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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同性婚姻才是保護女兒將來不變成可能的受害者

jamkaya wrote:
保護條文原本寫給正方形
為了保障菱形梯形的權益
現在放寬,寫成給四邊形
於是正方形以為,自己獨有的條文不見了
正方形被毀滅了、以後不能叫自己是正方形了
憑什麼菱形梯形能跟它一起當四邊形
那以後圓形、三角形都納入四邊形怎麼辦!?
大家耐心向正方形解釋
正方形卻一直嚷著:「正方形是唯一的四邊形!其他四邊形,沒有四邊形的條件!」
(恕刪)


這比喻也不太對

現況應該是
條文原本寫給正方形
菱形梯形現在硬要跳進來說我也是正方形

正方形覺得莫名其妙的 大家也看的莫名其妙的
菱形梯形就說大家歧視他們 還說他們也可以收養正方形
因為他們生不出正方形 想要

大家耐心向菱形梯形解釋 正方形和菱形 梯形都不同
天生萬物 本來就都不一樣的
希望可以討論菱形梯形該有的條文
菱形梯形卻一直嚷著:「我是正方形! 我是正方形! 我是正方形!」

最後 大家只能無奈的笑了...

dennis10 wrote:
現況應該是
條文原本寫給正方形
菱形梯形現在硬要跳進來說我也是正方形
正方形覺得莫名其妙的 大家也看的莫名其妙的
菱形梯形就說大家歧視他們 還說他們也可以收養正方形
因為他們生不出正方形 想要
大家耐心向菱形梯形解釋 正方形和菱形 梯形都不同
天生萬物 本來就都不一樣的
希望可以討論菱形梯形該有的條文
菱形梯形卻一直嚷著:「我是正方形! 我是正方形! 我是正方形!」
最後 大家只能無奈的笑了...



只有三個字 神回應~~

dennis10 wrote:
這比喻也不太對現況...(恕刪)


或是換個角度解讀

條文(民法972)原本是寫給正方形(異性戀)
時代進步了,漸漸也意識到其實除了正方形,還有菱形(同性戀),長方形(雙性戀)的存在
因此擴大條文成:凡四邊形(不論性向,只要是相愛的兩人即可)皆適用
這就是為何世界上人權意識比較先進的國家/城市都紛紛修改條文的原因
就跟幾個世紀以前廢除[女性不得投票] [黑人奴隸制]是一樣的呢
_
正方形就慌了,說一旦擴大條文的話三角形(人獸戀),圓形(跟摩天輪結婚)等等等族繁不及備載都可以也!反對!!
但是條文明明就註明是四邊形(雙方當事人。人,人,人,說三次了喔)
_
這樣,能看懂嗎?
:)


補充資料:
- 台灣是一個政教分離的國家
- 人權議題尤其不適合用多數少數論來討論,否則。。。。。某宗教在本國的比例很低呢
- 條文擴大後,正方形還是正方形,不會變成菱形或三角形的
所謂客觀,就是多數人的主觀

dennis10 wrote:
你的發言有很大的問...(恕刪)


你那三位同志有手有腳吧? 有自己的意志吧? 自己要騙婚卻把問題推給社會?
坦白說 這樣做 連同志自己都看不起..
這跟殺人犯殺人後把問題推給社會有何兩樣?

--> 這確實是不好的作法,不過背景可能比你想得複雜,同志小孩跟所有小孩一樣,有的也會面領傳宗接代的壓力。
-->就算是異性戀家庭小孩也會因為這個議題不得已跟自己不喜歡的人結婚(政治聯姻就算是這種,對吧)

一堆同志在台灣都結婚了 只是差登記 請問有警察去抓他們嗎?
一堆同志在台灣透過人工等方式生了小孩 請問都不是人嗎?
一堆單身 雙性戀 戀物癖等在台灣也沒結婚 也沒小孩 請問社會制度有沒保障他們嗎?
只要是人 在台灣 社會制度就會保障他們的

--> 結婚:自己舉辦婚禮 & 具有法律保障的婚姻是不一樣的,目前台灣同志的婚姻在法律上不被保障,因此才要修法
--> 生小孩: 代理孕母目前在台灣不合法喔,你說的台灣同志透過人工方式有小孩,都是在國外進行的
--> 單身:不應該混進來談,這是一種狀態,是會變的(例如說交了男女朋友,結婚了。。。)
-->戀物癖:不應該混進來談,這是一種癖好或說習慣。就跟潔癖/囤積癖一樣。而性向則是跟性別,膚色,人種一樣,是天生的

要擴大保障我沒意見 但是像這次這樣胡亂修法 我就很有意見了囧
--> 民法修正提案超過十年,公聽會開了很多場,這不叫“胡亂修法”

所謂客觀,就是多數人的主觀
jamkaya wrote:
或是換個角度解讀條...(恕刪)


你的說法漏洞很多喔 形狀不同 族群本來就不同 怎麼可能創造一個四邊型就世界大同了呢?

而且就跟你說了 少拿其他權力說嘴 狀況本來就不同 要考慮的層面也不同

民主的素養本來就是多數尊重少數 少數服從多數

如果今天在人權議題上變成少數要服從多數 然後放棄多數 豈不是全亂的套?

今天人類在性取向本來就很多 你排除人獸戀和人物戀本來就是一種歧視
他們也是你口中的少數
你文中排斥他們 文尾又說不能以人少排斥 不覺得自相矛盾嗎?

其他還有戀童戀 變性戀等很多性癖也都是人 他們在你口中又是何種形狀?

我也補充資料吧

台灣大概有96%都是異性戀家庭
世界大概有98%的國家都沒有通過同性結婚的憲法或主法
亞洲區更是一個都沒有
請問 他們都是人權意識比較落後的國家嗎?

最後 你好像覺的基督教和天主教在台灣是少數 但佛教和道教等團體目前也沒多少人支持吧





jamkaya wrote:
你那三位同志有手有

--> 生小孩: 代理孕母目前在台灣不合法喔,你說的台灣同志透過人工方式有小孩,都是在國外進行的
--> 單身:不應該混進來談,這是一種狀態,是會變的(例如說交了男女朋友,結婚了。。。)
-->戀物癖:不應該混進來談,這是一種癖好或說習慣。就跟潔癖/囤積癖一樣。而性向則是跟性別,膚色,人種一樣,是天生的

要擴大保障我沒意見 但是像這次這樣胡亂修法 我就很有意見了囧
--> 民法修正提案超過十年,公聽會開了很多場,這不叫“胡亂修法”...(恕刪)


生小孩的方式不是只有代理孕母啊 你可以問問你的同志朋友 而且代理孕母在異性戀一樣不合法 跟修法有何關係?

單身 戀物 雙性 變性 同性 異性 等很多本來就是不同人的性取向 並不只限於性別

這次修法如果通過了 受影響的不是只有同志族群 其他性取向族群也會一體適用

也許你可以再多瞭解一些法條內容


dennis10 wrote:
你的說法漏洞百出喔...(恕刪)


https://zh.wikipedia.org/wiki/聯合國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議題

你可以看看有多少國家支持了
然後去判斷贊同跟反對的國家,哪一些是普世認為人權比較先進的。。。
所謂客觀,就是多數人的主觀

jamkaya wrote:
https://zh...(恕刪)


你搞錯方向了

LGBT宣言是指 譴責所有根據性傾向和性別認同而起的暴力、騷擾、歧視、社會排除、汙名化和偏見,以維護誠實正直和人性尊嚴。同時,它也譴責以上述原因為由的殺戮、死刑、酷刑、任意逮捕,以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剝奪

並不是指要修改憲法或是主法
台灣也沒發生因為對方是同性戀就殺戮、死刑、酷刑、任意逮捕等事件
兩者不該混為一談

jamkaya wrote:
https://zh...(恕刪)


別棟樓已經提過了....
目前直接修法而不是使用專法的國家只有以色列跟南非!
別再跳針了.... 謝謝。


jamkaya wrote:
要擴大保障我沒意見 但是像這次這樣胡亂修法 我就很有意見了囧
--> 民法修正提案超過十年,公聽會開了很多場,這不叫“胡亂修法”


像這種爭議極大並且造成對立的case

不是幾場公聽會就能交代蒙混過去的

涉及層面影響到所有人!! 請記住,是所有人!!

所以,公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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