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jadsflk wrote:請先把法條內文詳細讀...(恕刪)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那一條有提到健保用到爽?連接裡面作者提出的質疑:“立法委員提議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讓「符合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者,得申請在臺灣定居。」”有出現在連署文件內!!?
lfjadsflk wrote:----------(恕刪) 果然如我所料,拿個案說嘴吳斯懷主張統一=舔共?吳斯懷、邱毅的個人意見可以代表國民黨?延長陸籍配偶失能雙親的居留時間=舔共?綠綠不是說反共不反中?國民黨幫台灣爭取多少經濟利益,這部分為何無視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