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法官: 丁智慧
判決內容: 供應工業明礬給豆漿店的廠商 陳志成: 罰款四萬元,不用坐牢。
使用工業明礬在食物中賣給不知情民眾的模範早點老闆何紅真: 罰款六萬元,不用坐牢。
工業用明礬含有重金屬,其中的鋁會傷害腦細胞導致人失智,法規明定不可添加於食品中。而今有人喪盡天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添加在食品中,讓不知情民眾吃下肚子(可能是幼童),持續三個月(萬一有人常常吃,每天吃,後果是什麼?) 企圖傷害他人的健康,這種行為,在台灣檢察官和法官的觀念中,這是輕微的行為,沒啥大不了的。
判決主文如下:
一、陳志成幫助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有
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行為而情節輕微罪,處拘役肆拾
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
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
財產抵償之。
二、欣捷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罪,科以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三、何紅真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後段有同法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行為而情節輕微罪,處拘役伍拾捌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
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應追徵其價額
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看了店家的回應,我個人是認為店家不知情可能蠻大的。
供應商才是那個最可惡的。卻被縱放,然後店家罰比較重。
店家要負責篩選廠商,錯了就是疏失,但這廠商是惡意傷害大眾的健康,誰比較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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