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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在殺人前買好行李箱算不算預謀殺人的證據

yurue wrote:
要找到怎樣的具體證據...(恕刪)

從電腦中的紀錄看看,是不是有尋找棄屍地點的搜巡紀錄,在香港購買做案用/香港帶去的凶器證明,畢竟一些事證在陳嫌潛逃當天就銷毀掉了
或者是從親朋好友口中問出 陳嫌是不是早就已經知道女方懷孕,並知道孩子不是他的的對話紀錄等等
至少可以證明他是可能有預謀的,並不是在台灣才發現陳女懷的孩子不是陳嫌的狀態下殺人
有陳嫌行兇前買棄屍用的行李箱的證據,都有人說不算預謀,就算在他的電腦找到搜尋棄屍地點的紀錄,能當「有想法」的證據嗎?再者棄屍地點算是一個景點,遊客出發前搜尋景點資訊很正常呀!

兇器是陳嫌的雙手

leonheat03 wrote: 

從電腦中的紀錄看看,是不是有尋找棄屍地點的搜巡紀錄,或是在香港有買做案用的凶器證明
...(恕刪)
yurue wrote:
要找到怎樣的具體證據...(恕刪)


不要忘記了,
搜索的程序是有嚴格規範的......
以上皆非

一大票人根本胡說八道

預謀殺人沒有犯法,刑法沒有這個罪名

如果有,就是處罰思想犯

這樣懂嗎?
yurue wrote:
有陳嫌行兇前買棄屍用...(恕刪)

yurue wrote:
有陳嫌行兇前買棄屍用的行李箱的證據,都有人說不算預謀


10.被告人在警告下透露,他已將Po的遺體埋在台北的一片草地上。被告在隨後的錄像採訪中還透露了更多細節,包括他聲稱他於2018年2月17日凌晨與潘恩就行李的包裝方式發生了爭執;以及他們後來有另一種說法的主張,在此期間,潘恩告訴他那個孩子是她以前的男朋友的,潘恩給他看了一段錄像,記錄了潘恩和一個做愛的男性。

你要怎麼用他行兇前買行李箱的影片 , 來搓破他是有預謀的 ??
newmannew wrote:
以上皆非一大票人根本...(恕刪)

其實刑法有規定
第271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leonheat03 wrote:
其實刑法有規定 第271...(恕刪)

可見你還是沒搞懂

那是預備殺人罪,不是預謀殺人罪
要開始準備殺人工具,才算犯了預備殺人罪。只有想法是不算的。

從事於殺人之構成要件而未致人於死之效果者為殺人之未遂犯,從事殺人構成要件決意後之犯罪工具準備或相關行為為預備殺人罪。
leonheat03 wrote:

其實刑法有規定
...(恕刪)
陳同佳的來台自首說,應該是中共或香港政府叫他這麼說的~
我個人是賭陳同佳不會來台自首,他在香港都是自由人了~
何必來台接受審判坐牢甚至死刑..

如果真的被香港民眾押到台灣來審判..
他可以行使緘默權,台灣的法律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
他殺人的過程也沒有第三者或證人,說是自衛誤殺也可以
放棄義大利羊皇,轉戰VESPA
yurue wrote:
要開始準備殺人工具,...(恕刪)

很是,很是,那樓主你的討論方向就是錯了
你應該討論陳嫌買行李箱算不算預備殺人,而不是預謀殺人,因為只有想法是不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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