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y island wrote:捷運站.台北火車站要...(恕刪) 大大借我引一下言最高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裁判字號】 92,台上,6412【裁判日期】 921119【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陸路,當然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至於該道路是否僅供人通行,或供人、車通行,應非所問。且該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出處下面BJ4[爆卦] 沈律師撲馬FB(佔領捷運車廂未違反刑185)
ruffian0418 wrote:在太陽花運動後,證明了會吵的孩子有糖吃......所以一堆人開始食髓知味...只要不順從他們的主張就採「抗議.佔領.路過」的手段....如果反對他們的訴求就會被扣上不愛台灣的帽子.......(恕刪) 不是一堆人從頭到尾都是同一群人對於這群人我呸!!!!
lyyi wrote:他們抗議的是未來而您看到的卻是現在 怎麼知道他們所爭取的未來是好的?反核四,台灣人真的全部反核四了嗎?台灣政府做好替代方案了嗎?即使做好誰願意一個發電廠蓋在你家附近?還是…做好電費上漲以及限電的打算了?民眾根本難以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