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9357002 wrote:
哈哈~在友站看到說m...(恕刪)
宥宥寶 wrote:
01的價值身上帶甩...(恕刪)
看不爽就罵人(柯),佔領公署(太陽花),路過包圍(太陽花),預謀殺害立委(太陽花),打警察(太陽花)的觀念,從2014年開始就是台灣的主流民意和價值
你現在才知道嗎?
鐵牛叔叔 wrote:
那些有立場的學生去鬧場或動手破壞可以提告要求損害賠償,台灣是法治社會,什麼時候可以因為鬧場就可以拿攻擊性武器打人,居然還論什麼打輸打贏,雖說看的很爽,但原先有理都變沒理了
沒有什麼有理沒理,一切依法就好了呀
鬧場,破壞了音樂會,那些學生依法賠償呀
音樂會主辦方破壞了田徑場,也依法賠償呀
至於互毆,就互告傷害,不合解,雙方都判一判,都關一關呀
該民事賠償的,也一樣依法賠償呀
ps,田徑場好像有人已經提出來,說是13萬了,主辦方該賠就賠
一場音樂海選,動員的人及設備,場地租借費,加一加應該幾百萬跑不掉吧
這部份,不曉得那些學生誰要出來賠呢?



對了,好像還有商譽損失的賠償還沒算進去



最後,那些原本參賽者,原本有機會成名的,建議也提起自訴
每個參賽者都可對這些鬧場的提出賠償要求
想想,原本參賽者若通過海選,有機會名利雙收,這損失可大了
這些應該都要鬧場的學生賠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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