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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集團以「支付命令」奪財土雞城老闆氣到心臟病發


lovejerry999 wrote:
2.有關再審問題,請參考下列民訴法條
第 496 條 (再審事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
  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
  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
  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一○、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
   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一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一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
   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一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
   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恕刪)


拜託..不要只看最後一句好嗎?

自己列出這麼多.第8.9.10項有看懂寫啥嗎?

假債權取得支付命令??哪個笨蛋想出來的詐騙手法.還沒有騙到先犯刑事罪.有這種笨蛋詐騙集團嗎?



看看律師的說法

轉自呂秋遠 臉書

支付命令確實是一種有效的討債工具,一般民事訴訟,如果要把欠債討回來,訴訟費用大概是欠債的百分之一到一點五,也必須經過二到三審的訴訟程序,時間或許長達一年以上。但是如果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不僅訴訟費只有固定的五百元,而且只要合法送達,經過二十天以後,債務人沒有異議,就可以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效果的裁定,可以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財產,所以,支付命令這項工具,對於沒有爭議的民事金錢糾紛,確實有很大的幫助。
問題出在於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支付命令不僅有執行力,還有既判力,但是這樣的「既判力」,卻又不能據以作為再審的理由,所以才會產生許多人利用這種制度的漏洞,來訛詐不懂法律的民眾。什麼叫做既判力?也就是確定判決的拘束力。(不要看不下去!這很重要!)
舉例來說,有人欠我一百元,我去提告以後,當法院判決敗訴,這時候這個判決就會產生既判力,也就是說,以後不可以針對這件事情,再請求法院判斷一次。不然的話,可憐的被告就要跑無數次的法院,因為原告可能會不斷嘗試提告,所以,確定判決的主文是不可以再度爭執的。除非,符合民事訴訟法上的再審理由。
問題就是出現在這裡。支付命令重視程序,也就是說,收到法院通知時,債務人要在二十天內向法院異議。法院對於聲請支付命令的證據,其實並沒有很看重,只要普通過得去就好,不像一般法院的審理程序嚴格。舉例來說,如果我要告某人欠我一百元,在一般審理程序,可能我要有借據、證人、交付一百元的證據、對方沒有還錢的證據等等。但是在支付命令的部分,法院只要看到借據,也不管是不是偽造,就有可能核發支付命令,不用太多的證明。
這時候我們可能想問,為什麼?法院怎麼可以這樣?
因為這是支付命令啊!這種程序的設計,本來就是為了針對沒有爭議的債權設計,讓債權人可以早點拿到跟確定判決一樣的裁定,做強制執行。如果還要嚴格審查,那把支付命令廢除也就可以了,就請大家來打訴訟。可是如此一來,對於合法的債權人來說,並不公平,因為他們會喪失快速執行的權利。
法律不能只考慮債務人,也要考慮債權人,不是嗎?我們也被人倒債過,是不是很想快速的把錢拿回來,而且對於法院審理速度很慢,多有抱怨?
那麼,這時候我們就會想問,債務人的權利在哪?
法律說,你可以在接到通知以後,到法院去異議,這個異議不用理由,只要說,「上開債務尚有糾葛」就好。什麼糾葛?不用跟法院說,也很簡便。
現在的問題有兩個,第一,很多人假造債權,詐騙集團又盛行,導致很多人以為自己沒欠錢就不必理會,最後債權就確定。第二,很多人不住在戶籍地,爸媽、同居的男女朋友或管理員一旦幫忙簽收,又忘記通知債務人去異議,這時候同樣會造成悲劇。
第一種情況,很多人就會想要提起再審。畢竟這些證據是偽造的,所以如果提起再審,不就一定有機會嗎?不行。因為我剛剛講過,法院在審查支付命令時,重點是程序(也就是有沒有在法定時間內異議),而不是證據(也就是借據是不是真的)。所以,就算證據是假的,法院也會認為,這跟支付命令沒關係,重點是你沒去異議。所以,形成一種很荒謬的情況,一般判決有既判力,也因此可以提出再審;支付命令也有既判力,但卻不能提出再審。
第二種情況,倒是可以想辦法提出再審,因為有沒有實際住在戶籍地,或者送達有沒有合法,這是再審可以同意的理由。

看完這些,如果還沒睡著,或者耐心看完,可以直接看結論了。

1.支付命令不能廢除,因為是保障債權人的一種重要方式。
2.在審查支付命令時,法院應該更嚴謹的審核資料。
3.支付命令應該不能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既判力的部分,應該在法律明文規定不適用,如此一來,債務人不用再提再審,當債權人依照支付命令的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可於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4.債務人也可以針對假的債權人偽造文書等部分,提起刑事的告訴,與民事的損害賠償或是不當得利。
5.請注意自己的戶籍,如果不住在戶籍地,千萬要交代家人、管理員在收到法律文件要通知自己,以便準時去異議。
在第三點還沒修法之前,請務必注意第五點,保障自己權利,而如果已經被支付命令所害,請勇敢的提出第四點。
我從小就認為支付命令是給銀行和討債公司拿來當作討債的手段(保障債權人)

不是給不看法院傳單的債務人(視法如無物)

如果要修改的話

那不是銀行法那邊也要改?

很難吧
民間司改會是幹嘛的?

好像沒起什麼作用

法院越判越離譜

那詐騙集團看來很熟悉法院運作

怎麼冒用本票及出具支付命令最後都可以成真

好像就是法官自己在幹一樣

太詭異了

warrenwang111 wrote:
拜託..不要只看最...(恕刪)


去看看民訴第500條有關再審期間的規定好嗎?
超過了再審期間,你根本無從利用再審來救濟

lovejerry999 wrote:
去看看民訴第500條有關再審期間的規定好嗎?
超過了再審期間,你根本無從利用再審來救濟
(恕刪)


法院問你有沒有欠對方錢.對方持你借據本票申請支付命令.你有無意見..你沒有意見.為何要再審?法院哪知道你是真的欠錢還是假的欠錢.無異議.就代表同意不是嗎?過了期限.你有異議那就持勝訴判決文要求法院撤銷或重審.有啥問題?

我可不可以用刑法詐欺罪告對方持假本票做成假債權..勝訴來要求法院撤銷支付命令?

我可不可以用提起債權債務確認官司..官司勝訴債權不成立後.要求法院撤銷支付命令?

你剛剛列一堆解釋令496.511.結果條文中可以重審不再此限寫得大大的.意思是有這些原因的話可以再審?自己又不看.然後現在500條?

幫幫忙..別鬧了...
cckm wrote:
所有法律文書都會有「已讀不回」的問題存在,
今天關了支付命令的門,明天誰誰誰又開了另一扇後門,
是否也比照辦理?...(恕刪)

當然法律文書寄發送達都有可能「已讀不回」的問題,
甚至連Line、微博都有「已讀不回」的問題,
但「已讀不回」後就具有法院判決同一效力(既判力)的法律有幾多?!
今天此樓為何獨談「支付命令」之法律弊端,
正因為民眾稍一疏忽就可能被惡意第三者協同法院查封拍賣辛苦一輩子的家產!!
地方管區警察在目前「支付命令」未修正Bug前,應該可以服務幫助民眾,
畢竟防範詐騙事件也是管區警員責任之一。


warrenwang111 wrote:
法院問你有沒有欠對...(恕刪)


法院問你有沒有欠對方錢.對方持你借據本票申請支付命令.你有無意見..你沒有意見.為何要再審?法院哪知道你是真的欠錢還是假的欠錢.無異議.就代表同意不是嗎?過了期限.你有異議那就持勝訴判決文要求法院撤銷或重審.有啥問題?

這就是詐騙集團所使用的手段啊,
有許多的債務人或許是誤認該支付命令是假公文,或許是根本沒有實際收到該支付命令,所以沒有在20天內聲明異議,讓詐騙集團
取得合法債權,土雞城那件案子就是很明顯的例子。

我可不可以用刑法詐欺罪告對方持假本票做成假債權..勝訴來要求法院撤銷支付命令?

如果超過了再審期間,很抱歉,還是不行。

我可不可以用提起債權債務確認官司..官司勝訴債權不成立後.要求法院撤銷支付命令?

因為確定判決的既判力問題,所以答案是不行的。

你剛剛列一堆解釋令496.511.結果條文中可以重審不再此限寫得大大的.意思是有這些原因的話可以再審?自己又不看.然後現在500條?

我貼的法條是496條、500條而已.....
496是再審事由,500是再審期間
另外那個判例是有關支付命令是否要檢具證據問題

warrenwang111 wrote:
法院問你有沒有欠對方...(恕刪)

一般民眾不懂這麼多,

每天詐騙電話、詐騙公文(包含金控公司和投顧公司的攬客電話)接不完,哪有興趣及時間逐件查核何者為真?

我覺得,假如確定本票為假造,即使過了50天也不應該執行。

因為若據不實證據執行命令,代表核定支付命令的法官有瀆職、圖利之嫌移,也應該一併移送偵辦。畢竟不知道債權真假的情況下,隨便簽發支付命令,以國家的公權力來介入私人債務,這算是濫用公權力圖利討債公司的明證。
warrenwang111 wrote:
法官也不會知道你到底有沒有欠別人錢..對方提示文件要求申請支付命令.法院問你..你不否認..所以法院發支付命令.哪裡有錯?
你欠別人錢.別人上法院傳你出庭.你都不出庭辯駁.所以法院判對方勝訴?哪裡有錯..
支付命令只是一張紙而已..假債權?你不會告詐欺嗎?詐騙集團是要找不到人才叫詐騙??找的到人而且上法院的能叫詐騙嗎?有這麼笨的詐欺集團等用真實的身分等別人來告嗎?
敢上法院要求支付命令一定有故事的.只是當事人沒講而已..一般欠地下錢莊就是先債權確立.然後合法要債.報警也只是私人債務協調.警方也莫可奈何.....(恕刪)

我非法律人,
從我一般人角度看民法~「支付命令」,
我是認為其債務督促程序之執行過程很不嚴謹,
然法院便宜行事,全然無視其不嚴謹之程序很容易造成民眾身家財產權益之不保,
不嚴謹之情形~
一、不分欠債千元、萬元或欠債1億、10億元都是在同樣不嚴謹程序下發「支付命令」通知。
二、法官既然不知債務是否為真,為何謹就「不回覆」行為就依法有既判力?!縱使有詐騙情形!
可嚴謹之作法~
一、確實配合可用之行政人力資源讓送達通知更嚴謹更慎重,例如各地管區警察、里長配合。
二、因延誤回覆遭查封拍賣通知時,若確是遭詐騙,法律上可有簡易救濟管道(非再審)。
其實此樓討論這麼多,並非在為真的欠債不還錢的債務人擺脫應還之債務糾葛,
而是替遭詐騙即無實際欠債之事實卻遭法院通知拍賣家產之善良受害者抱不平,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不是問題!
問題是~沒欠債卻要遭法拍傾家蕩產還錢!這等於是法律幫著不法人士以合法方式奪人家產!
法律條文應該是嚴謹值得為民眾所信任,執法程序也應該如此,否則就不是王道而是霸道!

補充:
引用臺灣法律網上專家寫的一段「支付命令」實務經驗談如下~點擊可連結網頁
「支付命令」在實務上,
運用非常廣泛,甚至廣泛到氾濫。
因為其既便宜又簡便,令人忍不住喜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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