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domhome wrote:
第15.16條規定
就是規定保險人對醫療機構所取得的人民資料只能運用在甚麼範圍
這叫法律的正向條列
凡不屬正向條列者均不得使用
所以從法的觀點
若沒有特別條例
健保卡不能拿來做為三倍卷預購認定身分之用
這邊我還是要再次說明一下
freedomhome很可能跟BK-201一樣
混淆【健保卡登錄及上傳資料】及【健保卡用途】
第 15 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
第 16 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上傳之資料,應採取下列措施:
你這邊講的第15、16條
重點在於保險人(健保署)對醫療機構(醫院)【登錄及上傳之資料】的得運用和應採取措施
就是註記在健保卡的內容
https://www.nhi.gov.tw/Resource/bulletin/6062_1040034164-1.pdf
跟健保卡的用途是不一樣的
我已經在40樓回應BK-201
他也是跟你發生同樣混淆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