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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人民出國是違憲吧?(嘉瑜也建議英文可發布緊急命令)

2020-03-17 10:13 聯合新聞網 / 綜合報導【更新時間:3月17日 8:57】
美國夠民主吧,為著保命都開始限制人民自由了,
美國新澤西州亦實施宵禁、美國北加州包含舊金山市
在內等灣區的6個區域封城,民眾必須待在家中、禁止出門
,估至少700萬人受影響。
另馬來西亞首相慕尤丁更透過電視直播,頒布幾項緊急措施,
包括從18日起至31日鎖國自保,禁止所有國人出國,也禁止所有外國人入境。

歐洲聯盟執委會主席范德賴恩今天宣布為阻止病毒傳播,
建議對非必要旅行採取臨時禁令,效期30天,歐盟領袖一旦同意執行
,將是疫情爆發後連動最多國家的大規模入境限令。

以上只是冰山一角的一些國家,人家行動夠快了吧。
要等到被病毒突擊或破口再做

我們還在討論違憲?
怒濤爆裂 wrote:
各級學校昨傳出第一例(恕刪)


其實這個憲法不重要,重要的是政府要做什麼樣的決定,他敢做,我們就遵守.

現在的狀況是他不敢做決定,怕得罪美國和日本,還有那一些1450和政客,所以只能派1450來公審KMT的里長,連這種事都有政治算計,可悲..
若不禁止出國,出國的人染病再傳染給其它人算誰的!?
knightcsf wrote:
你是說,限制某些人違(恕刪)


我說的是,
當部分人並不沒有因防疫而限制出國時,
就表示限制出國非當前防疫措施之必要且合理之手段,
既然如此,限制部分人員出國,就欠缺其正當及合理性。

前面有版友說過,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
不得作為限制人民入出境的法律依據,
也就是說,是違法的問題,還不到法律違憲的層次。"
我贊同這個說法,
該處置既已違法,又如何能謂其合憲。

更何況,縱論該條例第7條有賦予主管機關限制人民出入境的權力,
但也不應有差別待遇而是一體適用,否則欠缺其基礎。
MING510 wrote:
美國新澤西州亦實施宵禁、美國北加州包含舊金山市
在內等灣區的6個區域封城,民眾必須待在家中、禁止出門
,估至少700萬人受影響。
另馬來西亞首相慕尤丁更透過電視直播,頒布幾項緊急措施
包括從18日起至31日鎖國自保,禁止所有國人出國,也禁止所有外國人入境。(恕刪)

閣下也知道所舉的例子施行了宵禁,緊急命令等,請問臺灣有沒有法定程序來走,先宣布緊急狀態再來做後續禁制令?
或是說現在中華民國改帝制了,法理放兩旁,上頭怎麼說,草民就照辦,不得有異議?





新澤西2城市鐵腕防疫:周一起宵禁 餐廳禁堂食 4萬人隔離
費城詢問報報導,這是賓州州長首次引用緊急管理法 (Emergency Management Act) 授權官員可強制執行。州長是否有權關閉商店,仍有爭議。
國小而不處卑,力少而不畏強,無禮而侮大鄰,貪愎而拙交者,可亡也。 《韓非子。亡征第十五》
其他國家的政府可都是宣布了緊急狀態
用緊急狀態下的行政授權去頒布禁令
政府只要也宣布緊急狀態,那這些禁令自然沒問題
但未宣佈前,依法行政是民主政府的唯一選項
目前就是防疫事情重於法理..
民意就是要要求防疫政策趕緊依法理去做..
光為這些法理爭論對防疫無濟於事..
所謂萬事不如防疫急..
現在都是上頭的人用一些看起來很正當,但是經不起考驗的說法限制人民

執政的最高領導人放任底下的人各自放話,也不出來按法律程序走,其他國家都是按法律程序,走完該有的步驟

台灣離法治國家還遠的很
憲法第二章
第23條
可以去讀一下
江山輩有才人出,一代新人葬舊人
lovejerry999 wrote:
當部分人並不沒有因防疫而限制出國時,
就表示限制出國非當前防疫措施之必要且合理之手段

當部分人沒有因防疫而限制出國時,
不表示 限制出國非當前防疫措施之必要且合理之手段。

只表示 純屬個人單方想法。

順時中的防疫策略式,對經濟層面影響最小的情況下,預防與圍堵病毒。
(而民眾希望的是封城完全阻斷式 防疫)

當部分人(學生教師公務員)被限制出國時,可以減少出國被感染的分母,達到防疫效果。
所以是必要且合理之手段

為什麼不對商務人士採用此方式
商務人士為工作需求出國,並非娛樂、旅遊等非必要目的,可以維持工商業的低度運轉。
訂單、或原物料、機工具等維修、買賣對維持工商業運轉有必要性。

如果世界大部分淪陷為疫區,原物料斷料,機械故障,工商停擺,台灣也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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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動式管理 哈哈
蘇伯伯新聞說:合法,沒有違憲問題。
沒問題,就不需討論下去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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