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znsilvrboy wrote:
造謠就是造謠, 鬼...(恕刪)造謠就是造謠, 鬼話就是鬼話. 1949廢的死能為1945年在國際法下被判死, 1946年處死的納粹開脫? 那真是見鬼了. 難不成1949廢死後人還能活過來? 另外只強調不具法律約束力的第二條"解釋"而故意忽略有法律約束力的全面廢死的Protocol No. 13, 不是陰謀論是什麼?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德語: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縮寫:GG),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原定過渡時期相當於憲法地位的法律, 是戰後就開始訂定, 所以廢除死刑的討論不是只在於1949年, 而戰犯的處死也不是只在於1946年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BE%B7%E5%9C%8B%E6%AD%BB%E5%88%91%E5%88%B6%E5%BA%A6
在西德,於1945年至1951年,大部分被處決的罪犯為紐倫堡系列審判中對納粹的戰爭罪及違反人道罪,在美軍管理的監獄在1951年撤離前,約有806被處死刑,約300名被處決。
聯邦德國的廢死,最早來自右翼政黨的提案,原先目地並非是一般罪行的兇手,而是企圖阻礙盟軍對戰犯執行死刑[7]。一開始,兩大政黨社會民主黨及基民黨最初拒絕主動提案。社民黨原無意在基本法上加入廢死條款,也無意牽動具有近八成支持的高爭議的政治問題。但德國黨大老Hans-Christoph Seebohm看則出此議題的前儋性。對於社民黨,提供右派政治的支持的想法。超過半數的基民黨代表,若非利用此案使其有足夠票數將之入憲,當就在廢死問題上,投票將無法被通過。在兩大左右政黨的支持下,基本法加入第102條的永除死刑條款。但刑法有關死刑部分則遲至1953年修為無期徒刑[8]。但實際上廢死並無影響戰犯的處決,也被認為無法對其法院有拘束力,所以相關處決則持續到195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