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rue wrote:要找到怎樣的具體證據...(恕刪) 從電腦中的紀錄看看,是不是有尋找棄屍地點的搜巡紀錄,在香港購買做案用/香港帶去的凶器證明,畢竟一些事證在陳嫌潛逃當天就銷毀掉了或者是從親朋好友口中問出 陳嫌是不是早就已經知道女方懷孕,並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的對話紀錄等等至少可以證明他是可能有預謀的,並不是在台灣才發現陳女懷的孩子不是陳嫌的狀態下殺人
有陳嫌行兇前買棄屍用的行李箱的證據,都有人說不算預謀,就算在他的電腦找到搜尋棄屍地點的紀錄,能當「有想法」的證據嗎?再者棄屍地點算是一個景點,遊客出發前搜尋景點資訊很正常呀!兇器是陳嫌的雙手leonheat03 wrote: 從電腦中的紀錄看看,是不是有尋找棄屍地點的搜巡紀錄,或是在香港有買做案用的凶器證明...(恕刪)
yurue wrote:有陳嫌行兇前買棄屍用...(恕刪) yurue wrote:有陳嫌行兇前買棄屍用的行李箱的證據,都有人說不算預謀 10.被告人在警告下透露,他已將Po的遺體埋在台北的一片草地上。被告在隨後的錄像採訪中還透露了更多細節,包括他聲稱他於2018年2月17日凌晨與潘恩就行李的包裝方式發生了爭執;以及他們後來有另一種說法的主張,在此期間,潘恩告訴他那個孩子是她以前的男朋友的,潘恩給他看了一段錄像,記錄了潘恩和一個做愛的男性。你要怎麼用他行兇前買行李箱的影片 , 來搓破他是有預謀的 ??
要開始準備殺人工具,才算犯了預備殺人罪。只有想法是不算的。從事於殺人之構成要件而未致人於死之效果者為殺人之未遂犯,從事殺人構成要件決意後之犯罪工具準備或相關行為為預備殺人罪。leonheat03 wrote:其實刑法有規定...(恕刪)
陳同佳的來台自首說,應該是中共或香港政府叫他這麼說的~我個人是賭陳同佳不會來台自首,他在香港都是自由人了~何必來台接受審判坐牢甚至死刑..如果真的被香港民眾押到台灣來審判..他可以行使緘默權,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他殺人的過程也沒有第三者或證人,說是自衛誤殺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