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234414 wrote:第一個行為沒問題,有金流可以當證據,第二個行為有點問題,問題在,要怎證明誰受誰指示?會不會成為鬥爭法條呢?第三個行為問題更大,我們一直都有在重要國家,尤其是美日,放政策遊說團在他們那...美國也很常派員來我們台灣遊說我們...這不是自打嘴巴嗎第四個行為跟第二個有點像,要怎證明呢 會不會成為鬥爭的工具第五個行為跟第二跟第四都是一樣,要怎證明(恕刪) 胡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