綸擬辟市 wrote:這顛覆了家的定義,男女結婚也含蓋繁衍.
婚姻平等法中只是把...(恕刪)
kf211434 wrote:
所以你所說的"以前"大概是民國92年前,而我相信景氣沒有好轉的情況下
我的以前來源有二
1. 一個朋友的領養經驗, 他的時間應該落於民國90年左右
2. 看到的一個報告, 他的報告內容是2010以後, 所以至少在2010年後趨勢就逆轉了
kf211434 wrote:
那能不能討論一下到底是怎樣的【可能】才會讓人覺得讓大約一千名的孩子繼續待在育幼院,也好過比起被同性戀收養?(恕刪)
換一個角度來看
為何在需要領養的小孩太多時的現在,相關單位還不願意放寬領養條件??
從領養人與被領養人相差50年放寬成相差55年的影響會比開放同志領養來得大嗎?
從我引的3成民眾想領養的文章中可知道
從有意願到實際收養仍存在著極大的差距
因此,要解決領養與收養人數不匹配的問題,如何縮短這個差距,可能遠比放寬條件要來得有效果
過客4112 wrote:
,要解決領養與收養人數不匹配的問題,如何縮短這個差距,可能遠比放寬條件要來得有效果
我認為開放更多人進場接受評估,比拉低標準還要好
寧缺勿濫
或許有些人就是身體狀況已經比較無法應對小孩子生活起居
或許另外一些人身體狀況比較好,帶小孩沒問題
或許有些人就是經濟比較吃緊一點,大人小孩要勒緊褲帶生活
或許另外一些人就是經濟比較好,一兩個小孩還能游刃有餘
以前我小時候,班上父母都有的小孩是超稀有種
大多都是阿公阿嬤帶大的,小半是有其中一個的
大多人都不會歧視別人(因為大家都缺)
少部分人(通常是有父母的)會歧視班上某個單親媽媽的同學
只因為她媽媽很疼她,會為了她常常來學校
(帶外套、帶便當點心、帶課本等等)
都沒有或是只有一個的人根本不會去在意對方家長怎麼樣
教小孩從對方父母評斷人的人才有問題吧??
BenitoT wrote:
...同性戀和支持者並未反對異性戀目前所有具有的權利,只不過要求相等的權利罷了...(恕刪)
有些基本教義派的就是反對同性戀是事實,
但是自民智開化以來,更多沒有特別信仰立場,
甚至同情支持同性戀的人,比如我,
卻在鋪天蓋地的同性戀活動及言論中重新思考。
引言中這句話其實是我認為為何同性戀會遭到反對的最大問題,
明明同性戀就是與異性間的關係不一回事,
同性戀及支持者卻不斷以各種軟的硬的言論要求整個社會要認同是一樣的,
而有些言論強詞奪理到令人反感....
我支持兩個同性卻相愛的人有權利共同生活,
並且被社會接受兩人為伴侶的法律地位。
但是...,你們倆會是夫夫或是妻妻,不會變成夫妻。
夫妻可能發展出兩人之間的後代,
而夫夫、妻妻之間則無可能,
這是現實的事實,以何種言論都無法改變。
所以權利的界線就在這裡。
更簡單的說,
一對夫妻要孩子的權力是天賦的,不是誰說了算。
一對生不出孩子的夫妻,想要領養個孩子,是經過社會同意的。
爭取一對夫夫或妻妻想要孩子的權力,需要另外經過社會大眾的同意,
不是一句人家有,所以我也該有就完事了。
fs1013
Aienfeile wrote:
領養可以設計更嚴苛更精確的評估機制
不針對性別,不設限性別
只要身心健全,富責任感且經濟能力足以養育小孩
並配套後續觀察、家訪、輔導措施
現在是討論同性戀收養問題不要拿異性戀出來救援好不好



Aienfeile wrote:
比異性戀可以亂生亂養
亂做一些傷天害理的事情還要強多了
同性戀收養小孩會不會對小孩造成不好影響這是很實際的問題,絕對不是歧視性的針對,同性戀本來就跟異性戀不同,在改變假設之後結論就(可能)會改變,這是邏輯上的常識,希望不要連這點常識都要否認。



我所說的"不好影響"不是指外界眼光是說收養者本身造成的不好影響。
BenitoT wrote:
同性戀人權、婚姻權、領養權所衍生的議題,說到底全導因於偏見、歧視、仇恨
davish wrote:
當然要仔細評估,不過現在問題就是不知道哪部分可能會出問題,所以實際實行起來沒那麼容易。
如果你這樣說的我贊成你的意見
是實行評估,仔細確認後再考慮可能性,而不是從頭就因歧視而整個打掉
其實我覺得再晚幾年開放比較好,總要有個事前準備期,對社會來說
我認為同性戀開放收養小孩要成功
只能等那些歧視別人而且不認為自有錯,又不願意收起歧視的人死光才有更多機會
但是那真的要太久了,而且他們會把他們的歧視教給小孩
davish wrote:現在是討論同性戀收養問題不要拿異性戀出來救援好不好
這是要打那些扯著"保護兒童,關心兒童權益"大旗(但是異性家庭受虐兒他們都不關心)
骨子裡只是想歧視打壓同性戀的人的臉用的



畢竟只要為了合理自己,癌症會傳染這種鬼話都說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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