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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MING510 wrote:
各國現在都有少子化...(恕刪)


不會阿

如果為那把刑法的通姦民法的家庭都改
那權貴不就能多認識幾個多生一堆了嗎?
kantinger大愛說笑..權貴能有多少.
緩不濟急.通姦也與現代民情相違.又不是
君王時代.所以與法不容.都不予討論..
吃飯經濟還是最重要的.這些都是能吃飽的人.
所涉之事.對生活不能溫飽的人.不是重要的事..
當政者要認清這點.孰是人民認為重要的事....
mini600902 wrote:
別人意見與你不同 你就將別人說成同志
像你這種亂扣人帽子的人憑甚麼得到社會大眾的尊重???...(恕刪)

扣帽子通常是指:貼負面的標籤
難道你認為同性戀是很骯髒的行為嗎

若有人誤認我為同性戀時,我頂多只是笑笑而已
完全不會聯想到對方是在扣帽子耶
聽說反同婚的 大多是四十多歲以上的
如果你已經是四十多歲以上的人 當然想法甚麼的都比較沒彈性了 、很難改變了...(恕刪)

反同婚的人大有人在。

據法務部指出,截至2016年5月止,有23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
重點來囉...
全球僅南非、以色列沒有先採取伴侶制,而是直接實施同性婚姻,
但以色列仍不承認在其領土上舉行的同性婚姻。

做事應循序漸進,我國風土民情又相對保守,宜先立伴侶法,
相信可降低不少阻力,這才是上策嘛。



大馬1251 wrote:
扣帽子通常是指:貼負面的標籤
難道你認為同性戀是很骯髒的行為嗎

若有人誤認我為同性戀時,我頂多只是笑笑而已
完全不會聯想到對方是在扣帽子耶



不好意思喔
我是以被除權的那個人的想法來回應的!
懂嗎
他一堆歧視同志的言論你如果有看到 就會知道我為何用扣帽子這三字
大馬1251 wrote:
全球僅南非、以色列沒有先採取伴侶制,而是直接實施同性婚姻,
但以色列仍不承認在其領土上舉行的同性婚姻。

做事應循序漸進,我國風土民情又相對保守,宜先立伴侶法,
相信可降低不少阻力,這才是上策嘛。


你講的我知道耶
我也知道有些國家是循序漸進
問題是~我有說法律方面應該要怎樣嗎?

我只是贊同別版我所貼上的那篇文~
我瞭解為何文章說:「立專法 同志們會認為被歧視」

總不能我不能表達對那篇文的贊同之意吧~

那至於要怎樣弄法 我真的沒興趣好嗎
畢竟又不是我們大家可以掌握的!哈

慢仔小饅頭~ wrote:
事實上專法就是歧視
隔離就不會是平等,
不必冠勉堂皇說要我們還是捍衛同志權益,
因為骨子裡支持專法的人就是認為同志次人一等,...(恕刪)



我本身不反同,

但我實在搞不懂所謂「專法就是歧視」的邏輯源自哪裡?

倘若照您所謂「專法就是歧視」

換言之:公務員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歧視公務員囉?還是您歧視身心障礙者?更甚者您歧視兒少?

您也認為被特別法所保障者皆為次人一等

我怎不見您替這些人發聲?




同性戀者是弱勢,無可爭辯,所以立專法保障其權益。

保障弱勢者,本乃法治國的基本重要原則。沒有什麼歧視不歧視。

沒有法學基礎,就不要大言不慚訴諸律法之暴力。

還是,難道您認為,相對於同性戀者,異性戀才是弱勢!?


您可以為性別平權發聲與推動,但是請不要動輒再使用「歧視」之字眼。

您可以力爭權益,但是請不要挑起社會討論之對立。



我國是依循尊重多數決的民主社會,再給這類的語言文字搞下去,

我想改變支持立場也是合理的。



至於設立專法與否、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適用討論,從您字裡行間所見毫無法感,只是一眛宣洩認為自己是被歧視者辛酸來看。

只是 徒 費 時 間 。

chau0731 wrote:
換言之:公務員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您歧視公務員囉?還是您歧視身心障礙者?更甚者您歧視兒少?
您也認為被特別法所保障者皆為次人一等?



贊成訂立「同性婚姻保障法」

同性結成婚姻者比異性婚姻減稅1/2
同性有領養小孩、生養小孩者減稅比異性婚姻生育小孩1/2,補助獎金加倍(因為同性家庭的小孩較辛苦嘛)
加入反歧視條款,如果是涉及性別傾向的歧視比照公然侮辱罪加重罰金、刑期1倍,並參加10小時性平教育
任何教堂不得拒絕舉辦同性婚禮,違者罰金,得連續罰


還搞不懂上述立專法跟要要求同性婚姻立專法的差異嗎?
上述的專法是多給予保障,是積極的差別待遇,以達到實質平等。
你列出的法都是「保障」了,權益上的保護只會比一般人多而已
如果你贊成立這樣的專法,我想挺同團體樂見其成。

那如果兩者的權力義務一模一樣,立專法的理由在哪?
就像另訂立一個「身心障礙者婚姻法」一樣,這樣合理嗎?
curstw wrote:
那如果兩者的權力義務一模一樣,立專法的理由在哪?
就像另訂立一個「身心障礙者婚姻法」一樣,這樣合理嗎?


理由在於差異,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本質的差異
本質的差異來自於生理因素,不牽涉到是否歧視

舉例而言,人工生殖法有保護到什麼嗎?沒有!
有歧視不孕夫妻嗎? 沒有!

他只是針對不孕夫妻如果要受孕的話
他必須符合的權利與義務!!

為何要針對不孕夫妻立專法,
因為不孕夫妻與可自然受孕的夫妻有本質的不同
故針對不孕夫妻的特殊性作法律上的規範

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是否有本質的不同??
如果有的話,那為何不能為同性婚姻立專法?
為何為同性婚姻立專法就是歧視,而為不孕夫妻立專法就沒問題??

如果我們可以因為受孕方式的不同,訂立人工生殖法
那位何不能因為婚姻的組成性別不同,訂立同性婚姻法??

當你帶上歧視的眼鏡看世界,何處不能是歧視!!
過客4112 wrote:
理由在於差異,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本質的差異
本質的差異來自於生理因素,不牽涉到是否歧視
舉例而言,人工生殖法有保護到什麼嗎?沒有!
有歧視不孕夫妻嗎? 沒有!


如果來個「不孕夫妻婚姻法」,您覺得如何呢?

那就你所言要不要再來個「同性家庭人工生殖法」?


人工生殖法叫另立專法?
難道不孕夫妻跟一般夫妻結婚用的不都是同一套民法嗎?

任何couple都有機會碰到不孕的情形,
所以專設「人工生殖法」來給予碰到不孕情形狀況的配偶有養育小孩的機會,
這叫另立專法?
「人工生殖法」是for Everybody,沒結婚、沒檢查你怎麼知道你生不生得出來?



過客4112 wrote:
理由在於差異,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本質的差異
本質的差異來自於生理因素,不牽涉到是否歧視

這樣講人家看不懂啦。
簡單的說,
如果和異性夫妻一樣,
只有"生殖功能"異常才可作人工生殖,
看看那些彩虹大將不高喊"歧視歧視"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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