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to231 wrote:
...(恕刪)
頂新到底有沒有買「飼料油」運來台灣透過「精煉」程序變成「食用油」?之前新聞不是說頂新去越南買「飼料油」卻用「食用油」的名義報關進來台灣?
A:如前所述,唯利是圖的不肖商人肯定會買最便宜最純的「原料油」,不可能買較貴較不純的「飼料油」。那為什麼頂新要用「食用油」的名義報關?這是新聞誤會,報關只有二種選擇,若「未來要作成飼料油」只要繳4%或6%關稅,而且未來只能加工成「飼料油」;反之,若「未來要作成食用油」要繳20%關稅,未來才可以精煉成「食用油」。所以合法程序只能選擇後者,所以頂新才選擇後者,所以新聞搞錯了,比較精確的說法是頂新想用「這未來要作成食用油」的名義報關,但報關實務上都是用食用油的名義記載及課稅,也因此,法院的判決理由不再提到這一點,因為檢察官及法官很早就發現這個誤會了,否則我反問各位:「換成義美或統一,若想要從外國進口『原料油』來精煉成『食用油』,要用何種名義來報關?」,這是進口原料油的唯一合法方法,沒有其他合法方法了,換成義美或統一也會用同樣方法,而這也是鄉民及我自始至終都搞錯的事實,這一點錯,後面的討論當然全錯。
...(恕刪)
對於這點有點疑問
可否請專業的大大幫忙解惑?
紅色那段
強調無論如何頂新就是有罪者
正是執疑
頂新到底有沒有買「飼料油」運來台灣透過「精煉」程序變成「食用油」?
那有沒有其他家的報關方式跟頂新一樣最後成品跟頂新同類呢?
這是否表示跟頂新同模式的都不合法
為什麼不比對其他家進口原料油的作法呢?
uto231 wrote:
作者:楊律師絕大多...(恕刪)
A:油是用豬的脂肪熬製的,剛作好時叫「原料油」,然後下一步就要決定要把它進階成什麼油。若要把「原料油」變成「飼料油」其實不用經過「精煉」程序,但業者可能會再加一些東西(也許為了增加營養,也許為了保存),所以「原料油」和「飼料油」差異很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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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幸福油脂大量飼料油輸入台灣,位於越南胡志明市的大幸福,2006年開始就不再自行炸油,由於越南人多不食用豬油,大幸福於是以低價收購農家、路邊攤等劣質油加工。根據調查,自2011年到現在3年半,大幸福共出口600萬公斤的食用油和4300萬公斤的飼料油進入台灣,這些油品恐怕早已進台灣人的肚子裡。
據《中央社》報導,越南大幸福油脂廠經理呂氏幸,向台北駐越南經濟文化代表處陳述,過去3年半,出口食用油和飼料油到台灣,總數量分別為600萬公斤和4300萬公斤。但台越之間並無司法互助,代表處對呂氏幸僅能採用溝通和對話方式,取得呂氏幸的「證詞」。駐越南人員表示,希望她都是實話實說。
原文網址: 越南大幸福飼料油 3年半輸4300萬公斤進台灣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019/415062.htm#ixzz3t4i0ug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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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價收購農家、路邊攤等劣質油 ?? 根本就是回收地溝油 ???
請楊大律師證明大幸福飼料油的原料油與何合法食用油之原料油完全一樣???
fuuk0101 wrote:楊大律師說穿了不過也是一位鄉民,只是這位鄉民的見解與您不同
請楊大律師證明大幸福飼料油的原料油與何合法食用油之原料油完全一樣???
fuuk0101 wrote:這點才是檢察官該要證明的。
低價收購農家、路邊攤等劣質油 ?? 根本就是回收地溝油 ???
其他推敲的事情講再多都只是鄉民臆測,在法庭上完全沒有效力。
vistac wrote:根據這篇報導頂新抽驗結果出爐 證實越南豬油非回收、餿水和地溝油來看,答案是沒有。以下是節錄內文
頂新到底有沒有買「飼料油」運來台灣透過「精煉」程序變成「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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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衛生局依照正常程序抽樣,所得之總極性化合物數值為5%,合議庭也以標準抽樣方式驗得數值6.9%~8.1%,可見此數據才足以代表頂新油品之品質,且數值也與新鮮熬製豬油相當。
此外,從檢驗報告中也可看到,丙烯醯胺成分未檢出,代表油槽內豬油不是薯條或炸雞裹粉後高溫油炸後之回收油。黃麴毒素也是未檢出,證明非發霉汙染的餿水油。而代表油脂本質的碘價也落在55~72的標準值中,符合CNS標準,可合理推論該油脂本質為豬油、未遭混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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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進化史來看,膝蓋是不著地的,可為何1450總是跪著說話?
iijima_ai wrote:
楊大律師說穿了不過...(恕刪)
明明就有重金屬,,判決文節錄如下
(三)關於重金屬部分
上開偵查中食藥署之檢驗報告就同一油槽之檢驗結果,前後歧異,經本院勘驗並採樣送請食品工業研究所檢驗結果,雖檢出部分重金屬含量,惟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之係適用於終端販賣食品之衛生標準等語,並經鑑定人薛復琴於本院審理中鑑定明確。上開200-13油槽之油品為未精煉之油品,而油脂透過精煉過程可以去除重金屬乙節,業據鑑定人朱燕華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明確,且經食品工業研究所函文敘明。從而,上開檢驗結果雖各有銅或鉛經檢出如上開數據所示,然因重金屬可於精煉程序去除,則未必表示成品階段即含有重金屬,或所含重金屬並未符合食用油脂衛生標準規範。
記得之前某周刊曾偷偷跟著夜市廢油回收車,一路跟最後跟到黑心廠商中部油廠,這些廢油回收業者當然不會出來指證,再加上毒樹果實理論,法官也不會採信。全台灣只好繼續吃黑心油拉。
合格廠商應該是有合格炸油設備與購買合格豬脂肪,
這樣的原料油才允許去精鍊成食用油,
這樣的廠商才有合格證照
大幸福自己刊登的澄清影片中,
油的來源就是家庭炸油,
自己沒有炸油設備的,
當然也看不到豬脂肪,
就是小貨車載著一車的塑膠桶裝油,
一桶桶倒進一個很大的不銹鋼過濾槽,
最大問題就是"家庭炸油",
請問"家庭炸油"是多少家,
用什麼設備?
用新鮮豬還是病死豬?
用豬哪些器官?
確定是炸油沒有經過加工?
這些根本完全無法掌握,
也與頂新案法官說越南官方對於病死豬有嚴格規定無關,
因為"家庭"就是完全無法掌握品質的對象了,
而且"家庭"真的是家庭嗎?
大幸福還比較像台灣的南王化工,
只是收油,
但是南王只能做肥皂,
只收油的大幸福當然沒有官方的食用油製造許可,
難道南王化工可以將收到的油或再加工做測試?
符合食用油原料油標準的拿去賣食用油廠商?
符合飼料油原料油標準的拿去賣飼料廠商?
再送去試驗單位測試出報告OK就可以賣?
南王化工沒有食用油與飼料油的製造許可也可以賣?.
沒有合格的廠商的製造就是不合格的原料油,
不需要再去檢驗了,
沒有食用油或食用油原料製造許可的廠商當然不可以以食用油名義進來台灣,
還管你有沒有第3公正單位的試驗報告.
法律是要看立法精神與用意,
不只食安,
公共工程安全相關也是,
工程材料試驗一堆,
國內法規都是參考歐美日,
甚至搞烏龍用了歐美日合體(例如美規的試驗方式卻要求歐規的結果),
出現爭議時都是找出原始規範去看當初的用意,
台灣材料試驗法規用字遣詞都過於簡潔,
看字面解釋常常就有不同認知,
歐規與美規都是非常詳盡寫出試驗之用意精神與注意事項.
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永成公司就是本著食安法的規定與精神來判決,
大幸福不是官方許可廠商出的原料油就是違法,
頂新案法官也是可以自己蒐證不是只能依檢察官的證據辦案,
越南官方的證實與嘉義地方法院判例都是公開的資訊,
頂新案法官不可能不知,
所以這點讓人民質疑護航頂新是很正常的.
永成案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就直接認定不合格廠商出的原料就是違法,
可沒有糾結在原料有沒有合格,
原料製成的成品有沒有合格,
這才是符合食安法的精神.
頂新案法官明顯依食安法用自己的想法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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