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1

洪仲丘案之我見(歡迎正反意見討論,在下一定奉陪)


ScarleTAKE wrote:
在下的這篇,也被檢舉...(恕刪)

在下覺得01的刪文標準不是很一致的樣子,也發生過在下發文還沒有顯示出來就被刪除的事情。令在下感到疑惑的是,沒有人能看到的文章怎麼檢舉?
風無 wrote:
我必須在此點先說明 我的法律知識面並不是很好
所以如果有引用到錯誤資料 煩請其他大大指點 並且告知有哪裡需要改的

合理性嗎? 說實話 社會和諧是一個說詞
但也可以這樣談好了
今天陳毅銘在被陳亭妃這樣控訴時 他認為他被誣告了
他該行使他的權益 就就是誣告罪的控訴
而後也可以在說為了社會和諧 所以撤回控訴

我引用的資料 「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回)?」告訴? - 法蘭客的部落格
今天講法不是口口聲聲說 我保留法律追溯權 就等於你保衛了自己的權益
保留法律追溯權這點 在我知道的是 你告知對方 但並不等同你行使法律。
今天你真要行使這項權益時 應該是直接就提告下去。 不然法律追溯期過了,那此言論就可以當成定論,對吧?

再來 如果擔心誣告罪是公訴的問題
那陳毅銘在這點上 我認為他可以提出的還有妨礙名譽
如果前面貼給您的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這是陳毅銘的權益,當然他不使用,是否真如他所說的為了社會和諧?
這點在談法律時,我並不認為這是可以必要的部份,我認知的是今天他有這項權益,為何不行使,
而後在撤回告訴,在談是為了社會和諧。我想這個會比較有其陳述性吧?


當然陳毅銘有權不行使,這是果,但原因呢?據陳毅銘所述是「社會和諧」,您認為這是說詞,但這件事發生在二十五萬人遊行的前一天,社會和諧與二十五萬人的慷慨激憤難道不能畫上等號嗎?我們沒辦法把陳毅銘抓出來,掃描腦波,就算這樣也不知道他的真意是什麼!我們只能從結果,以及他提出的解釋,綜合當時的社會氛圍去推論他真實的合理想法是什麼!您的說法要更有說服力,就要否定二十五萬人支持洪家的現實,就要否定當時社會大眾、媒體一面倒的傾向洪家的事實,但您不能,所以您提的說法縱然引了再多法條也只是紙上談兵而已!

風無 wrote:
道理還是相同的
今天你可以說女神、女皇等 但如果這解釋造成該被你評論的人的不舒服
他就可以對您提出告訴 而後由法官判定 您這個說詞有沒有對該提告人造成不舒服的影響。
(您可以參考我這則回您上面說陳毅銘 法條的部份)

而後的 洪慈庸那句 "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我必須在此詢問您的是這邊哪裡有構成毀謗或污辱的要素?
我面回文時有說
就法律條文來看 嚴格來說洪慈庸那句 大扺是有害觀感
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
我明確的跟您告知的是 洪慈庸那句 有害觀感 但是有沒有犯法 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
除非今天陳毅銘可以向檢察官陳述說 他這樣說 造成了我什麼樣的損害。
但就這言論看來 要怎麼提出 會是一個問題
這是我的論述 因為重點就在於法條是麼寫的...


小弟稱呼洪慈庸為女皇、女神可是拿出真憑實據的,即使如此,只要洪慈庸不滿,一樣能告小弟毀謗或侮辱!同理,洪慈庸在桃檢不起訴陳毅銘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這句話正是說司法找不到陳毅銘犯罪的證據,但陳毅銘的良心知道自己犯了罪,即使逃過法律的制裁,也無法逃過良心的譴責!這不就是認為陳毅銘有罪嗎?只是檢察官找不到證據而已!洪慈庸有證據嗎?沒有!卻仍這樣說,不正是在陳毅銘好不容易被檢察官洗刷的清白上,又倒下了黑墨嗎?陳毅銘當然很有理由告洪慈庸毀謗或侮辱!只要他不滿,就可以!更何況是檢察官證明他無罪之後,洪慈庸還對他潑墨,就算是「有害觀感」也是有害陳毅銘的觀感,這不會讓陳毅銘不舒服嗎?如此,陳毅銘一樣可以告他!您又拿法條出來為洪慈庸粉飾,說:「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這是您的見解,不是陳毅銘的見解,您一力幫洪慈庸開脫,對待小弟與洪慈庸截然兩套標準,對此小弟竊以為並不足取!因為風無大所言,小弟更堅信稱呼洪慈庸「女神」乃實至名歸,因為不管他怎樣說、怎樣做都有人為他塗脂抹粉,不是嗎?

21:45修正第三行「法律」為「司法」
風無 wrote:
說實話 我在看到洪慈庸這樣回覆時 我心中有在想 是不是有人教導過
不然就一般受害者家屬 應該會說的言論 應該會是很口不擇言 或是 髒話就出來了
那樣的言論 陳毅銘就有提告的事由了。

不然今天陳毅銘要提告洪慈庸那句 他要怎麼跟檢察官說? 要說我被評論為沒良心嗎? 這也不對啊!


小弟有說髒話嗎?並沒有,您一樣認為洪慈庸能對小弟提告;洪慈庸不說髒話,但已在陳毅銘剛清白的身上潑了一大片墨,為何陳毅銘不能對洪慈庸提告?這又是風無大雙重標準的另一證!


風無 wrote:
[爆卦] 542旅洪姓弟兄被操到昏迷 Thu Jul 4 02:51:36 2013
士兵暴斃 [小道消息總集合] Thu Jul 4 22:14:11 2013
[轉錄] 洪姓下士事件整理懶人包 Thu Jul 4 22:52:28 2013
我要先請您仔細看日期與時間...

臉書

最後是一個BLOG洪仲丘事件在ptt 此連結為一件事整理

以上我剛才因為您說的 我反回去查證的資料
不知道有沒有足夠的資訊供您參照呢?


小弟很佩服風無大的認真,但您所引的資料最早在七月四號的凌晨兩點五十一分,而這時洪仲丘還在急救,只是為他集氣而已!但風無大卻這樣說:

風無 wrote:
今天洪仲丘之死 最初始的原因 是由PTT網民在軍版爆出為什麼洪仲丘會死 是被操死
然後在PTT上吵的火火熱熱後
被記者拿來報導 才浮出台面


凌晨兩點五十一分,請問會讓多少人關注這件事?會火火熱熱到五萬人上街的地步嗎?當然不會,況且在洪仲丘死亡七月四號當天的下午洪家就已經訴諸媒體了,也不是記者看了ptt的報導後才浮出抬面!再者,請問會上ptt的人多,還是會開電視機的人多?當然是開電視機的人多,小弟到現在都不會上ptt,我只上過椰林風情,還是十幾年前上的,ptt只看過精華版,如此怎會有您所說的「火火熱熱」的影響!?


風無 wrote:
依法可以,但權責不行。(這是我記得的部份,這點我想你可以請教教授公民的同事)
我沒記錯的話,總統你不能用公眾人物這點來談,重點在他的職權,
總統為政府人員 依法可接受民眾之公評(指責?)
今天不論民眾怎麼指責他本人如何 除非有涉及到他的私德,家人 不然依照政府可受人民公評這一法治論點上 總統是不能向你提告的。


小弟不敏,能請用功的風無大指出憲法中哪一條規定依總統的職權不能向民眾提告!

馬英九就以總統身分對侯寬仁提告,而且告的還是發生在擔任總統之前的事:
http://bluestapler.pixnet.net/blog/post/22787952-%5B自由%5D告侯寬仁筆錄不實-馬英九敗訴-

因為民進黨指控他密會組頭,馬總統也憤而提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nov/22/today-t1.htm

對此,施正峰還寫過一篇文章列舉總統不應告國民的幾點理由,馬總統還是告到底,請參:
http://www.southnews.com.tw/specil_coul/Taiman/00/0282.htm

21:45增加第一行「職權」二字

風無 wrote:
今天洪家依法提出質疑,就算被打臉,那也是依法行事後的情況,所以我並不認為這可以扯到打臉這句上面來
重點在於洪家提出質疑是否依法
依法就該給予尊重
而非在那"哈哈哈 你看看你你指出誰來作證 結果又被打臉"這種類型的想法
重點在於有沒有依法
而查無實據是檢調在察證後的答案
在這點上我實在不懂 為何他們依法提出 檢調依法辦理 還要考慮到社會大眾觀感?
他們沒守法嗎?
有啊... 那他們的行為哪裡錯了?
法律沒有要求你在這事上是公眾人物 所以什麼法你不得使用!


法律當然沒有要求洪家不能提告,小弟也認為洪家可以提告,但屢次毫無證據提告有損其公信力則是事實!能做,但要不要做是兩回事,洪家本來是弱勢的被害家屬,在社會的同情下,能使總統二次親臨其宅、兩次公開道歉,又能使軍審法迅速過關!充沛的民氣支援是洪家的憑藉,如此怎能不考慮到社會大眾觀感!要知道台灣這個社會一向同情弱勢,馬王之爭,由馬佔盡優勢到王扳回一城就是很好的例子。但現在洪家早非那個弱勢的洪家,而是被媒體追著跑的洪家,就連洪慈庸都說,所言可受社會公評,既然如此,洪家所言所行就不應只考慮到自家,更應把公眾感受給納入,洪慈庸沒證據就要告十八人,只會人覺得太過分而已!
您只從法看洪家行徑,卻一直忽略洪家是公眾人物的事實,如此標準自然要比一般被害家屬高,而這卻是您否認的,但這卻是無比重要的!

風無 wrote:
我也跟您說過了 今天洪家如果沒把事情鬧大 那馬總統會去找他們嗎?
再來 當事情鬧大後 媒體要來採訪你 你能拒絕嗎?
媒體要您陳述您的意見 您該說什麼? (不好意思 已進入軍檢審理階段 恕不對外發言?)
然後當您發現軍檢的證據不符時 您找媒體 之前那處理 媒體會理嗎?[之前給人碰釘子]

我以上說法是當這鳥事發生在您身上時 您在總統來見您前 您採取和洪家一樣的方式
不然我只會想問您 您要如何蒐證? 進不去軍裡 您要從何採用可信任之資料?


洪家能掌握怎樣的證據?就目前來看大多都是風聞,對吧!所以要靠的還是檢察官,在全國人民關注洪案的情形下,有人在ptt宣稱有看過消失的影帶,不勞洪家出馬,檢察官就會去查了!否則就是失職,要受全國媒體、鄉民的嚴厲譴責不是嗎?
軍檢的證據不符,還有法官做最後裁決,不勞洪家去找證據,再說洪家有堅強的大律師團不是嗎?律師發言一定比洪慈庸得體吧!為何不讓律師代表發言呢?如果是因為沉浸在媒體光環而忽略這點,我也只能說這就是人性!人性往往禁不起考驗的!

ScarleTAKE wrote:
在下道歉。
基於您心中不愉快。

雖然如此,請您在平靜下來後重新看一下在下的回文,老實說,在下並沒有針對些什麼,而且沒看到就真的沒看到,事實上您的文本來就被不合理地檢舉,在下何以看見。附帶一提,在下為您這樣的遭遇相當不平。

在下有問題就會直接提問,不會有您所指的什麼有的沒的,或許言語在您心中有不同解釋,在下已解釋過。
一般而言,在下會提問,不太在意的會用或許,決對不會有直接「你是」這樣的行為,那是強加,也就是扣帽子,把不屬於您的東西加在您頭上。相關類似的文本人有看過,說您是軍方的人馬之類的,在下認為您可能認錯人。在下也不是認同那些強加於您的身份,只是您當時回文很快,且也表明可相驗,在下認為沒必要再討論。

您大可翻文回來看,本人才是家人有國軍出身的人,這是一份正正當當的職業,事實上,更老的一輩上過戰場,對在下而言,不止是正當的職業,更是一份光榮。
在下從來沒有指稱您是哪來的,對在下而言,不重要,是國軍單位就更好。

嚴格說來,在下認為您當時可能與人論理激烈,即便看文仔細心思也往其它方向走,總之,本人沒說「你是」什麼什麼。

此外,若您覺得被強加一些名號並不舒服,我們可以試著多注意不要去強加一些名號到別人頭上,已所不欲,勿施於人。有一種說法叫做「幫軍方說話的就算是軍方的人,不論是不是軍人」或是「他做了什麼事所以就是神,不論他其實是個人」,在下覺得莫名其妙。

文可能被壓前了,後來的朋友不清楚,在下謹陳述過往回文及認知:lovekingmaker自稱是一名歷史學者,目前任於國小教職,漁業世家,雖未驗証,但lovekingmaker先生表明可供各方朋友查証且願付擔車馬費。事實上,lovekingmaker先生曾主動請求在下相與相驗,在下拒絕,原因為在下非驗証專業,且本人出勤費用即使折扣,並不便宜,在此並無輕視任何人財力的意思。
個人認為,此舉雖然有遭人惡意打擾的風險,不智卻不失風骨豪氣。

二分法是很草率,基於這點在下再次道歉,不過相信本人的原意您能理解,並沒有分類些什麼。
論理,其實本來就不應該分類,不會是「在下認同A,而在您不認同A則在下不認同您」這樣的邏輯,我們有個自獨立的思考。


小弟欣然接受s大的道歉!但有幾點想說,小弟並非歷史學者,只是寫過兩篇論文而已;還有小弟在高中教書並非國小!
再者,如同小弟之前所說,我可以接受別人的批評,甚至用名詞來形容我,但要拿出論證;如同小弟說洪慈庸是女皇、女神,拿出自己的論證一般!當然,我也願意為自己的言論背負應有的責任!
其次,我覺得s大所言甚是,當時小弟的確在論理的高潮期,無暇仔細思索,s大的文風又寓意深遠,小弟可能有不慎理解之處,在此也向s大致歉!
最後,我也對01刪文的標準感到困惑,究竟是管妹刪文,還是小弟之文被人檢舉,不得而知,也只能輕聲一嘆了!
請s大再與小弟指正,我們多討論切磋,彼此一定會更有所得!︿︿
想請問k大,您用的是13吋mpbr還是15吋mpbr呢?

dirtypoint wrote:
這裏還蠻熱鬧的
浮出來透個氣

洪家律師大推的熱血憲兵官,也上法院了
不過供詞真的很奇怪,蠻不智的

目前每個被告都做無罪論述

再過幾天另一重要主角 陳毅勳 也要出庭了
看看 地院法院 的態度了


感謝d大提供最新訊息!小弟感激!還請d大有空出來透氣發文呀!︿︿

lovekingmaker wrote:
想請問k大,您用的是...(恕刪)


13

wndforce wrote:

小弟稱呼洪慈庸為女皇、女神可是拿出真憑實據的,即使如此,只要洪慈庸不滿,一樣能告小弟毀謗或侮辱!同理,洪慈庸在桃檢不起訴陳毅銘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這句話正是說司法找不到陳毅銘犯罪的證據,但陳毅銘的良心知道自己犯了罪,即使逃過法律的制裁,也無法逃過良心的譴責!這不就是認為陳毅銘有罪嗎?只是檢察官找不到證據而已!洪慈庸有證據嗎?沒有!卻仍這樣說,不正是在陳毅銘好不容易被檢察官洗刷的清白上,又倒下了黑墨嗎?陳毅銘當然很有理由告洪慈庸毀謗或侮辱!只要他不滿,就可以!更何況是檢察官證明他無罪之後,洪慈庸還對他潑墨,就算是「有害觀感」也是有害陳毅銘的觀感,這不會讓陳毅銘不舒服嗎?如此,陳毅銘一樣可以告他!您又拿法條出來為洪慈庸粉飾,說:「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這是您的見解,不是陳毅銘的見解,您一力幫洪慈庸開脫,對待小弟與洪慈庸截然兩套標準,對此小弟竊以為並不足取!因為風無大所言,小弟更堅信稱呼洪慈庸「女神」乃實至名歸,因為不管他怎樣說、怎樣做都有人為他塗脂抹粉,不是嗎?

)



樓主大大
恕小弟多嘴手癢,介入表達看法!

洪小姐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樓主對此說法顯然不屑,認為洪小姐再度蔑視法治,置陳毅銘人權何在!


但小弟不認為洪小姐是單指毀證一案而說出此話!

原因如下:

陳毅銘是誰?
269旅的政戰主任,政戰主任管啥?
他正是269旅實至名歸維護人權的最高首長,
對內安撫士官兵,捍衛士官兵的人權正是他的職責!


陳毅銘明知體檢狀況異常,
按理說陳毅銘該保護洪仲丘的,
但他仍然漠視洪的體檢報告,罔顧洪的人權,
眼看著洪送入禁閉室,最後一具冰冷屍體出來,
你要是洪慈庸,你不恨他嗎?
你要是洪慈庸,眼看著部隊任何一個此案的關鍵人物,只要良心發現,都可以救仲丘,
你不恨他們嗎?

於法上,他們頂多是行政過失,
但於理於情陳毅銘的作為實屬泯滅良心,洪的死絕對要算他一筆,這合情合理,他該受到良心的譴責!
所以洪慈庸說"逃得過法律的制裁,卻逃不過良心的譴責,"
小弟認為再恰當不過了!

===============================================================

另外:小弟於2013-09-13 09:35 的回文,仍不見樓主的回應,

不知是樓主不願意或不屑回,
又或者沒注意到,
可否勞煩給小弟解答,
如果是不願意或不屑,小弟自當摸著鼻子隔山觀虎鬥,
但如是沒注意到,小弟在此又提醒一次,
勞煩樓主回應,叨擾!

內容如下

無圖示籌銀兩幾百2013-09-13 09:35 #1
文章編號: 46121264文章人氣: 72,832
回覆文章私人訊息引用連結載入圖片引言編輯收藏評分回報..

lovekingmaker wrote:
請問籌大,把「媒體與鄉民當聖旨」的意思是?如果小弟理解沒有錯,是「什麼都要聽媒體與鄉民的」。小弟認同洪家訴諸媒體將事情鬧大,但並不認同洪家「什麼都要聽媒體與鄉民的」,特此澄清!



小弟還是受不了嘴砲的誘惑,
慚愧慚愧,


樓主大大

在之前,您說過"追求洪案的正義,不能以侵犯他人人權、蔑視法治的手段,對此小弟亦深信不疑!"
您又說"認同訴諸媒體將事情鬧大",


這是極大的矛盾,
敢問兄台,您當媒體是善男信女嗎?
媒體沒炒作如何引起關注,
媒體要如何炒作?當然是加油添醋撒狗血,作諸多想像臆測,刻意營造對立,您難道不知道嗎?
這不是蔑視法治嗎?
你當點燈這類媒體節目的操作方式能炒作嗎?


您說事實很殘酷,法官要看證據,
我告訴你一件更加殘忍的事實,如媒體一開使不蔑視法治,洪案得不到關注,洪家連法官都看不到!
你認同利用媒體,又把媒體一開使的蔑視法治一律無視,這是什麼道理!

深信不移????


我最後再將您言論翻譯成白話,
您說"追求洪案的正義,不能以侵犯他人人權、蔑視法治的手段,對此小弟亦深信不疑!"
但認同媒體蔑視法治引起社會關注!

不矛盾?您還深信不疑?




lovekingmaker wrote:
當然陳毅銘有權不行使,這是果,但原因呢?據陳毅銘所述是「社會和諧」,您認為這是說詞,但這件事發生在二十五萬人遊行的前一天,社會和諧與二十五萬人的慷慨激憤難道不能畫上等號嗎?我們沒辦法把陳毅銘抓出來,掃描腦波,就算這樣也不知道他的真意是什麼!我們只能從結果,以及他提出的解釋,綜合當時的社會氛圍去推論他真實的合理想法是什麼!您的說法要更有說服力,就要否定二十五萬人支持洪家的現實,就要否定當時社會大眾、媒體一面倒的傾向洪家的事實,但您不能,所以您提的說法縱然引了再多法條也只是紙上談兵而已!

在下想風無網友並不是這個意思,風無網友這段大致上的意思是。陳先生當時不行使權利並非是有外力強制他不能行使權利,所以陳先生的訴訟權利並未被侵害。
至於陳先生當時不行使權利的真正原因我們無法得知,只能認為社會氛圍、25萬人等等外界因素也許會影響到陳先生的判斷。
以上是在下個人解讀,如果有誤請風無網友見諒。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有說髒話嗎?並沒有,您一樣認為洪慈庸能對小弟提告;洪慈庸不說髒話,但已在陳毅銘剛清白的身上潑了一大片墨,為何陳毅銘不能對洪慈庸提告?這又是風無大雙重標準的另一證!

這邊風無網友應該是對法條有誤解,只要當事人認為有被辱罵就可以提告,至於提告後的結果那就是法院的事情了。

被指為「馬英九」 男子憤而提告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聯南市黨部主委陳昌輝前晚因友人的妻子夏女指他是「馬英
九」,他以馬英九是無能、笨蛋、陰險等負面形容的代名詞,他不願與馬英九劃上等號,
自覺受到嚴重侮辱,昨天上午到台南市警一分局告夏女涉妨害名譽。

昨天下午記者打電話詢問夏女,夏女回覆:「正在忙,無法說話,晚一點再聯絡。」但晚
間七點多再次打電話聯絡時,夏女手機已無人接聽。

陳昌輝指出,十一日晚間他與友人一起吃飯,席間談到「馬王政爭」;他說:「關說與關
心是一線之隔。」曾有一名男子因車禍受傷送醫,警方到醫院急著酒測,當時在場的他請
警方先讓受傷男子治療傷勢,再進行酒測。

不料,夏女竟指「你是馬英九」,陳昌輝聞言回說:「妳只要再說一次我是馬英九,我就
提告。」夏女於是連續說了多次,陳昌輝忍受不了這種屈辱,於是提告,並提供錄音檔給
警方,警方先讓陳昌輝備案、有發給「報案三聯單」。

wndforce wrote:
在下想風無網友並不是這個意思,風無網友這段大致上的意思是。陳先生當時不行使權利並非是有外力強制他不能行使權利,所以陳先生的訴訟權利並未被侵害。
至於陳先生當時不行使權利的真正原因我們無法得知,只能認為社會氛圍、25萬人等等外界因素也許會影響到陳先生的判斷。
以上是在下個人解讀,如果有誤請風無網友見諒。


謝謝Wndforce大幫忙的解釋
我的想法是
今天不論社會氛圍、25萬人等等外界因素
重點就在於陳毅銘自己放棄提告的權益
而他真正放棄的原因 是否如他所說"為了社會的和諧"
實際上我沒法判斷 也沒法得知是否為他當下所說的
而我就結果論 陳毅銘自己放棄了自己提告的權益

而我也有在回文中跟L大告知 如果真為社會和諧 而又要宣示他有這個權益
他那可以在提告後 再撤回他的告訴 而後在說出為了社會和諧 我不提告
(屆時就可以斷定他的放棄 是真為社會和諧)
而他現在說他不提告是為了社會和諧 但法律追訴期六個月來看 會不會在之後有動作 仍為未可知之行為。

以上是我的個人解讀。不知道Wndforce大大在所說的內容上,有沒有哪一方面有違反法律的問題呢?
因為我對法學的理解上在談論中我得知我了解的還不夠全面
懇請指教

wndforce wrote:
這邊風無網友應該是對法條有誤解,只要當事人認為有被辱罵就可以提告,至於提告後的結果那就是法院的事情了。

被指為「馬英九」 男子憤而提告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台聯南市黨部主委陳昌輝前晚因友人的妻子夏女指他是「馬英
九」,他以馬英九是無能、笨蛋、陰險等負面形容的代名詞,他不願與馬英九劃上等號,
自覺受到嚴重侮辱,昨天上午到台南市警一分局告夏女涉妨害名譽。

昨天下午記者打電話詢問夏女,夏女回覆:「正在忙,無法說話,晚一點再聯絡。」但晚
間七點多再次打電話聯絡時,夏女手機已無人接聽。

陳昌輝指出,十一日晚間他與友人一起吃飯,席間談到「馬王政爭」;他說:「關說與關
心是一線之隔。」曾有一名男子因車禍受傷送醫,警方到醫院急著酒測,當時在場的他請
警方先讓受傷男子治療傷勢,再進行酒測。

不料,夏女竟指「你是馬英九」,陳昌輝聞言回說:「妳只要再說一次我是馬英九,我就
提告。」夏女於是連續說了多次,陳昌輝忍受不了這種屈辱,於是提告,並提供錄音檔給
警方,警方先讓陳昌輝備案、有發給「報案三聯單」。

這邊說實話 我也不是很清楚我那個在妨害名譽的說法有沒有錯誤
而照新聞來看
有用到馬英九這三個字 是為現今總統的全名
而當事人覺得指他是馬英九,讓他有受到嚴重侮辱
所以他有提告的權益

但在洪慈庸當時說的那句話上
我是認為論法律來談 陳毅銘必須要從中間找出關鍵性名詞(可以證明這是對名譽有毀損的)
不然洪慈庸那句 就觀感(道德)上來看是很糟糕的<我指某些人>!
但就法理來看 有沒有犯法 會是一個很難論定的事實。

因為必須來看的是陳毅銘在軍中是什麼職位 負責的是什麼
而今天如果陳毅銘在處理這事上 更加謹慎 而又謹守本份
那洪仲丘今天會不會被送去關禁閉 應該會是另一種結果。
這點是我在這事的看法



PS.在此我要回lovekingmaker 大大,我前面在你說你說要守在理這字上時 我有一直在跟你論
你是談情還是談理
而那時如果您有好好看我的發言 應該可以看出 我開始引用資料
並且跟您談論的基本整個就是理 而沒有在跟你談情
那在您這篇回文中 我看過後有在思考 是否我該拿情與理來跟你談論
但那回文寫的時間就會很長 並且我必須說那指責性可能就會很強了...
再這點上 我必須要在回wndforce大大文章時 先行告知您 稍候我回您的文 可能用的措詞等等會較為強烈。
不好意思
籌銀兩幾百 wrote:
樓主大大
恕小弟多嘴手癢,介入表達看法!

洪小姐說:「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樓主對此說法顯然不屑,認為洪小姐再度蔑視法治,置陳毅銘人權何在!


但小弟不認為洪小姐是單指毀證一案而說出此話!

原因如下:

陳毅銘是誰?
269旅的政戰主任,政戰主任管啥?
他正是269旅實至名歸維護人權的最高首長,
對內安撫士官兵,捍衛士官兵的人權正是他的職責!


陳毅銘明知體檢狀況異常,
按理說陳毅銘該保護洪仲丘的,
但他仍然漠視洪的體檢報告,罔顧洪的人權,
眼看著洪送入禁閉室,最後一具冰冷屍體出來,
你要是洪慈庸,你不恨他嗎?
你要是洪慈庸,眼看著部隊任何一個此案的關鍵人物,只要良心發現,都可以救仲丘,
你不恨他們嗎?

於法上,他們頂多是行政過失,
但於理於情陳毅銘的作為實屬泯滅良心,洪的死絕對要算他一筆,這合情合理,他該受到良心的譴責!


洪慈庸的這番話,是在答覆記者關於陳毅銘滅證案時所說,不論洪慈庸對陳毅銘有多少恨,還是應鎖定在滅證案上。
不只洪慈庸,幾乎所有的被害家屬對嫌犯都恨之入骨,但洪慈庸卻是史上最強勢的無背景被害人家屬,桃檢還陳毅銘清白,洪慈庸隨即給他潑墨,又沒有證據,只憑情緒,對法治精神的踐踏通過媒體傳播,再加上社會的強烈同情,不知不覺就被合理化了!不是嗎?洪慈庸當然可以不滿司法調查結果,但只要說一句「一切尊重司法」不就很得體?「尊重」不代表「接受」,而是一種承認法治公平性的態度,但洪慈庸並沒有!這比說髒話還糟糕,因為這會讓「濫情理盲」的社會更加「理盲」下去!

籌銀兩幾百 wrote:
在之前,您說過"追求洪案的正義,不能以侵犯他人人權、蔑視法治的手段,對此小弟亦深信不疑!"
您又說"認同訴諸媒體將事情鬧大",


這是極大的矛盾,
敢問兄台,您當媒體是善男信女嗎?
媒體沒炒作如何引起關注,
媒體要如何炒作?當然是加油添醋撒狗血,作諸多想像臆測,刻意營造對立,您難道不知道嗎?
這不是蔑視法治嗎?
你當點燈這類媒體節目的操作方式能炒作嗎?


籌大,媒體當然是灑狗血的高手,但要利用媒體卻不成為媒體的俘虜卻是很困難的,洪家就不知不覺中被媒體擺佈。其實,最重要的是要喚醒社會、政府對洪案的關注,這樣洪家目的就達到了!不是嗎?當民意激憤,洪家就應該逐步收手,維持道德的高點,隨著案情的曝光,媒體多的是新聞可以報,熱度不會衰減,洪家又能得到尊重司法的美名,不是嗎?
道德力量才是洪家最大的資產,洪家一再浪費這樣的寶貴資源在無意義的指控上,只會讓社會同情不斷衰減而已,對洪家一點好處都沒有,浪起得很快,退得也很快,不是嗎?

籌銀兩幾百 wrote:
您說事實很殘酷,法官要看證據,
我告訴你一件更加殘忍的事實,如媒體一開使不蔑視法治,洪案得不到關注,洪家連法官都看不到!
你認同利用媒體,又把媒體一開使的蔑視法治一律無視,這是什麼道理!


喔!我想報導實情跟蔑視法治能否畫上等號呢?不必然吧!媒體只要如實報導就好了,軍方遮遮掩掩的態度馬上就會顯露原形,實情就慢慢能大白於天下!媒體蔑視法治的作為只反映出民眾的八卦、猜疑心理而已!簡而言之,有怎樣的國民就有怎樣的媒體,我們的社會氛圍「濫情理盲」、為求真相不惜蔑視法治、踐踏人權,媒體也是這樣幹的,您將報導實情跟蔑視法治兩者畫上等號,小弟並不以為然!
  • 131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1)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