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迪月亮 wrote:『主題:戰神黃國昌營救20名「詐欺犯」無罪回家』樓主上述的標題實有誤導之疏失~是刻意栽贓?還是魯莽不辨?諸多立法委員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押解詐騙嫌犯回台灣接受調查、審判並不等於是營救詐欺嫌犯,怠惰縱放詐騙嫌犯的是警政署、法務部檢調體系,當有所為卻瀆職不為,例如~限制住居、出境管制、直接偵訊...... 你在藐視這些人權立委的主張嗎 沒證據就限制住居、出境管制到時候又被同一批立委咬說你侵犯人權 急著把人犯接回來就是會面臨這樣的結果這個天知地知很多人知道,連行政院長都公開說這是早知道的結果立委不會不知道但還是要求趕快把人接回來不能再讓大陸搶先一步把人帶走換成是你你怎麼做?
bbc30000 wrote:其實這群嫌犯在國外既然有被調查了而且也有檔案卷宗那當時下飛機就應該扣留在機場或是暫時移送安置等隨行的卷宗到了才可以開始處置這樣不就好了 也沒有詐騙犯下飛機立即釋放的問題 你確定隨行的卷宗就是法務部要的犯罪事證?不是其他如身分證明之類的物件我從媒體得到的消息是,這20個人的犯罪事證全都在中國手裡耶馬來西亞官方是沒有的再者,依台灣法令,沒有犯罪事實,沒有受害者按鈴,政府單位是無權移送(地檢署)或安置所以,當場釋放詐欺犯,是絕對會發生的事
安迪月亮 wrote:怠惰縱放詐騙嫌犯的是警政署、法務部檢調體系,當有所為卻瀆職不為,例如~限制住居、出境管制、直接偵訊......(恕刪) 又一個來說笑話的.這真的是倒果為因.沒有受害人請問如何限制住居?哪個法官敢簽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在台灣沒有被害人提告檢察官是要偵訊啥?因何案由?如果在台灣可以隨意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那民主人權跑哪去了?這些人會去做跨國電信詐騙早就有先鑽研法律.你能奈我何?問題就出在證據上.大陸就算提供卷證上法院法官也不會承認大陸的筆錄有效力.因為根據台灣法律被害人筆錄必須經過雙方律師交叉質詢後才會被法官採用.單方面大陸的筆錄台灣法院不承認.除非被害人來台灣出庭.所以國外詐騙其實台灣目前法律是真的無法可重判.
安迪月亮 wrote:樓主上述的標題實有誤導之疏失~是刻意栽贓?還是魯莽不辨?諸多立法委員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押解詐騙嫌犯回台灣接受調查、審判並不等於是營救詐欺嫌犯,怠惰縱放詐騙嫌犯的是警政署、法務部檢調體系,當有所為卻瀆職不為,例如~限制住居、出境管制、直接偵訊..... 所有事證 被害人都在國外,請問如何 限制住居、出境管制、直接偵訊?你護航也要有點 法律常識 好嗎?
chinnaut wrote:所有事證 被害人都...(恕刪) 護航哪需要什麼法律知識,反正一張嘴亂說,尤其是這人的發言早就不要臉了,你能怎樣顛倒是非黑白這幾年不就看多了,157說貪汙就是貪汙,說弊案就是弊案,都不用提證據的,就是那樣的S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