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4430 wrote:就沒錄音錄影何來16分鐘。 那偵辦檢察官應該出面告死她,因為她毀害該檢察官名譽,做不實指控,都法律人了還在幹嘛?連出面捍衛自己名譽都不敢,像老鼠蟑螂一般躲在見不得光之處,是法律人還部用法律證明自己清白,除非真幹了這樣的事,這些檢察官都不敢出面了,一個都不知道的外人在哪裡V來V去的
cm4430 wrote:貪污犯到現在還糾結在...(恕刪) 你有沒有想過如果檢察官真的講出這樣的話那是比466還嚴重的案子代表這個檢察官完全不適任,可能面臨要被調查的處分連審訊都可以黑箱,還是受上層指使,那以後選擇性辦案是不是也合情合理要變第二個監察院嗎這是你們守護的台灣嗎
刑事訴訟法第100-1條第一項規本文定「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另按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第三條本文規定:「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白話文來說,就是開庭時一定要全程錄音錄影,不能中斷,實務上若真有需要中斷時,訊問人也該說明清楚並記明筆錄。別的地方看到的不知道準確性
cm4430 wrote:就沒錄音錄影何來16分鐘。沒憑沒據單憑片面之辭就讓你對司法灰心對政局失望不會太小題大作嗎。 因為你說了、你沒進過那個小房間所以我才以我今年士林、土城兩個地檢署微弱的4次陪偵經驗回覆你偵訊全程都不會有開、關攝影錄音設備的問題畢竟是在一個全程收音錄影的環境中少掉16秒都是一件奇妙的事何況16分就和金門海巡事件一樣依照sop老早在靠近前就該開設備蒐證警察設點臨檢,也肯定是先架設蒐證設備才會開始盤查我一直不是太相信司法和政黨無關但一堆超乎理解和所知流程的怪事這個比較讓人在意前面說過,我單純是因為你用"豬哥"來回覆了其他網友的回覆我才回文的就事論事.....不愛打迷糊仗,更討厭墨水戰
迷失的缺口 wrote:就和金門海巡事件一樣依照sop老早在靠近前就該開設備蒐證警察設點臨檢,也肯定是先架設蒐證設備才會開始盤查 那依你看沒按照SOP辦事是要懲處失職人員還是應該主張證據無效?採證過程有瑕疵就表示被告一定是清白的是嗎。其他污點證人的證詞難道不能被採用?明明就有參與浮報加班費的犯罪行為卻一直用偵訊程序有瑕疵來當脫罪的理由。
鼻吹泡 wrote:不欣賞民眾黨的路過,But 智商要多低才會覺得程序正義不重要? 程序正義很重要那為什麼放任藍白強行通過國會擴權法案。(聽說藍白代表多數民意)程序正義很重要為什麼會任由藍白通過這種需要搞到釋憲的法案。(聽藍白說他們才是主流民意)需要擴權奪權時程序正義可以被忽視,自己人被判刑時又回頭擁抱程序正義,變來變去不累嗎。
建議先看看判決書內容再來評論比較好,雖然我是認為16分鐘,不管是她去年講還是最近還在講,但那16分鐘內容是否可以作為改變判決的決定性關鍵,我是抱持懷疑就是。如果真的可以,在法庭上,檢察官向法官提出調查如起訴書所述,請依法審判時,辯方律師可以提出抗辯就是,這時就可以就將16分鐘關鍵內容提出。但前提是要各位相信法院或是法院程序,我個人出庭經驗不代表每個法官執行程序都會一樣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