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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1000名 台中市民,12/10 早上9點半,到場阻升彩虹旗

kaiend wrote:
你知道現在簽急救同...(恕刪)


你知道台灣的AISD患者有84%是同性(男男)危險性行為嗎?

你知道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的統計,本國愛滋病感染總人數已達33,211感染了嗎?

你知道根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局的統計,本國愛滋病感染人數以每年約兩千件增加嗎?

你知道愛滋病感染的33,211人當中已經有5,477人死亡嗎?

你知道上述的愛滋病感染者數據當中是11,777人發病 3,518 人死亡嗎?

你知道國內的健保有給付AIDS治療嗎?(更正,目前是由疾病管制局由公務預算支應)

你知道國外的醫療保險不給付AIDS治療嗎?

你知道修改民法無法禁止假結婚真移民嗎?
kaiend wrote:
是啊,這也包含一夫一妻這個制度啊


說真的
我個人也不覺得一夫一妻是不可否定的
只要是制度就沒有絕對化的空間

倫理本來就是相對的,
如游牧民族社會的倫理就不可能與農業社會的倫理相同
倫理都是這樣了,更何況是倫理一環的家庭倫理

所以在同志議題上,我個人從來不會拿一夫一妻不可變動這種理由來討論
因為那樣就像您說的, 犯了那些支持同志者犯下的同樣錯誤
絕對化了一夫一妻制度
蔥油餅大叔 wrote:


你知道台灣的AI...(恕刪)

所以人家要限定性伴侶啊XD


AIDS會中是因為沒有安全性行為,跟性向無關啊XD
固定性伴侶才是降低問題的方法,人家也是希望如此不是?

kaiend wrote:
所以人家要限定性伴...(恕刪)


到底是"誰"希望如此?

堅持不要特別法 只要修民法?

拋開美麗的包裝 好好想一下 後續的漏洞有多大
蔥油餅大叔 wrote:



到底是"誰"希...(恕刪)

這麼說好了,你要個閩南人月或者閩南人專法嗎?

kaiend wrote:
你知道現在簽急救同意書得要家屬嗎?同性伴侶不能簽嗎?


現在同性伴侶不能簽的只有"放棄急救同意書"

台中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技正洪美智說,根據《醫療法》,病人為未成年或無法親自簽名者,可由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署手術或麻醉同意書;所謂「關係人」,是指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如同居人、摯友,也包括同性伴侶,只要病人口頭確定或簽名即可。衛福部醫事司司長王宗曦則說,對於告知同意的對象,並無男、女性別概念,不論同志是否可合法登記,都無損同志對於另一伴侶的醫療同意權。

kaiend wrote:
你知道現在同性伴侶沒有權利取得另一半的遺產嗎?


只要先立好遺囑,就能取得遺產,但是死者家屬有特留分的規定。

遺囑的制定,不能違反特留分,特留分請見民法1223條、1224條、1225條。 例,A.B為感情很好之情侶,A患有重病自知時日無多,故A立下一封遺囑,內容為將自己所有財產500萬留給B。後A過世,繼承人為其父母甲、乙,請問B可否得到500萬之遺產?答案是不行。民法1224規定:父母之特留分為應繼份的1/2,而A的法定繼承人為甲、乙,甲乙為同順位繼承人,故可分得各1/2(各250萬),而今特留分為1/2的1/2,就是1/4。因為有兩人,故特留分算法為 1/2*1/2*2=250萬。A之遺囑為全部給B,故這一段無效,但B仍可獲得250萬(不侵害特留分的部分)。
kaiend wrote:
這麼說好了,你要個...(恕刪)


你是想表達原住民身分法是一種歧視?

閩南人族身分法如果有存在必要的話我OK啊

一本法律用語不能有兩個解釋 特別法本來就是補足母法不足之處的

wndforce wrote:
我認為邏輯辯證只能在雙方能理智談話的時候有用,事實上反同用這種方式反擊同運,沒有深入思考只看表面的人大概都是覺得"你們在說什麼東西",然後認為反同是使用一些奇怪可笑的理由在反對。


我覺得是目的問題
提出這種反駁應該只是要讓正方了解自己的立場不是那麼的絕對化
但是不能用這種做法來嘗試壓迫正方認同他是錯誤的(相對化不代表就是錯誤)

個人覺得只有自己認知自己的論述不是具備那麼的絕對化正確時
(這句話對雙方都成立,反方的一夫一妻也不應該是絕對化的不能修改)
雙方才有可能靜下來與對方討論雙方都可接受的解決方案

否則就會像現在,雙方有意無意的妖魔化對方
kaiend wrote:
https://m...(恕刪)


我跟你談法律 你跟我談去標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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