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uar wrote:
一、'這會議是以非...(恕刪)
目前因篩選不當而留下詐騙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之爭議,問題在於:救濟程序開的不夠大。前面審查寬鬆,後面救濟又嚴格,對當事人當然不公平。因此,修改方法很簡單:只要在再審針對支付命令訂一個特別規定可以提起再審的要件就可以了;或者根本仿效德國法要求必須兩階段才可以取得既判力也行。但現在為了找一個石頭,拆掉一整座城堡,難道不是貽笑國際的修法?
看來看去,這還是最中肯的結論
toxic wrote:
之前也是因為收到了...(恕刪)
louar wrote:
一、"這會議是以非訟事務官法通過為前提"
→該次會議記錄中,邱聯恭老師曾言:「另外,《非訟法務官法》草案不知進行的如何姑且不論…」,陳榮宗亦言:「本席認為非訟法務官將來是否會設置,尚未定案,因此在討論本條時應以現今狀況來訂定」
這還不是以非訟事務官法通過為前提?我說明詳細一點好了,非訟事務官法通過,才有所謂均由司法事務官核發支付命令的情形,也才會有程序保障的問題,否則何來程序保障問題(特指邱聯恭老師部分)
我都說了特指邱聯恭老師的部分,何必拉其他學者進來,而為何要特別重視邱聯恭老師的看法,正是因為這次修法主要正是邱派學者在主導,至於其他學者的看法,老實說,我並不關心尤其像是孫森淼老師,因為他的專長不在程序法,而是實體法
你要挑毛病就隨便你,反正我已經講得很明白了,所謂以非訟事務官法通過為前提正是基於邱聯恭老師的見解而來
二、"邱聯恭老師明明是主張雙軌制,所以保留既判力並不衝突"
再說一次,我有提到你怎麼說嗎?我只是說保留既判力和邱聯恭老師的說法並不衝突,這樣都不行呀
三、吳副教授之評論
也是再說一次,我有說不能討論嗎?但所謂討論應該站在合理的方向來提,而不是站在找毛病的方向來提
更不是丟出一堆重覆且無限迴圈的問題來洗版面(這句話根本不是針對你,所以你也無須對號入座)
間單來說,我是針對這次修法產生的弊病來討論,你要是認為這次修法很成功,應該是正面闡述其成功在哪裡,以及我提出來的這些弊病為何不存在,而不是針對我引述的文章從枝節去否定其全部的論述,我這樣說好了,就算支付命令制度並非如吳從周老師所說「我國施行近八十年而本無疑問」,那又如何,這樣就代表這次修法沒問題嗎?就代表吳從周老師所提到的那些弊病不存在嗎?
話說回來,我所引述的文章也不是只有這一篇,其他篇呢,難道也都有問題嗎?
我再說一次,而且簡單整理一下結論
第一點.新法的修正意味著債務人在多年後仍得以再爭執該筆債權存在與否,則對於取得該支付命令之債權人而言,其權利仍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為避免債務人日後再對該債權提出異議,債權人可能在一開始即選擇提起一般民事訴訟,對於債權人之不便,可想而知;且如此一來,另方面對承認該筆債權之真正債務人而言,除了要花時間及勞力出庭外,最不利的是,該債務人須再負擔一筆因敗訴而生、由債權人先繳納之高額訴訟費用。所以針對兩造均無異議的債權,為了保障真正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權利及程序利益,賦予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確有其必要性。
簡單來說,就是會增加訟源,且對原本可以透過支付命令制度解決債權爭議的債務人不利
第二點.修法後之支付命令制度,雖可讓被害人再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資以救濟,但是同時該被害人必須要先繳納訴訟費用。假設被詐騙之金額是一千萬元,被害人就必須要先繳納高達十萬元之訴訟費用,遑論其他委任律師等之支出;又縱使被害人花費許多時間及金錢獲得勝訴判決,雖該筆訴訟費用最後係由詐欺債權人負擔,但該債權人既為詐騙分子,被害人期待其老實地返還所墊付之訴訟費用,甚至是已被強制執行財產之機率,顯然微乎其微
簡單來說,就是無論新舊法,其實都無法解決詐騙問題,詐騙集團照樣還是可以利用支付命令來詐騙(因為支付命令還是有執行力),而且也沒什麼成本增加的問題
第三點,所謂詐騙事件,並非「支付命令」所獨有,於「訴訟事件」,亦可能發生,誤認詐欺集團或誤認拋棄繼承效力者,也可能對法院訴訟文書不搭理,經法院一造辯論而敗訴。因此,取消支付命令既判力,並不能避免受害,難道主張取消既判力者也主張將「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取消嗎?況且遭詐欺集團聲請支付命令讓臺中黃姓婦女負債4990萬元案例,早於103年間經臺中地院民事判決撤銷支付命令之執行程序,該李姓被告也經刑事判決以詐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顯見受詐欺個案並非毫無救濟途徑,為何推動修法者,未向國人如實說明呢?
簡單來說,就是不應該將防止詐騙集團詐騙當成推動修法的主要原因,因為事實上根本不可能防止(恕刪)
白圭之玷 wrote:
'這次修法主要正是...(恕刪)
louar wrote:
目前因篩選不當而留...(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