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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案之我見(歡迎正反意見討論,在下一定奉陪)

naturefly wrote:
聽你講這些,我只是覺得好笑~我就直接把重點挑明了!

因為我本身就是站在為軍方辯護的立場上,所以軍方是犯過失之罪,還是無罪...對我來說根本就沒差.
無罪也罷阿!我無所謂阿~那就無罪阿...怎麼樣!?
所以,你們反拿無罪推定原則對付我,那根本起不了作用,跟搔癢一樣!
況且我之前認為軍方有錯的部分,是軍方已承認的...所以我的立場比你們穩太多了!

反倒是間接勸說,間接認定軍方是無罪的人...可是你喔!
如果想要手拿"無罪推定原則"攻擊別人求勝的話,本身也得為這個原則所束縛
我可以信服這原則,大不了就承認我過去講太超過了,重新認為軍方是無罪的,我沒差阿....
那你們呢?願不願意承認過去的認知不客觀,也承認軍方是無罪的呢??

要不要我開個版,我們相關人等一起聯署,聲明軍方無罪!?
我可以做得到...你們有沒有興趣?


就算你死撐的說,你講那些話並不代表認同"無罪推定原則",那也於事無補喔!因為我還是能抓著這原則逼你們承認洪案的無罪之論!不管你們怎麼迂迴轉戰都還是在我的局裡,你們沒招了!



早跟你們講了,矛盾戰術對我是沒用的
那個W,還信誓旦旦的,已為拿到核子彈了,同時也已為抓到我的弱點了,想一吐悶氣把我擊沉嗎?
就跟你說我有留一手就是有留一手..你以為我是在唱空城計嗎?賭上一把想跟我梭哈看底牌嗎?哈!
不好意思啦!你們連最後的絕招也沒有用了!還有哪一招呢!?


我跟版大雖是同一陣線,但兩個人是各打各的,互不支援
反倒你們,互相搭腔聲援,相互掩護幫打...還落敗!真是可憐~
我們兩人不用聯手就可以把你們全剷平了!
無論是情,理,法,還是嘴砲筆戰...你們樣樣都輸啦!
要是我給你們的核心問題,你們一直不敢正面回應答案,只想閃避躲避的話,那表示你們根本是心虛理虧嘛!
既無法在核心求勝,就在外圍打轉抓別人的話來硬回個幾句...真是遜斃了!

我看,又到了我要休息的時間了
就如同我以前說講的,休息不代表消失,會隨時隨地上來打你們冷槍的...哈哈哈!


只能說不懂並不可恥 但不懂又裝懂 這點在我看來 你實在很糟糕

無罪推論是誰先用的?
我記得不是您先提起的嗎?
我倒是有找無罪推論的論述給你看過 何謂無罪推論

套用你自己說過的這句話
因為我本身就是站在為軍方辯護的立場上,所以軍方是犯過失之罪,還是無罪...對我來說根本就沒差.
再看看你前面說過的話
到底是聽法官的,還是聽你的!?
而後來看看你說的 "反倒是間接勸說,間接認定軍方是無罪的人...可是你喔!"

可我記得前面一直在說無罪推論的是你
而後給何謂無罪推論的是很多跟你談論的大大們
那怎麼會有間接認定的問題?
應該是你認定軍方就是沒罪
所以你才說 你站在軍方的立場

前面自己在提什麼核心問題
我回了你什麼? 是不是給你說過已經進入審理中?
還要我和那些有跟你談論過的大大 幫軍方發什麼 聲明軍方無罪 ?
這是哪個眼睛看到我們認定軍方無罪?和我們認定軍方有罪?
請問法官判出來了嗎? 有還是沒有呢?
這點我相信憑你 應該回覆的了我

前面不是說我說軍方有罪嗎? 那言論怎麼還不找給我?
說過的話 卻不用拿出證據嗎?

我只會給你說 不知道有什麼法 不代表不犯法
今天這事情就是已經進入司法審理階段
你還要談論司法審理中的
也反問過你一句 談不出來 是不是就要回 今天法官這樣判了嗎?

我跟你在談 沒在說什麼矛與盾
我單純就跟你談目前的我所知道的事實
而您呢? 說我說軍方如何? 我有說過的證據拿出來了沒?
反倒拿出一個不會比對前後文的 然後沾沾自喜的說 我說的這有沒有問題...

再來 我前面有給你說過了
我在重貼一次好了
你跟版主不同人 再來我也不認為你夠資格代表lovekingmaker
除非他在討論裡有明確對你有授權說你代表他
不然 我只會好笑...

今天你就是不代表lovekingmaker 所以同一陣線?
你有取得過lovekingmaker的授權說跟你同一陣線嗎?
在討論的回覆中 我並沒有看過
倒是有看到lovekingmaker有說過一段

lovekingmaker 2013-09-13 06:42 文章編號:46119590
小弟保持緘默,不代表全面性認同支持n大,您未免推測太過!小弟曾希望n大可以另闢一版,暢所欲言,最後被管妹刪文,很多大大都曾看過,s大沒看到就給小弟扣帽子,會不會對小弟不甚公平?

就我看來 開版的並沒有給你授權
所以你在那說你跟開版同一陣線?
對我來談 一則笑話

說人會心虛 會理虧
我怎麼看都覺得 一個不是很懂法 卻去引用法條
結果有大大真的特別去找來給你看 你那個說的點是什麼
但是還是一樣不去理解 不去學習
只會繼續...
我該說什麼? 說你不懂也就罷了 但不懂還裝懂
被指出錯誤 只會無視 繼續...


今天法律就是擺在那 你不去了解 但它就是擺在那
不代表你犯法了 會因為你不了解 所以法律就不適用在你身上
風無 wrote:
我說出軍方有罪為事實?
請你拿出我的言論來電我 拜託

不好意思,昨完沒回到你的,回玩這篇再休息..
你的看文能力真的非常差...那個"事實"兩個字,是指你的確有講出這句話
換個方式說:"你的確有說軍方有罪"...這兩句話是同一個意思

你說你認為軍方有罪...
1.請問你認為軍方犯了什麼罪!?
2.為什麼你會認為軍方犯了這些罪?
後面還有,變幻無窮!

跟你講你沒得玩就沒得玩了,你之前的矛盾反擊文,是建立在你自認沒被抓到看法和認定,但你既然有說出你的看法和意見了,你之前的那篇文也就失去憑藉了!

還有,你以為無罪推論原則有矛盾打擊到我嗎?沒有喔!不然我怎敢應戰?
我為什麼要還給你之前的言論?你說出軍方有罪的話事實...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你為何要認為軍方有罪!?
我本來就是站在為軍方的辯護立場上,軍方無罪我無所謂阿,我更開心阿!
況且,我之前的說軍方有錯的地方,是軍方已承認的,無關"無罪推定原則"

真抱歉啦!你和W連最後一把賭注和絕招也輸掉!
之前閃避我的問題,無論如何就是不回答,一但發現有利自己的地方,就心花怒放的要人家必須回答...
我硬戰啦!我沒閃避阿!你們也沒贏阿!
你還是說軍方有罪嘛!你還是要解釋阿!
既然軍方是無罪,那你們要不要承認你們過去言論的錯誤!?敢不敢?我是無所謂喔!

不敢在洪案核心做辯論,只想在外圍打轉另創生存空間,然後抓別人的話硬回個幾句,表示有回了!
反正在你們心裡,說理有沒有贏沒關係,只要能硬擠出句子回個文變成是最後一篇,就算贏了.
這算是精神勝利法嗎!


提醒你...你的確有說軍方有罪,你被我抓到話語了!你沒得玩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你和W之前都不敢正面回我問題的原因,因為怕被抓到話柄,嘴砲就反不了身了!
naturefly wrote:
不好意思,昨完沒回到你的,回玩這篇再休息..
你的看文能力真的非常差...那個"事實"兩個字,是指你的確有講出這句話
換個方式說:"你的確有說軍方有罪"...這兩句話是同一個意思

你說你認為軍方有罪...
1.請問你認為軍方犯了什麼罪!?
2.為什麼你會認為軍方犯了這些罪?
後面還有,變幻無窮!

跟你講你沒得玩就沒得玩了,你之前的矛盾反擊文,是建立在你自認沒被抓到看法和認定,但你既然有說出你的看法和意見了,你之前的那篇文也就失去憑藉了!

還有,你以為無罪推論原則有矛盾打擊到我嗎?沒有喔!不然我怎敢應戰?
我為什麼要還給你之前的言論?你說出軍方有罪的話事實...根據無罪推定原則,你為何要認為軍方有罪!?
我本來就是站在為軍方的辯護立場上,軍方無罪我無所謂阿,我更開心阿!
況且,我之前的說軍方有錯的地方,是軍方已承認的,無關"無罪推定原則"

真抱歉啦!你和W連最後一把賭注和絕招也輸掉!
之前閃避我的問題,無論如何就是不回答,一但發現有利自己的地方,就心花怒放的要人家必須回答...
我硬戰啦!我沒閃避阿!你們也沒贏阿!
你還是說軍方有罪嘛!你還是要解釋阿!
既然軍方是無罪,那你們要不要承認你們過去言論的錯誤!?敢不敢?我是無所謂喔!

不敢在洪案核心做辯論,只想在外圍打轉另創生存空間,然後抓別人的話硬回個幾句,表示有回了!
反正在你們心裡,說理有沒有贏沒關係,只要能硬擠出句子回個文變成是最後一篇,就算贏了.
這算是精神勝利法嗎!


提醒你...你的確有說軍方有罪,你被我抓到話語了!你沒得玩了!
這也就是為什麼你和W之前都不敢正面回我問題的原因,因為怕被抓到話柄,嘴砲就反不了身了!


我有說過 你說我認為軍方有罪
你就必須把我在這篇回文中 我有說過這句話的回文PO出來
來證明我有說過這句話

不然你說我說軍方有罪 證明的依據為何?

沒有依據的證明我有說過這句話 那你的1跟2點的問句就不會存在
難聽點 就是指你沒有詢問的資格

再來無罪推論並不會攻擊到你 只有告知你無罪推論是用於何者 用於何種原由
當然如果你不懂該法 而又不想去理解該法
你當然就不會知道知道為什麼那麼多人會回你 你在無罪推論上的說法是很有問題的

再來我好像沒閃你的問題吧
該回的都回了 倒是您 我的問題回了沒? 要求你提供的證明 提了沒?
提不出來就硬套我說我說過...
請問你什麼時候才能舉出我說過這句話?(對了 請前後文比較好 在拿來談 不然又是一粧笑話了)

提醒您...
當你拿不出我說過軍方有罪這句話時 你就必須去找出我說過這句話的論證(於此篇回文)
沒有的話 那我何來說過軍方有罪這段言論?
而我也在之前的回文中就已經對您進行告知
有拜託你 快點找到我的回文來爆我
但回文找出來了沒? 在幾樓?(不知樓層沒有關係) 那是幾月幾日 幾時幾分 和 文章編號呢?

我現在對你的重點就非常簡單
麻煩你把我有說過這句話的證據拿出來 如若我有改文刪文
也麻煩把資料證據提出來
像原文的照片跟新文的照片 做比對提出
我相信這點不難!


現在就我看來 你就是一直提不出關鍵性的證據
所以就繞在說我說軍方有罪這點上打轉 然後又說不出我哪時提過
反問您 是 誰 在 嘴 砲 呢 ?

要談你說的那核心 也早就回你了 進入司法審理 屆時是聽你還是聽法官?
你是法官? 就麻煩你提法官證 拍照放上來
不是 那你要談論的那些 依據什麼? 談出來的結果 屆時是聽你 還是 聽法官?
這論點我重覆很多次了 一直想問您 請 問 您 要 對 這 議 題 跳 針 幾 回 呢?

增加補充:
現在全案已移交桃檢 交付司法
你要說聽你的 你必須提出你是該案審理法官的依據
不然您說聽您的 該不具參考價值
如果說聽法官的 那您要討論的依據為何?
(這說法我在前面就說過了... 為什麼還要我一再重覆呢)

風無 wrote:
今天就法理來說 我不跟你談情這塊
那就是陳毅銘放棄了他自己應有的權益
所以可不可供民眾評論呢?
社會和諧 這點並不在談理之列


社會和諧當然是談「理」!陳毅銘已經得到不起訴的肯定,在法的這一塊無懈可擊!就算因為立委免責權的緣故,告陳亭妃誣告也無作用,但他也可以提告,至少是實現承諾表彰自身清白的明確態度,但他沒有,卻以「社會和諧」為由放棄,於情(如果沒有情緒就不會揚言要告陳亭妃)於法(已被證明並無毀證行為)都是說不通的!只有站在權衡當時社會氛圍的「理性」基礎上,才會做出不提告的明智之舉!如今他不提告的作法,卻被您視為是「接受洪家對他如此的批判」,您這樣說合理嗎?

風無 wrote:
再來陳毅銘就當時洪家的洪慈庸所說的
"洪慈庸抨擊,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這段是新聞內容
能不能提告公然污辱或是公然毀謗 都是有待考量
拿法律來說明好了...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就法律條文來看 嚴格來說洪慈庸那句 大扺是有害觀感
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
但就陳毅銘部份 他今天要告爆這個料的立委 我相信是可行的(但能不能成就不知道了)


風無大所言與您之前提醒小弟以女皇或女神可能會被洪慈庸告公然侮辱的論理完全不同,請看:

風無 wrote:
2013-08-28 18:16 文章編號:45833229
錯了 假定你對一個女的說你是女皇
就那種大權在握 為所欲為的
那個女的覺得他被你污辱
他就可以去法院提告 然後在由法院認定你說的那句是不是對他的名譽有毀損
不是你說他是女皇 就沒有...
所以我才說玩文字遊戲
而且這種論點還是薄到無法想像...


為什麼因小弟說她「女神」、「女皇」,洪慈庸感到被污辱就能到法院告小弟公然侮辱;為何陳毅銘不能因為洪慈庸一句「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感到被污辱(而且是桃檢宣告還他清白後)卻被風無大說成「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不管風無大怎樣說(玩文字遊戲),陳毅銘的觀感才是重要的,如同不論小弟怎樣說,洪慈庸的感覺才是重要的!過去風無大用來衡量小弟的「理」,小弟借來衡量洪慈庸,風無大就認為這不是您的意見;現在是風無大在看待陳毅銘、洪慈庸又是採用兩套標準,可見「理」不僅在洪慈庸身上會轉彎;如今「法」到洪慈庸身上也會轉彎了!如此,不是更加證明小弟洪慈庸為「女神」之說,並無問題嗎?


風無 wrote:
我們先回到初始來看
今天洪家找上立委與媒體前 你知道嗎? 就我所看到的
是PTT早就在爆這件事了... 然後媒體也開始爆了
之後我才看到洪家拿這事去找立委與媒體...


就小弟所見維基http://zh.wikipedia.org/wiki/洪仲丘事件所言:
7月4日上午5時,家屬因不忍洪仲丘痛苦,決定拔管,放棄急救。7時12分,洪宣告不治,死因為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43],得年二十四歲。[54]
2013年7月4日,在洪仲丘家屬出面控訴下,新聞媒體於下午披露此事件[78]

也就是說在洪仲丘過世的當天,洪家就已經出面向媒體控訴了,風無大ptt網友爆料說,是否有其他證據佐證?


風無 wrote:
而25萬人是什麼原因上街頭 08/03 這是第二次上街頭的日期了
(跟第一次談的基本相同耶... 只有人數變多)
上街頭時 要的是真相與改革
之後有立委把之前在談的要把軍法在承平時期 轉交姶司法單位來處理的動作
<重點在於這個在司改會改革訴求中 本來就有了 也本來就在慢慢推進了>
(在你回覆中 你認為這是破壞制度 而非改革一個制度)
那洪家在追究真相這件事上
在25萬人前 他就已非一般人家了嗎? 還是那時他還是一般人家?

今天你口口聲聲在談論25萬人時
你卻去忽略 今天洪家他們在對桃檢上 他們應該有的權益?
今天他們質疑有可能是犯罪的人士 向桃檢提出疑問 而後桃檢辦理?
這難道不是法律上所允許的嗎?
今天重點就在於 今天洪家有沒有這個權益行使?
有的話 又何來無限上綱?   (不好意思 修個錯字)
有的話 又何來25萬人之說?

在法律上 會給你分
一般人可以做什麼?
非一般可以做什麼?
權貴可以做什麼?
老百姓可以做什麼?
這樣嗎?
不會吧...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不是嗎?
再來我對你是高標準的道德觀 因為你要談的是法理
而非人事 在對洪家的部份 都是在談論法理上是否可行 對吧?
可你說你在談理
但在這個回文看來 我看你是在談情...
你竟然要高標準檢視洪家 那用法來看 合不合法? 用理來看 合不合理? (不好意思 修個錯字) 合不會理 改為合不合理
今天重點不是在於 洪家在法律下有沒有這個權益?
既然有的話 為什麼他們不得行使?


馬總統能不能對所有對他嗆聲的人告公然侮辱,依法當然可以!但他是公眾人物,如果這樣做,社會觀感會如何?同理,洪家是公眾人物,既然是公眾人物,社會大眾的觀感就異常重要,這也是洪家最大的資產不是嗎?洪家依法提出質疑,屢被打臉,放在一般家屬上當然沒關係,因為沒人會報導他們,但洪家則不同!他們的一言一行媒體都會大肆傳播,查無實據的一再控訴,只會讓社會大眾的觀感由同情轉為厭惡,難道不是嗎?

風無 wrote:
我也說過了 假設你遇到這等鳥事
你有這個權益下 難道還要考量週遭觀感來看行不行使嗎?


如果小弟如洪家一般乃是高度依賴社會觀感的公眾人物,為了讓同情不轉為厭惡,會一律請律師發言,言行不要落人口實,如此才是持盈保泰之舉!

MAX-MAN wrote:
大埔案不說你不知道,...(恕刪)



""大埔案不說你不知道,那裡的政治色彩和地方意識很重,雖然被拆是挺悲情的

只是那裡的居民都沒為那些被拆戶挺身抗議了,外人想介入是很困難的""

這位大大說的沒錯,自己縣市的民眾都不願意挺身而出,真的很難要到什麼公道了。


洪案不論媒體如何炒作,當初政府就是想要息事寧人,這是不爭的事實
我想洪案家人如果可以,誰要耗在那邊打官司,其實就是要一個公道,
也趁好殺雞儆猴一下,不要讓軍方再度的違法亂紀。
lovekingmaker wrote:
看到s大的回覆,在此鄭重抗議!!!!!
您沒看見不代表沒有存在過!它被管妹刪文,您如何得見?您逕自以二分法將小弟與n大劃分於同類,這跟您懷疑小弟家裡有人出身國軍,與國防部關係密切是同一個邏輯!為了您這個質疑,小弟不惜將全家背景公諸於世,為此還讓風無大屢次質疑別有居心,為之論戰不已!如今事實具在,請問您這樣說不是帶帽子是什麼?這正是您引以為恥的手段!如此,小弟在未獲得您的道歉之前,將不會再回覆您任何的意見!..(恕刪)


在下道歉。
基於您心中不愉快。

雖然如此,請您在平靜下來後重新看一下在下的回文,老實說,在下並沒有針對些什麼,而且沒看到就真的沒看到,事實上您的文本來就被不合理地檢舉,在下何以看見。附帶一提,在下為您這樣的遭遇相當不平。

在下有問題就會直接提問,不會有您所指的什麼有的沒的,或許言語在您心中有不同解釋,在下已解釋過。
一般而言,在下會提問,不太在意的會用或許,決對不會有直接「你是」這樣的行為,那是強加,也就是扣帽子,把不屬於您的東西加在您頭上。相關類似的文本人有看過,說您是軍方的人馬之類的,在下認為您可能認錯人。在下也不是認同那些強加於您的身份,只是您當時回文很快,且也表明可相驗,在下認為沒必要再討論。

您大可翻文回來看,本人才是家人有國軍出身的人,這是一份正正當當的職業,事實上,更老的一輩上過戰場,對在下而言,不止是正當的職業,更是一份光榮。
在下從來沒有指稱您是哪來的,對在下而言,不重要,是國軍單位就更好。

嚴格說來,在下認為您當時可能與人論理激烈,即便看文仔細心思也往其它方向走,總之,本人沒說「你是」什麼什麼。

此外,若您覺得被強加一些名號並不舒服,我們可以試著多注意不要去強加一些名號到別人頭上,已所不欲,勿施於人。有一種說法叫做「幫軍方說話的就算是軍方的人,不論是不是軍人」或是「他做了什麼事所以就是神,不論他其實是個人」,在下覺得莫名其妙。

文可能被壓前了,後來的朋友不清楚,在下謹陳述過往回文及認知:lovekingmaker自稱是一名歷史學者,目前任於國小教職,漁業世家,雖未驗証,但lovekingmaker先生表明可供各方朋友查証且願付擔車馬費。事實上,lovekingmaker先生曾主動請求在下相與相驗,在下拒絕,原因為在下非驗証專業,且本人出勤費用即使折扣,並不便宜,在此並無輕視任何人財力的意思。
個人認為,此舉雖然有遭人惡意打擾的風險,不智卻不失風骨豪氣。

二分法是很草率,基於這點在下再次道歉,不過相信本人的原意您能理解,並沒有分類些什麼。
論理,其實本來就不應該分類,不會是「在下認同A,而在您不認同A則在下不認同您」這樣的邏輯,我們有個自獨立的思考。

ScarleTAKE wrote:
千萬別這麼說,相同立場本就可有不同看法及主張,在下只是在這個地方與您意見不同。
在下完全不會去理會那些多出來的詞,無論挑釁、羞侮、影射、戲謔…,這些都會回歸到發言人的個人修為,與事件無涉且無助益。
附帶一提,有些人的有些文把這些言語刪掉之後基本上沒了…


沒 我是很誠懇的對您道歉
因為在您的這個回覆上
讓我看到我自身上的不足與我本身素養的不夠
這點是我認為我需要改善的

所以在此我才會說我對您感到抱歉
畢竟在討論中 有人可以明確的指出我所不足之處
這對我真有很大的助益
並可以讓我知道我可以改進的方向

所以在這點上 我真的很感謝ScarleTAKE大大您。 謝謝
這位n大真是會嘴炮而已,看他寫了一大堆法條,也強調自己多有料、

他一直強調的無罪推定根本觀念根本不通

所謂「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其中包括了不少內涵。首先,無罪推定原則僅適用在審判程序,不包括偵查程序

只有法官適用無罪推定,即便是檢査官亦可假設被告有罪為前提去搜查證據。

更何況一般民眾?

一直要別人找犯罪証據,還要跟他一起贊同軍方無罪,

他還真以為他是法官啊

前面也告訴他,尚末判決,何人有罪?

我對法律完全不熟,但上網一查即可知道其觀念錯誤。

N大如果是學法律,那也太弱了。

還有他前篇有罪,無罪的認定,根本存在一個大漏洞,

等他有回應,我再說好了。





lovekingmaker wrote:
社會和諧當然是談「理」!陳毅銘已經得到不起訴的肯定,在法的這一塊無懈可擊!就算因為立委免責權的緣故,告陳亭妃誣告也無作用,但他也可以提告,至少是實現承諾表彰自身清白的明確態度,但他沒有,卻以「社會和諧」為由放棄,於情(如果沒有情緒就不會揚言要告陳亭妃)於法(已被證明並無毀證行為)都是說不通的!只有站在權衡當時社會氛圍的「理性」基礎上,才會做出不提告的明智之舉!如今他不提告的作法,卻被您視為是「接受洪家對他如此的批判」,您這樣說合理嗎?


我必須在此點先說明 我的法律知識面並不是很好
所以如果有引用到錯誤資料 煩請其他大大指點 並且告知有哪裡需要改的

合理性嗎? 說實話 社會和諧是一個說詞
但也可以這樣談好了
今天陳毅銘在被陳亭妃這樣控訴時 他認為他被誣告了
他該行使他的權益 就就是誣告罪的控訴
而後也可以在說為了社會和諧 所以撤回控訴

我引用的資料 「公訴罪?」是否可「撤銷(回)?」告訴? - 法蘭客的部落格
今天講法不是口口聲聲說 我保留法律追溯權 就等於你保衛了自己的權益
保留法律追溯權這點 在我知道的是 你告知對方 但並不等同你行使法律。
今天你真要行使這項權益時 應該是直接就提告下去。 不然法律追溯期過了,那此言論就可以當成定論,對吧?

再來 如果擔心誣告罪是公訴的問題
那陳毅銘在這點上 我認為他可以提出的還有妨礙名譽
如果前面貼給您的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這是陳毅銘的權益,當然他不使用,是否真如他所說的為了社會和諧?
這點在談法律時,我並不認為這是可以必要的部份,我認知的是今天他有這項權益,為何不行使,
而後在撤回告訴,在談是為了社會和諧。我想這個會比較有其陳述性吧?

lovekingmaker wrote:
風無大所言與您之前提醒小弟以女皇或女神可能會被洪慈庸告公然侮辱的論理完全不同,請看:

風無 wrote:
2013-08-28 18:16 文章編號:45833229
錯了 假定你對一個女的說你是女皇
就那種大權在握 為所欲為的
那個女的覺得他被你污辱
他就可以去法院提告 然後在由法院認定你說的那句是不是對他的名譽有毀損
不是你說他是女皇 就沒有...
所以我才說玩文字遊戲
而且這種論點還是薄到無法想像...


為什麼因小弟說她「女神」、「女皇」,洪慈庸感到被污辱就能到法院告小弟公然侮辱;為何陳毅銘不能因為洪慈庸一句「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感到被污辱(而且是桃檢宣告還他清白後)卻被風無大說成「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不管風無大怎樣說(玩文字遊戲),陳毅銘的觀感才是重要的,如同不論小弟怎樣說,洪慈庸的感覺才是重要的!過去風無大用來衡量小弟的「理」,小弟借來衡量洪慈庸,風無大就認為這不是您的意見;現在是風無大在看待陳毅銘、洪慈庸又是採用兩套標準,可見「理」不僅在洪慈庸身上會轉彎;如今「法」到洪慈庸身上也會轉彎了!如此,不是更加證明小弟洪慈庸為「女神」之說,並無問題嗎?

道理還是相同的
今天你可以說女神、女皇等 但如果這解釋造成該被你評論的人的不舒服
他就可以對您提出告訴 而後由法官判定 您這個說詞有沒有對該提告人造成不舒服的影響。
(您可以參考我這則回您上面說陳毅銘 法條的部份)

而後的 洪慈庸那句 "今天他(陳毅銘)逃過了法律的制裁,但相信他逃不過自己良心的譴責!"
我必須在此詢問您的是這邊哪裡有構成毀謗或污辱的要素?
我面回文時有說
就法律條文來看 嚴格來說洪慈庸那句 大扺是有害觀感
但有沒有侵犯法條 就是一個很難定論的事情了...

我明確的跟您告知的是 洪慈庸那句 有害觀感 但是有沒有犯法 是一件很難定論的事
除非今天陳毅銘可以向檢察官陳述說 他這樣說 造成了我什麼樣的損害。
但就這言論看來 要怎麼提出 會是一個問題
這是我的論述 因為重點就在於法條是麼寫的...

說實話 我在看到洪慈庸這樣回覆時 我心中有在想 是不是有人教導過
不然就一般受害者家屬 應該會說的言論 應該會是很口不擇言 或是 髒話就出來了
那樣的言論 陳毅銘就有提告的事由了。

不然今天陳毅銘要提告洪慈庸那句 他要怎麼跟檢察官說? 要說我被評論為沒良心嗎? 這也不對啊!

lovekingmaker wrote:
就小弟所見維基http://zh.wikipedia.org/wiki/洪仲丘事件所言:
7月4日上午5時,家屬因不忍洪仲丘痛苦,決定拔管,放棄急救。7時12分,洪宣告不治,死因為過度體能操練引發運動型中暑及低血鈉腦症導致多重器官衰竭死亡[43],得年二十四歲。[54]
2013年7月4日,在洪仲丘家屬出面控訴下,新聞媒體於下午披露此事件[78]


也就是說在洪仲丘過世的當天,洪家就已經出面向媒體控訴了,風無大ptt網友爆料說,是否有其他證據佐證?

[爆卦] 542旅洪姓弟兄被操到昏迷 Thu Jul 4 02:51:36 2013
士兵暴斃 [小道消息總集合] Thu Jul 4 22:14:11 2013
[轉錄] 洪姓下士事件整理懶人包 Thu Jul 4 22:52:28 2013
我要先請您仔細看日期與時間...

臉書

最後是一個BLOG洪仲丘事件在ptt 此連結為一件事整理

以上我剛才因為您說的 我反回去查證的資料
不知道有沒有足夠的資訊供您參照呢?

lovekingmaker wrote:
馬總統能不能對所有對他嗆聲的人告公然侮辱,依法當然可以!但他是公眾人物,如果這樣做,社會觀感會如何?同理,洪家是公眾人物,既然是公眾人物,社會大眾的觀感就異常重要,這也是洪家最大的資產不是嗎?洪家依法提出質疑,屢被打臉,放在一般家屬上當然沒關係,因為沒人會報導他們,但洪家則不同!他們的一言一行媒體都會大肆傳播,查無實據的一再控訴,只會讓社會大眾的觀感由同情轉為厭惡,難道不是嗎?


依法可以,但權責不行。(這是我記得的部份,這點我想你可以請教教授公民的同事)
我沒記錯的話,總統你不能用公眾人物這點來談,重點在他的職權,
總統為政府人員 依法可接受民眾之公評(指責?)
今天不論民眾怎麼指責他本人如何 除非有涉及到他的私德,家人 不然依照政府可受人民公評這一法治論點上 總統是不能向你提告的。

今天洪家依法提出質疑,就算被打臉,那也是依法行事後的情況,所以我並不認為這可以扯到打臉這句上面來
重點在於洪家提出質疑是否依法
依法就該給予尊重
而非在那"哈哈哈 你看看你你指出誰來作證 結果又被打臉"這種類型的想法
重點在於有沒有依法
而查無實據是檢調在察證後的答案
在這點上我實在不懂 為何他們依法提出 檢調依法辦理 還要考慮到社會大眾觀感?
他們沒守法嗎?
有啊... 那他們的行為哪裡錯了?
法律沒有要求你在這事上是公眾人物 所以什麼法你不得使用!

lovekingmaker wrote:
如果小弟如洪家一般乃是高度依賴社會觀感的公眾人物,為了讓同情不轉為厭惡,會一律請律師發言,言行不要落人口實,如此才是持盈保泰之舉!

我只會跟你說 當事不在己 當然事事可說這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時 自己會如何如何
這是一種典型的事後諸葛論
我也跟您說過了 今天洪家如果沒把事情鬧大 那馬總統會去找他們嗎?
再來 當事情鬧大後 媒體要來採訪你 你能拒絕嗎?
媒體要您陳述您的意見 您該說什麼? (不好意思 已進入軍檢審理階段 恕不對外發言?)
然後當您發現軍檢的證據不符時 您找媒體 之前那處理 媒體會理嗎?[之前給人碰釘子]

我以上說法是當這鳥事發生在您身上時 您在總統來見您前 您採取和洪家一樣的方式
不然我只會想問您 您要如何蒐證? 進不去軍裡 您要從何採用可信任之資料?

另外我也把07/04的PTT一些文章 丟上連結給您了
想請您看看後 並且看看其時間
在來想想... 這事真的如您用維基所看到的 是洪家上媒體報導嗎?

再來跟你解釋一下 維基是可供眾人修改的一項網路字典
其可信度可參考 但不代表能全信 這是使用維基上 需要有的一項觀念
在下的這篇,也被檢舉。

除了論理不成,在下認為這將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誤會。

原文開始
ScarleTAKE
2013-09-13 10:34 #1
lovekingmaker wrote:
小弟保持緘默,不代表全面性認同支持n大,您未免推測太過!小弟曾希望n大可以另闢一版,暢所欲言,最後被管妹刪文,很多大大都曾看過,s大沒看到就給小弟扣帽子,會不會對小弟不甚公平?...(恕刪)


扣帽子,在下並沒有做過甚至意圖,這種手段,在下引以為恥,不會這樣做。
在下所言為「是否能如此認為」,由於在下看了一些文,且並未看到您所提的被管妹刪掉的篇章。

若以二分法,您與那位合一先生在同一邊,認同也無不可,但若全面性地認同,在下認為需要重新定位自身對您的態度。這是本人個人的問題,現在看來無此必要。

此外,論理不成,檢舉發文,是下流的行為。

原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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