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rleTAKE wrote:
在下的這篇,也被檢舉...(恕刪)
在下覺得01的刪文標準不是很一致的樣子,也發生過在下發文還沒有顯示出來就被刪除的事情。令在下感到疑惑的是,沒有人能看到的文章怎麼檢舉?
風無 wrote:
我必須在此點先說明 我的法律知識面並不是很好
所以如果有引用到錯誤資料 煩請其他大大指點 並且告知有哪裡需要改的
合理性嗎? 說實話 社會和諧是一個說詞
但也可以這樣談好了
今天陳毅銘在被陳亭妃這樣控訴時 他認為他被誣告了
他該行使他的權益 就就是誣告罪的控訴
而後也可以在說為了社會和諧 所以撤回控訴
我引用的資料 「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回)?」告訴? - 法蘭客的部落格
今天講法不是口口聲聲說 我保留法律追溯權 就等於你保衛了自己的權益
保留法律追溯權這點 在我知道的是 你告知對方 但並不等同你行使法律。
今天你真要行使這項權益時 應該是直接就提告下去。 不然法律追溯期過了,那此言論就可以當成定論,對吧?
再來 如果擔心誣告罪是公訴的問題
那陳毅銘在這點上 我認為他可以提出的還有妨礙名譽
如果前面貼給您的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這是陳毅銘的權益,當然他不使用,是否真如他所說的為了社會和諧?
這點在談法律時,我並不認為這是可以必要的部份,我認知的是今天他有這項權益,為何不行使,
而後在撤回告訴,在談是為了社會和諧。我想這個會比較有其陳述性吧?
風無 wrote:
道理還是相同的
今天你可以說女神、女皇等 但如果這解釋造成該被你評論的人的不舒服
他就可以對您提出告訴 而後由法官判定 您這個說詞有沒有對該提告人造成不舒服的影響。
(您可以參考我這則回您上面說陳毅銘 法條的部份)
而後的 洪慈庸那句 "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我必須在此詢問您的是這邊哪裡有構成毀謗或污辱的要素?
我面回文時有說
就法律條文來看 嚴格來說洪慈庸那句 大扺是有害觀感
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
我明確的跟您告知的是 洪慈庸那句 有害觀感 但是有沒有犯法 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
除非今天陳毅銘可以向檢察官陳述說 他這樣說 造成了我什麼樣的損害。
但就這言論看來 要怎麼提出 會是一個問題
這是我的論述 因為重點就在於法條是麼寫的...
風無 wrote:
說實話 我在看到洪慈庸這樣回覆時 我心中有在想 是不是有人教導過
不然就一般受害者家屬 應該會說的言論 應該會是很口不擇言 或是 髒話就出來了
那樣的言論 陳毅銘就有提告的事由了。
不然今天陳毅銘要提告洪慈庸那句 他要怎麼跟檢察官說? 要說我被評論為沒良心嗎? 這也不對啊!
風無 wrote:
[爆卦] 542旅洪姓弟兄被操到昏迷 Thu Jul 4 02:51:36 2013
士兵暴斃 [小道消息總集合] Thu Jul 4 22:14:11 2013
[轉錄] 洪姓下士事件整理懶人包 Thu Jul 4 22:52:28 2013
我要先請您仔細看日期與時間...
臉書
最後是一個BLOG洪仲丘事件在ptt 此連結為一件事整理
以上我剛才因為您說的 我反回去查證的資料
不知道有沒有足夠的資訊供您參照呢?
風無 wrote:
今天洪仲丘之死 最初始的原因 是由PTT網民在軍版爆出為什麼洪仲丘會死 是被操死
然後在PTT上吵的火火熱熱後
被記者拿來報導 才浮出台面
風無 wrote:
依法可以,但權責不行。(這是我記得的部份,這點我想你可以請教教授公民的同事)
我沒記錯的話,總統你不能用公眾人物這點來談,重點在他的職權,
總統為政府人員 依法可接受民眾之公評(指責?)
今天不論民眾怎麼指責他本人如何 除非有涉及到他的私德,家人 不然依照政府可受人民公評這一法治論點上 總統是不能向你提告的。
風無 wrote:
今天洪家依法提出質疑,就算被打臉,那也是依法行事後的情況,所以我並不認為這可以扯到打臉這句上面來
重點在於洪家提出質疑是否依法
依法就該給予尊重
而非在那"哈哈哈 你看看你你指出誰來作證 結果又被打臉"這種類型的想法
重點在於有沒有依法
而查無實據是檢調在察證後的答案
在這點上我實在不懂 為何他們依法提出 檢調依法辦理 還要考慮到社會大眾觀感?
他們沒守法嗎?
有啊... 那他們的行為哪裡錯了?
法律沒有要求你在這事上是公眾人物 所以什麼法你不得使用!
風無 wrote:
我也跟您說過了 今天洪家如果沒把事情鬧大 那馬總統會去找他們嗎?
再來 當事情鬧大後 媒體要來採訪你 你能拒絕嗎?
媒體要您陳述您的意見 您該說什麼? (不好意思 已進入軍檢審理階段 恕不對外發言?)
然後當您發現軍檢的證據不符時 您找媒體 之前那處理 媒體會理嗎?[之前給人碰釘子]
我以上說法是當這鳥事發生在您身上時 您在總統來見您前 您採取和洪家一樣的方式
不然我只會想問您 您要如何蒐證? 進不去軍裡 您要從何採用可信任之資料?
ScarleTAKE wrote:
在下道歉。
基於您心中不愉快。
雖然如此,請您在平靜下來後重新看一下在下的回文,老實說,在下並沒有針對些什麼,而且沒看到就真的沒看到,事實上您的文本來就被不合理地檢舉,在下何以看見。附帶一提,在下為您這樣的遭遇相當不平。
在下有問題就會直接提問,不會有您所指的什麼有的沒的,或許言語在您心中有不同解釋,在下已解釋過。
一般而言,在下會提問,不太在意的會用或許,決對不會有直接「你是」這樣的行為,那是強加,也就是扣帽子,把不屬於您的東西加在您頭上。相關類似的文本人有看過,說您是軍方的人馬之類的,在下認為您可能認錯人。在下也不是認同那些強加於您的身份,只是您當時回文很快,且也表明可相驗,在下認為沒必要再討論。
您大可翻文回來看,本人才是家人有國軍出身的人,這是一份正正當當的職業,事實上,更老的一輩上過戰場,對在下而言,不止是正當的職業,更是一份光榮。
在下從來沒有指稱您是哪來的,對在下而言,不重要,是國軍單位就更好。
嚴格說來,在下認為您當時可能與人論理激烈,即便看文仔細心思也往其它方向走,總之,本人沒說「你是」什麼什麼。
此外,若您覺得被強加一些名號並不舒服,我們可以試著多注意不要去強加一些名號到別人頭上,已所不欲,勿施於人。有一種說法叫做「幫軍方說話的就算是軍方的人,不論是不是軍人」或是「他做了什麼事所以就是神,不論他其實是個人」,在下覺得莫名其妙。
文可能被壓前了,後來的朋友不清楚,在下謹陳述過往回文及認知:lovekingmaker自稱是一名歷史學者,目前任於國小教職,漁業世家,雖未驗証,但lovekingmaker先生表明可供各方朋友查証且願付擔車馬費。事實上,lovekingmaker先生曾主動請求在下相與相驗,在下拒絕,原因為在下非驗証專業,且本人出勤費用即使折扣,並不便宜,在此並無輕視任何人財力的意思。
個人認為,此舉雖然有遭人惡意打擾的風險,不智卻不失風骨豪氣。
二分法是很草率,基於這點在下再次道歉,不過相信本人的原意您能理解,並沒有分類些什麼。
論理,其實本來就不應該分類,不會是「在下認同A,而在您不認同A則在下不認同您」這樣的邏輯,我們有個自獨立的思考。
wndforce wrote:
小弟稱呼洪慈庸為女皇、女神可是拿出真憑實據的,即使如此,只要洪慈庸不滿,一樣能告小弟毀謗或侮辱!同理,洪慈庸在桃檢不起訴陳毅銘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這句話正是說司法找不到陳毅銘犯罪的證據,但陳毅銘的良心知道自己犯了罪,即使逃過法律的制裁,也無法逃過良心的譴責!這不就是認為陳毅銘有罪嗎?只是檢察官找不到證據而已!洪慈庸有證據嗎?沒有!卻仍這樣說,不正是在陳毅銘好不容易被檢察官洗刷的清白上,又倒下了黑墨嗎?陳毅銘當然很有理由告洪慈庸毀謗或侮辱!只要他不滿,就可以!更何況是檢察官證明他無罪之後,洪慈庸還對他潑墨,就算是「有害觀感」也是有害陳毅銘的觀感,這不會讓陳毅銘不舒服嗎?如此,陳毅銘一樣可以告他!您又拿法條出來為洪慈庸粉飾,說:「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這是您的見解,不是陳毅銘的見解,您一力幫洪慈庸開脫,對待小弟與洪慈庸截然兩套標準,對此小弟竊以為並不足取!因為風無大所言,小弟更堅信稱呼洪慈庸「女神」乃實至名歸,因為不管他怎樣說、怎樣做都有人為他塗脂抹粉,不是嗎?
)
lovekingmaker wrote:
當然陳毅銘有權不行使,這是果,但原因呢?據陳毅銘所述是「社會和諧」,您認為這是說詞,但這件事發生在二十五萬人遊行的前一天,社會和諧與二十五萬人的慷慨激憤難道不能畫上等號嗎?我們沒辦法把陳毅銘抓出來,掃描腦波,就算這樣也不知道他的真意是什麼!我們只能從結果,以及他提出的解釋,綜合當時的社會氛圍去推論他真實的合理想法是什麼!您的說法要更有說服力,就要否定二十五萬人支持洪家的現實,就要否定當時社會大眾、媒體一面倒的傾向洪家的事實,但您不能,所以您提的說法縱然引了再多法條也只是紙上談兵而已!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有說髒話嗎?並沒有,您一樣認為洪慈庸能對小弟提告;洪慈庸不說髒話,但已在陳毅銘剛清白的身上潑了一大片墨,為何陳毅銘不能對洪慈庸提告?這又是風無大雙重標準的另一證!
wndforce wrote:
在下想風無網友並不是這個意思,風無網友這段大致上的意思是。陳先生當時不行使權利並非是有外力強制他不能行使權利,所以陳先生的訴訟權利並未被侵害。
至於陳先生當時不行使權利的真正原因我們無法得知,只能認為社會氛圍、25萬人等等外界因素也許會影響到陳先生的判斷。
以上是在下個人解讀,如果有誤請風無網友見諒。
wndforce wrote:
這邊風無網友應該是對法條有誤解,只要當事人認為有被辱罵就可以提告,至於提告後的結果那就是法院的事情了。
被指為「馬英九」 男子憤而提告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聯南市黨部主委陳昌輝前晚因友人的妻子夏女指他是「馬英
九」,他以馬英九是無能、笨蛋、陰險等負面形容的代名詞,他不願與馬英九劃上等號,
自覺受到嚴重侮辱,昨天上午到台南市警一分局告夏女涉妨害名譽。
昨天下午記者打電話詢問夏女,夏女回覆:「正在忙,無法說話,晚一點再聯絡。」但晚
間七點多再次打電話聯絡時,夏女手機已無人接聽。
陳昌輝指出,十一日晚間他與友人一起吃飯,席間談到「馬王政爭」;他說:「關說與關
心是一線之隔。」曾有一名男子因車禍受傷送醫,警方到醫院急著酒測,當時在場的他請
警方先讓受傷男子治療傷勢,再進行酒測。
不料,夏女竟指「你是馬英九」,陳昌輝聞言回說:「妳只要再說一次我是馬英九,我就
提告。」夏女於是連續說了多次,陳昌輝忍受不了這種屈辱,於是提告,並提供錄音檔給
警方,警方先讓陳昌輝備案、有發給「報案三聯單」。
籌銀兩幾百 wrote:
樓主大大
恕小弟多嘴手癢,介入表達看法!
洪小姐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樓主對此說法顯然不屑,認為洪小姐再度蔑視法治,置陳毅銘人權何在!
但小弟不認為洪小姐是單指毀證一案而說出此話!
原因如下:
陳毅銘是誰?
269旅的政戰主任,政戰主任管啥?
他正是269旅實至名歸維護人權的最高首長,
對內安撫士官兵,捍衛士官兵的人權正是他的職責!
陳毅銘明知體檢狀況異常,
按理說陳毅銘該保護洪仲丘的,
但他仍然漠視洪的體檢報告,罔顧洪的人權,
眼看著洪送入禁閉室,最後一具冰冷屍體出來,
你要是洪慈庸,你不恨他嗎?
你要是洪慈庸,眼看著部隊任何一個此案的關鍵人物,只要良心發現,都可以救仲丘,
你不恨他們嗎?
於法上,他們頂多是行政過失,
但於理於情陳毅銘的作為實屬泯滅良心,洪的死絕對要算他一筆,這合情合理,他該受到良心的譴責!
籌銀兩幾百 wrote:
在之前,您說過"追求洪案的正義,不能以侵犯他人人權、蔑視法治的手段,對此小弟亦深信不疑!"
您又說"認同訴諸媒體將事情鬧大",
這是極大的矛盾,
敢問兄台,您當媒體是善男信女嗎?
媒體沒炒作如何引起關注,
媒體要如何炒作?當然是加油添醋撒狗血,作諸多想像臆測,刻意營造對立,您難道不知道嗎?
這不是蔑視法治嗎?
你當點燈這類媒體節目的操作方式能炒作嗎?
籌銀兩幾百 wrote:
您說事實很殘酷,法官要看證據,
我告訴你一件更加殘忍的事實,如媒體一開使不蔑視法治,洪案得不到關注,洪家連法官都看不到!
你認同利用媒體,又把媒體一開使的蔑視法治一律無視,這是什麼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