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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招!!!陸委會:【香港不辦,我們來辦!】派我們的檢查官去香港抓人

suss0219 wrote:
港府真的有心將人犯送...(恕刪)


他出獄就是自由人,怎麼抓? 他自願來台自首,台灣拒絕讓他入境,什麼道理?

要去香港抓人?下次港檢是不是也可以基於互惠原則來台抓人?

很明顯政治因素高於司法嘛
Deoxyribose wrote:
黨證你發給我就你說了...(恕刪)


不要笑死人好不好
你去國外玩五天會辦居留簽證?
真是個人材呀…不去民進黨詐騙集團當個官真的太大材小用了
Deoxyribose wrote:
呵呵"做選擇"的是執...(恕刪)

法律說可以這樣做,法律可沒告訴你必須這樣做.....決策錯誤怪條文不是執行者,或是把執行者的問題跟條文畫等號....這邏輯你自用吧,順便讓大家笑笑.

你除了會詭辯還有啥?賭神鬧的笑話還不夠,公文應跟得弄不清,再加上最新力作居留停留都搞不清楚.....自稱客觀結果連資料都不深究.
Deoxyribose wrote:
黨證你發給我就你說了...(恕刪)

喔,原來居留是這個意思啊`~
能夠凹成這個樣子,你沒當官真可惜。
gufan wrote:
第一次看到居留是這樣
解釋的,你要不要先
了解簽證的居留是什麼
定義再來嘴?最好是出國
玩還需要辦居留簽啦!

qinin wrote:
不要笑死人好不好
你去國外玩五天會辦居留簽證?


喔, 寫錯了
是第9條
不過這不影響主題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我方確實可以不給予入境許可喔
thron wrote:
法律說可以這樣做,法律可沒告訴你必須這樣做.....決策錯誤怪條文不是執行者,或是把執行者的問題跟條文畫等號....這邏輯你自用吧,順便讓大家笑笑.
你除了會詭辯還有啥?賭神鬧的笑話還不夠,公文應跟得弄不清,再加上最新力作居留停留都搞不清楚.....自稱客觀結果連資料都不深究.鬼


事實上當你一直說我詭辯
就表示你已經擠不出東西了

法條講錯條是我的問題沒錯
但應和得弄不清的是你
且你的把法律當笑話也不錯啊
本法律目前還沒看到你們能反證


還有
你又把我沒說過的話塞到我嘴裡了
我從來就沒自稱客觀
Deoxyribose wrote:
喔, 寫錯了
是第9條
不過這不影響主題
依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我方確實可以不給予入境許可喔...(恕刪)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第9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已許可進入者,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得」的意思是:可得、可不得。
回到頭來還是沒解釋為什麼陸委會結論是「不得」,決定不讓他入境?

比較多對於通緝犯的處理方式,是讓他入境,在入境櫃檯逮捕。
台灣還發生過通緝犯轉機過境台灣,警察出海關去抓過境通緝犯(台灣警察神經比較粗,美國警察是不敢這麼硬搞)....
為什麼陸委會不讓他入境?
Deoxyribose wrote:
喔, 寫錯了是第9條...(恕刪)


是要來犯罪,還是要來投案?

第 9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
許可進入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
一、曾未經許可入境。
二、現(曾)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三、現(曾)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
四、現(曾)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現任職於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於香港、澳
門投資之機構或新聞媒體。
六、原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以外之地區連續住滿四年。
七、現(曾)冒用身分或持用偽造、變造證件申請或入境。
八、現(曾)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時,為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九、現(曾)在臺灣地區有行方不明紀錄達二個月以上。
十、現(曾)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從事恐
怖活動之虞。
十一、現(曾)依其他法令限制或禁止入境。
前項不予許可之期間如下。但有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未辦延期
,逾停留期限十日以內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情形:二年至五年。
二、有第二款、第三款或第九款情形:一年至三年。
三、有第四款情形:一年至五年。
前項不予許可期間之計算,已入境者,自出境之日起算;未入境者,自不
予許可、撤銷或廢止許可之翌日起算。
香港或澳門居民為跨國(境)人口販運之被害人,有進入臺灣地區協助偵
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
,不受前二項期間之限制。
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十款情形,移民署得會同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及相關機關審查。
Deoxyribose wrote
https://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604/201604121740223.html
為何香港要我方交人, 我方能配合
我方要香港交人, 香港不能配合?
你可以去問港府他們是哪招?



雖然你看不懂,但我可以說明給看的懂的人看
你引用的這個案件,三人在港殺人
所以港府有審判權(犯案地在香港)
我們也有審判權,因為台灣法律,重罪的話,不管國人在那犯罪都可追訴
所以事件發生後,台灣檢警對這三人『發佈通緝』
所以才有權抓這三個人
最後決定「在港屬航空器『空橋內』」交人
是因為『港警無權到我國境內抓人』
這樣移交才不會自降國格
交人的原因可能是犯罪地在港,証據也是港警齊全
所以台灣方決定讓犯嫌到港受審

反之,陳同佳已經在港『刑滿出獄』
在台犯刑部份,在港方法律下,形同無罪
又因在港已無罪犯身份,港警根本無法通緝他
試問港警如何「緝補他並移送他」
又怎麼『押送』他到台灣???港法已無權這麼做了好嗎???

所以你舉的這個例子,只証明『我警無權到港抓人』而已
並無法說明什麼,也無法反証所謂的『前例可循』
因為兩方法律不同,他自願以香港公民來台投案已是最佳解決方案了
不知道綠腦是在吵什麼??
一個只會搞政治的無腦政府…

最後,你看不懂我知道,不用回我
我是說明給看的懂的人
不用謝
邪惡小多 wrote: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恕刪)


那傢伙不是說,政府的裁判權?

就是英媓政府不讓他進來自首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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