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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波醫師之亂名嘴批:赤裸上演學歷歧視、醫界護食鬧劇

dgame wrote:
你沒看到他最後敗訴嗎?還有敗訴理由


你拿一個考選部事前認真審查考生送審的學歷證書和證明文件,拒絕對方參加第一階段國考

且經過法院認證考選部的做法合法...的案例

你是想說「隨便拿國外畢業證書就可以報考國內的國家考試」?

還是「考選部不讓學歷證件不齊全或是造假的人報考」是錯的?
之前聽說台灣醫學系也可以去考美國醫生執照,但最後麻煩的是找實習,當然可能要分是雙重國籍美國人或是僅有中華民國國籍
JasonQ wrote:
JasonQ

坦白說,我不清楚...我沒有找到有人解釋很清楚的文章,再順著下去搜尋相關證明資料

2024-11-29 18:47
dgame wrote:
JasonQ...(恕刪)


法官判決全文是引用考選部提供的證據

考選部是被告,提供的證據解釋為何拒絕原告參加國家考試的理由

判決結果說明考選部的作為合法、合理

你全文判決書不看?

挑自己想看的文字去斷章取義?
JasonQ wrote:
你是想說「隨便拿國外畢業證書就可以報考國內的國家考試」?

還是「考選部不讓學歷證件不齊全或是造假的人報考」是錯的?

我想說的是 法官考量的就是這類考生有這樣的問題
而這樣的問題 考選部只能拒絕
不能夠做出有效篩選
且這些問題 顯然是嚴重到考選部需要退回他的資格

法官做出判決的要論就這些
然後你扯一堆五四三....

------
我真的很懶得跟你講
你自己愛看自己想看的文字 然後把你的缺點推給別人
刻意跳過別人問的問題
只挑自己有利的部分文字來做結論
這樣的詭辯訓練,非常低下...
辯論 不是用來說服自己 而是說服別人

判決書中最後法官這樣的疑慮就是病人的疑慮
而法官做出的決定 就是理由充足的依據

而你的理由只有一個既得利益者的反撲...
但是 你的理由法官連寫都沒寫進去判決書哩

你這種自說自的
真的很像某個龜
你到底寫文是要說服別人 還是應付老闆?
看來塔綠斑請了很多人來護航波波幫忙帶輿論阿
dgame wrote:
JasonQ...(恕刪)


你應該根本沒看過法院判決全文,對吧?
你只看了記者加油添醋的報導,對吧?


看清楚,法院的判決原文是啥!!!

醫師法在立法時就避免學制、學程不同造成醫療品質崩壞,所以做出限制

「然國外醫學系對於入學資格、修業期間、修習課程及學分數等要求,均可能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有相當大的落差,因此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方會限制上述各種條件均須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其目的在避免業者因利之所趨創造醫療養成教育環境的「化外之地」,導致醫療品質崩壞」


判決書中,被你拿來說嘴扭曲的原文內容如下

「七、本院的判斷:
㈠、按醫師法第2條第1項第1款、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5項、(申請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規則第6條第1項及第6條之附表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中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應考資格表」醫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2款、採認原則第2條、第5條第9款之規定(參見本判決附錄法條),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讀系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醫師第一階段考試。查上開醫師法施行細則、考試規則及附表一之規定,因醫師法第1條及第2條規定,已就應考資格等重要事項予以規定,則其他屬於執行法律的細節性與技術性等次要事項,主管機關自得發布命令為必要的規範。又查,上開規定關於如何認定其醫學系科入學資格、畢業學校、修業期限、修習課程、經教育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情形等,是否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授權由輔助參加人會同被告及教育部訂定學歷採認原則、不予採認情形及認定方式,以及適用的對象等,皆屬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等次要事項,基於法律規定不可能鉅細靡遺,以及機關最適功能等考量,其由輔助參加人以命令為必要的規範,並未逾越法律的授權或增加母法所無的限制,參考司法院釋字第750號解釋理由書意旨,並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的要求。
㈡、依輔助參加人基於上述授權,會同被上訴人及教育部共同訂定採認原則第5點第9款之規定,國外學歷如有「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的情形,則不予採認。又是否屬一般常態的招生或入學管道,屬不確定法律概念,關於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不僅指法律文義具體詳盡的體例而言,立法者於制定法律時,仍得衡酌法律所規範生活事實的複雜性及適用於個案的妥當性,從立法上適當運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而為相應的規定。如法律規定的意義,自法條文義、立法目的與法體系整體關聯性觀點觀察,非難以理解,且個案事實是否屬於法律所欲規範的對象,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者,即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綜合採認原則的其他規定整體觀察,國外學歷不予採認的原因源自國內醫學系入學考試競爭激烈,無法通過此窄門而轉往國外就讀醫學學系的學生人數與日遽增,衍生醫師人力及醫學教育品質參差的問題,甚而有留學仲介業者介入操作,吸引我國學生前往就讀,然國外醫學系對於入學資格、修業期間、修習課程及學分數等要求,均可能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的規定有相當大的落差,因此醫師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方會限制上述各種條件均須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其目的在避免業者因利之所趨創造醫療養成教育環境的「化外之地」,導致醫療品質崩壞(立法理由參照)。故是否屬一般常態的招生或入學管道,其解釋適用,雖有賴於主管機關的個案認定,然此實與一般法律規定的用語並無不同,並應以國內同級同類學校相關規定為比較的基礎,此應為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與預見,故採認原則第5點第9款規定所稱「一般常態」的招生或入學管道,即應是指與國內各醫學科系一般的招生或入學管道相類似或普遍採用的程序,例如:先以招生簡章公告招生名額、考試甄選方式、錄取條件,再透過公開考試甄選方式,擇優錄取等,此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而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3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5條、應考資格審查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審議時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3條第1項、第8條規定(參見本判決附錄法條),可知有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應考人應考資格審查有疑義者,提交審議委員會審議,審議結果經被告核定後,報請考試院備查。」

JasonQ wrote:
dgame ...
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讀系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醫師第一階段考試
(恕刪)


太長,但我看到這一小段
所以
凡教育部承認的學歷,都應與國內醫學系一樣給予後續相關資格考試的機會
如果對於學歷品質有疑慮,教育部應先擋掉並公告(波波有嗎?老實說我不知道)
KCLin0423 wrote:
JasonQ...(恕刪)


這個案例不就證實了

1. 考選部確實有審查考生資格,不是由考生隨便提供文件就隨便同意對方參與國家考試

2. 國外學歷如有「非經一般常態招生或入學管道」的情形,則不予採認

3.醫師應考資格第1項第2款、採認原則第2條、第5條第9款之規定(參見本判決附錄法條),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讀系學院醫學系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醫師第一階段考試。


所以,我們長期在爭執所謂的「波波牙醫問題」,一直以來都不是「非正常管道入學」的假學歷問題

因為,醫師法有相關規定,拒絕沒經過教育部承認的學歷,或是在教育部承認以外,卻經過判定是學歷不符合標準....的海外學歷畢業生參加國家考試

我們一直在爭執的是
符合教育部學歷承認標準的海外學歷醫學院畢業生,在符合第一階段國考參加標準的情況下,為何實習名額被政治力介入而限制?
KCLin0423 wrote:
JasonQ...(恕刪)


這個案件中,真正的爭議是在以下這段文字:


「至於被告於111年6月30日召開醫師牙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43次會議,審議持國外學歷報考111年第二次高考醫師考試第一階段考試之應考資格,參照111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醫師法第4條之1條文(參見本判決附錄法條),以及輔助參加人書面意見略以:「有關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於6月22日總統公告施行,其中第4條之1,持九大國家及地區之學歷者,於111年12月31日前入學者免學歷甄試,惟基於施行細則尚未配合完成修正前,對於現行符合此落日條款(今年12月31日前),應依母法規定,免學歷甄試,有關學歷採認爭議,母法通過後認定有應考資格。」」

原告在111年被拒絕報考第一階段國家考試,但是在112年又判斷對方具備應考資格

針對這個狀況,法院判決也僅有這段文字

我的推測是「原告後來可能有補足其他證明文件」

因為修法是劃定落日條款日期,並非放寬標準

落日條款前免學歷甄試,落日條款後需要學歷甄試通過才能參加第一階段國考

「原告係於2017年10月1日入學,於2021年5月27日畢業,修習期間合計3年7個月28日,其中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5月10日間接受臨床實習課程」(106/10/1入學,110/5/27畢業,其中海外實習課程為108/8/26~110/5/10)

或許其他人有更多、更充分的資料解釋這一段過程

醫師法修法內容與時間

citier wrote:
ura041...(恕刪)
那何必考專技高考?直接醫學院畢業檢覈醫師執照啊?跟馬英九蔡英文的律師資格一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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