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
你連<法律>存在的意義都不懂
還要叫我說明甚麼?
蠢到以為世界上種種錯綜複雜的事情
可以只用一條法令解決嗎?
學位真偽的
前因後果不用考慮嗎?
影響層面不用考慮嗎?
講這些對你都太深了
就這樣了
你先去研究彭P為何要去英國法院打蔡學位官司
然後
你講話若有內容
大家可以再聊聊
再貼一次,司法院新聞稿寫很清楚了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51169-45cf7-1.html
簡單講就是【論文存否】【證書真偽】【被告是否具有博士學位】
都屬於【單純事實問題】不是【法律關係】,所以都不能作為確認之訴的標的
也不會受到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
法院判決的解釋,請問你真的瞭解了嗎?
法院不會幫【論文存否】【證書真偽】【被告是否具有博士學位】等這種 【單純事實問題】做確認之訴,簡單講就是法院不會對這種單純事實背書
不會因為A實際上沒博士學位,結果法院判A有學位或學位存在
然後A就能拿這份判決自稱有博士學位,學校也不會因為這份判決憑空給A證書
同理,不會因為B實際上有博士學位,結果法院判B假學位或學位不存在
然後B的博士學位就因為這份判決而失效,學校也依這份判決把B的真學位給撤銷
二、本件相關之法律及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因此,得以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者,應為法律關係、證書真偽及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並且應具備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之利益(即確認利益)。從而,單純之事實,不得為確認之訴之標的。
三、判決理由摘要:
(一)原告訴之聲明雖為「確認系爭論文不存在」,惟起訴狀內之記載,實係同時就被告是否取得博士學位之事實請求確認,而非請求確認法律關係,與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應以法律關係提起確認之訴之要件,已有不符。
(二)又原告並未具體指明系爭論文存否,及被告是否具有博士學位之事實為某特定現存法律關係之基礎事實,故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之應以法律關係基礎事實為確認之訴之要件。
(三)系爭論文之存否或被告是否具有博士學位,均屬單純事實問題,並非法律關係,均不得作為確認之訴之標的,亦無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四)原告於訴狀內記載之上開事實,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原告仍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