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6crisis wrote:既然港府可以引用英治時期的緊急法為什麼不能引用英治時期的引渡協議...(恕刪) 說了,香港的引渡條款(逃犯條款)因為反送中,排除了台灣的適用。另外引渡案件要台灣提出,再經過引渡法庭審理,來決定犯人是否可以引渡台灣。先不管法律解釋,逃犯條款裡「中國的任何部分」是不是包括台灣....台灣提出引渡訴訟申請了嗎?什麼叫做「司法互助」?台灣打算私下跟香港商議好,抓了人就直接送台灣?香港人的逮捕可以不經過法院?就高層幾個人說好,抓了人往國外丟,給他判死刑?台灣自豪的人權、法治就是這麼一回事?政治人物不去了解正當法律程序,只是一再的政治操作議題訴諸民粹,還有不少擁護者跟著塗脂抹粉,這是台灣現況最糟糕的地方。
jimmywu97 wrote:香港政府真的有心想處...(恕刪) 台灣檢警願意將蒐證交給香港但港方完全沒回音轉仔其他樓 Macquarie150 提供內容林認為,應藉陳同佳案建立台、港司法互助的先例,往後才有例可循。相形之下,2005年時林姓電玩大亨的兒子遭綁,勒贖1千萬美金,這起案件複雜,林當時人在中國廈門,兒子在台灣被綁,當時部分贖金從新加坡匯往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案件由板橋地檢署(現新北檢)偵辦。當時板檢主任檢察官羅松芳(現高檢署檢察官)帶著檢察官、書記官、員警一行5人到澳門,我方提供訊問題目,由澳門檢察院代為詢問相關被告。據了解,我方一抵達澳門機場,隨即就勘驗筆錄,並提供題目給澳門檢察院。我方要偵辦的是擄人勒贖案,而澳門要辦的則是洗錢案,雙方互換資料,並註明「與正本無異」。雖然我檢警到了澳門無法直接訊問被告,但要問的問題都由澳門的「口」問出,澳方還在筆錄上記載在場的我方檢、警名字,合作無間。而本案最大的意義是雙方互承認證據能力。綁架案當時為陳水扁執政時期,行政院長為謝長廷,但當時台、澳合作沒有像陳同佳案所遇到的種種困難,法界人士認為關鍵可能不是在有沒有司法互助協定,而是「政治氛圍」
686crisis wrote:香港政府真的有心想處...(恕刪) 確實,香港如有心處理,陳員這個案子應該是很容易解決的,但這個"有心處理"應該只會出現在是雙方處於善意互動的前提下,陳員的案子出現之後,香港方面提出修定逃犯條例的程序,而這個修定包含了送中、送澳、送港等,而台灣方面的態度是什麼,如果是低調,默不作聲就算了,遺憾的是,台灣方面是明確的提出反對態度,那雙方似乎就不再是處在善意互動的基礎上,那所謂的"有心處理",就成為虛無飄渺了。又陳員出獄前表示願意投案,港府雖未積極協助,但也很禮貌的轉達了這個意思,讓台方能提早因應陳員的投案,但台方的處理方式是什麼?拒絕!! 指摘這是陰謀!!陳員投案這件事,對台方有利而無害,對港府卻無任何利益可言,惟港府被台方捅了幾刀之後,我們還能期待港府用什麼樣的態度來處理這件事情?本來可以單純處理的問題,硬要塗上政治色彩,塗上去之後,台灣有因此獲得甚麼樣的利益呢?
686crisis wrote:台灣檢警願意將蒐證交給香港但港方完全沒回音...(恕刪) 看下法務部的新聞稿吧...台灣同意在「司法互助」下,提供證據給香港。「司法互助」是條約、是協議。雖然中國授權香港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進行外交。台灣的身分跟「中國香港」簽條約、協議?是護主權?還是自我矮化?我們是不是要改叫「中國台灣」?陸委會在幹嘛?閒衙門不做事?這時候不正該陸委會去找中南海談了?跟香港喇這些事情能辦好嗎?只是故意在掀起政治敏感話題而已吧。
講再多都是一樣,現在港府的形象已經夠差,就算被罵放棄司法權也不痛不癢了,反觀我們,如果陳同佳坐飛機降落桃機,大批警察在海關外準備逮人歸案,陳同佳卻被擋在海關,原機遣返,對我國司法主權有多大的傷害?現在風向已經變了,這一兩天政府官員也紛紛改口不會擋陳同佳入境,1450也應該隨主子變化一下話題,不要再吵什麼「不隨港府起舞」、「讓我國警察去香港抓人」等落後話題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