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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搜不可取~~~疑!!

ichirohiro wrote:
身為一個受過專業法律...(恕刪)


當初就曉得84-1
所以發文時
刻意使用正常契約表達
"正常契約(正常情況所訂契約)合乎勞動基準法(且合乎法律)"
這句話我至使至終都沒編輯

如果你硬要說正常契約=所有合法契約
所有合法契約且合乎勞基基準法
這種文字使用邏輯不是很奇怪

正常就是在排除特殊例外
還是你認為有"異常契約"這種東西

你想盡辦法要刻意曲解語意
我也沒辦法

知道而反駁叫辯論
那請問曲解語意而反駁叫甚麼

十幾個腦袋加起來
還要靠區解文義反駁
也不難想像為什麼老闆連勞基法的"最低標準"都不肯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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