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94tw wrote:
這正是我要跟你們中國人講的
那是我們台灣人和日本人的仇
不需要你們中國人來干涉
台灣人已經在日本統治下
放下對日本的仇恨
事件一件一件你所提的早就已經成為 上世紀古老歷史
那些沒有忘記
但, 跟你們中國人無關
台灣人的仇和恨
我們已經自己解決
你們中國人對日本的仇和恨
自己放不下
請別再移情
(恕刪)
應該是無視大惡並選擇貼冷屁股
敵惡選擇放大不斷抹黑並且一率否定
還有這裡跟你回覆的都是台灣人而不是中國人,也是你們自己主動挑起對過往的仇恨,也是你們對過往的仇恨放不下....
還有你說的這段話還真是顏色對了什麼都對耶.....你現在還是日本殖民時代的人嗎?
如果還是日本殖民時代的人就別插手台灣人的事情

PS:本來想說是日本人而不是日本殖民時代的人,但是仔細想想那個年代生長在這片土地的人,對於日本人來說只算是被殖民而非日本人,所以說是日本人怪怪的.

第2條 【領土放棄】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信託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第4條 【財產】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聯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聯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chinnaut wrote:
整篇100分,但你私...(恕刪)
1945年中華民國抗日戰爭勝利,同盟國代表美國與日本簽署舊金山合約, 日本將琉球群島台灣西南沙群島無條件放棄佔領, 並交由美國托管, 1949年蔣介石在大陸戰敗丟掉政權並撤退來台灣, 原本美國希望蔣介石宣佈台灣獨立並保留聯合國席位, 美國本來希望台灣能獨立並將琉球群島交由蔣介石的中華民國,但蔣介石不願意,1972年美國只好將琉球 交友日本託管, 所以台灣的命運成為蔣介石敗也蔣介石。
第2條 【領土放棄】
日本政府承認朝鮮的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與鬱陵島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千島群島、1905年9月5日獲得之庫頁島(南樺太)部分,以及鄰近各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國際聯盟委任統治相關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同時接受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於1947年4月2日所採取有關日本前述太平洋島嶼委任統治地之信託統治安排。
日本政府放棄因為日本國家或國民在南極地區活動所衍生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日本政府放棄對南沙群島與西沙群島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
第3條 【信託統治】
日本政府同意美國對北緯29度以南之西南群島(含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南方之南方各島(含小笠原群島、西之與火山群島),和沖之鳥島以及南鳥島等地送交聯合國之信託統治制度提議。在此提案獲得通過之前,美國對上述地區、所屬居民與所屬海域得擁有實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權利。
第4條 【財產】
(b).日本承認前述第2條與第3條中美國軍事政府對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聯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聯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第26條 【兩國之間之和平】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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