀感」也是有害陳毅銘的觀感,這不會讓陳毅銘不舒服嗎?如此,陳毅銘一樣可以告他!您又拿法條出來為洪慈庸粉飾,說:「但有沒有侵犯法條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這是您的見解,不是陳毅銘的見解,您一力幫洪慈庸開脫,對待小弟與洪慈庸截然兩套標準,對此小弟竊以為並不足取!因為風無大所言,小弟更堅信稱呼洪慈庸「女神」乃實至名歸,因為不管他怎樣說、怎樣做都有人為他塗脂抹粉,不是嗎?
21:45修正第三行「法律」為「司法」
lovekingmaker wrote:請問你有看清楚我在說什麼?
小弟有說髒話嗎?並沒有,您一樣認為洪慈庸能對小弟提告;洪慈庸不說髒話,但已在陳毅銘剛清白的身上潑了一大片墨,為何陳毅銘不能對洪慈庸提告?這又是風無大雙重標準的另一證!
lovekingmaker wrote:是你要我提出證據 下面是您當時說的話
小弟很佩服風無大的認真,但您所引的資料最早在七月四號的凌晨兩點五十一分,而這時洪仲丘還在急救,只是為他集氣而已!但風無大卻這樣說:風無 wrote:
今天洪仲丘之死 最初始的原因 是由PTT網民在軍版爆出為什麼洪仲丘會死 是被操死
然後在PTT上吵的火火熱熱後
被記者拿來報導 才浮出檯面
凌晨兩點五十一分,請問會讓多少人關注這件事?會火火熱熱到五萬人上街的地步嗎?當然不會,況且在洪仲丘死亡七月四號當天的下午洪家就已經訴諸媒體了,也不是記者看了ptt的報導後才浮出抬面!再者,請問會上ptt的人多,還是會開電視機的人多?當然是開電視機的人多,小弟到現在都不會上ptt,我只上過椰林風情,還是十幾年前上的,ptt只看過精華版,如此怎會有您所說的「火火熱熱」的影響!?
lovekingmaker wrote:第一個是候寬仁筆錄不實,馬英九提告,請問是何種筆錄不實?
小弟不敏,能請用功的風無大指出憲法中哪一條規定依總統的職權不能向民眾提告!
馬英九就以總統身份對侯寬仁提告,而且告的還是發生在擔任總統之前的事:
http://bluestapler.pixnet.net/blog/post/22787952-%5B自由%5D告侯寬仁筆錄不實-馬英九敗訴-
因為民進黨指控他密會組頭,馬總統也憤而提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22/today-t1.htm
對此,施正峰還寫過一篇文章列舉總統不應告國民的幾點理由,馬總統還是告到底,請參:
http://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Taiman/00/0282.htm
21:45增加第一行「職權」二字
lovekingmaker wrote:要談理還是談情?
法律當然沒有要求洪家不能提告,小弟也認為洪家可以提告,但屢次毫無證據提告有損其公信力則是事實!能做,但要不要做是兩回事,洪家本來是弱勢的被害家屬,在社會的同情下,能使總統二次親臨其宅、兩次公開道歉,又能使軍審法迅速過關!充沛的民氣支援是洪家的憑藉,如此怎能不考慮到社會大眾觀感!要知道台灣這個社會一向同情弱勢,馬王之爭,由馬佔盡優勢到王扳回一城就是很好的例子。但現在洪家早非那個弱勢的洪家,而是被媒體追著跑的洪家,就連洪慈庸都說,所言可受社會公評,既然如此,洪家所言所行就不應只考慮到自家,更應把公眾感受給納入,洪慈庸沒證據就要告十八人,只會人覺得太過分而已!
您只從法看洪家行徑,卻一直忽略洪家是公眾人物的事實,如此標準自然要比一般被害家屬高,而這卻是您否認的,但這卻是無比重要的!
lovekingmaker wrote:那前面有問你 如果你真發生此等鳥事
洪家能掌握怎樣的證據?就目前來看大多都是風聞,對吧!所以要靠的還是檢察官,在全國人民關注洪案的情形下,有人在ptt宣稱有看過消失的影帶,不勞洪家出馬,檢察官就會去查了!否則就是失職,要受全國媒體、鄉民的嚴厲譴責不是嗎?
軍檢的證據不符,還有法官做最後裁決,不勞洪家去找證據,再說洪家有堅強的大律師團不是嗎?律師發言一定比洪慈庸得體吧!為何不讓律師代表發言呢?如果是因為沉浸在媒體光環而忽略這點,我也只能說這就是人性!人性往往禁不起考驗的!
風無 wrote:
這我同意 但套用lovekingmaker 的論述來看
我是認為他所指的不僅僅只指一個陳亭妃 而外的也還是有洪家家屬這塊
所以在我的認知裡 如他真要放棄他提告的權益
應是提告後在撤回提告 這才會有放棄的認知
這樣他如若要在同一件事在對同一個人做提告的話 必須舉出新事證 才能做為提告的依據
這點是我在法律上的見解就是
風無 wrote:
總的來說 有沒有犯案的判定 是交由法官的自由心證
而就法官所採行的無罪推定論來談
提告人必須告知檢察官 為什麼我會認定他說的這句話 對我有侵害
而後在用檢察官撰寫起訴書 交付法官判定
這是我所了解於司法審理的流程
風無 wrote:
先不談新聞是否有過法律教學的錯誤.
目前所可以看到有人因自身名譽受侵害的而提告的新聞
在報導時都有陳述其提告者是因為什麼字眼而進行提告
那就在此我所學習到的則為 關鍵字句
風無 wrote:
但在此點上我的看法是 評議可受公評之事時
所採用的言詞若有到達侵害他人名譽等等說法
若不被指正或指責 若該說法是可以被輕輕帶過
但今日上 lovekingmaker大大的說詞 在前面已被多人指教過
也指出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上的問題時
我會認為從這時開始 刑法311條 就很難保障住
lovekingmaker大大在法理上所採行的善意了
wndforce wrote:
wndforce wrote:
由於告發陳先生的應該只有陳亭妃立委一人,如果僅對陳立委提起訴訟則陳先生還是有其權利,如果是要對洪小姐也提誣告的話就成為濫訴而遭到處罰。
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wndforce wrote:
一般人提起誹謗名譽或是公然侮辱訴訟也不用自備證據的,有錄音錄影當然是證據確鑿,沒有物證的話就需要傳喚人證會比較困難。
正常來說會因為誹謗名譽或是公然侮辱而提起訴訟都會有強力的證據,所以大部分此類案件都是被告需要在庭上答辯時提出並無侮辱的意圖的證明。
一般此類型訴訟會上到新聞都是因為內容比較特別,許多官司原因都很單調的,原因可以是一篇報導、一本書或是在網路上散播流言。
wndforce wrote:
倘無證據足證行為人係出於惡意之情況下,即應推定其係以善意為之,此即所謂實質惡意原則。
因為樓主之言論並不會對樓主有實質上的利益(名嘴例外),所以要證明是出自惡意是很困難的。
風無 wrote:
這我同意 但套用lovekingmaker 的論述來看
我是認為他所指的不僅僅只指一個陳亭妃 而外的也還是有洪家家屬這塊
所以在我的認知裡 如他真要放棄他提告的權益
應是提告後在撤回提告 這才會有放棄的認知
這樣他如若要在同一件事在對同一個人做提告的話 必須舉出新事證 才能做為提告的依據
這點是我在法律上的見解就是
風無 wrote:
總的來說 有沒有犯案的判定 是交由法官的自由心證
而就法官所採行的無罪推定論來談
提告人必須告知檢察官 為什麼我會認定他說的這句話 對我有侵害
而後在用檢察官撰寫起訴書 交付法官判定
這是我所了解於司法審理的流程
先不談新聞是否有過法律教學的錯誤.
目前所可以看到有人因自身名譽受侵害的而提告的新聞
在報導時都有陳述其提告者是因為什麼字眼而進行提告
那就在此我所學習到的則為 關鍵字句
如若刑法第311條
那在我看來開版的lovekingmaker大大是採行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但在此點上我的看法是 評議可受公評之事時
所採用的言詞若有到達侵害他人名譽等等說法
若不被指正或指責 若該說法是可以被輕輕帶過
但今日上 lovekingmaker大大的說詞 在前面已被多人指教過
也指出這種說法是有法律上的問題時
我會認為從這時開始 刑法311條 就很難保障住
lovekingmaker大大在法理上所採行的善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