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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傳包圍中正一分局緣由


邪左 wrote:
為了他驅離了公投聯去...(恕刪)


可以請你們去包AIT嗎?

我好想看美國海軍陸戰隊出勤~~

yenchunwang1427 wrote:
我覺得現在幕後的策劃者在進行切割了。這個行動顯然得不到像上次佔領立院這麼多的人氣支持,所以民進黨開始沉默不說話、黑島青開始放話批評這次的包圍警局。但是未來一定還會有更多試水溫的抗爭活動,只要民眾有支持傾向就鬧大,不支持就切割要不就轉移焦點。老是包裝相同的老梗不會讓人看破手腳?


我覺得衝立法院就是試水溫
只是沒想到因為當前政府人氣低,加上景氣低迷 讓許多人想出口怨氣
結果效果大於預期 出奇的好 吃到甜頭了
我想 等明年1/1後集會遊行許可制撤銷後
可能就會產生究竟是你集會遊行的自由為主?
還是我活動周邊群眾的自由為主?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廷神說話囉~

===================================

我一點也不覺得晚上這場行動是「模糊了佔領行動的訴求」。

一碼歸一碼,該究責的就該被究責。

方仰寧不但毀諾、選擇強制驅離,而且還公然違憲,永久禁止公投盟的集會申請。甚至說「即使違憲也要做!」。這已經超越任何一個對民主價值有所堅持的人的底線。在大法官甫宣告對「臨時性集會」採「許可制」的《集會遊行法》違憲的此刻,更顯得極端諷刺。

光這一點,就足以認定方仰寧根本不適任。更別提他那些著惡名昭彰的過去。

部分媒體快速地報導方仰寧的「鐵血、辛勞」,甚至有網友開粉絲頁相挺。這些我不否認。但懇請各位,也「平衡報導」一下方仰寧過去這幾年對弱勢、對社運參與者的各種違法鎮壓。

我自己最近一次在街頭與他面對面「相遇」,是過年前與華隆自救會!的工人到總統府前車道靜坐。當天方仰寧先是訓斥工人,面對抗議學生則是怒斥「你不是工人,你不要說話!」,接著不由分說、尚未依法舉完牌,就把我架走。拖回警局以後,我問警察自己是犯了哪條罪?員警面面相覷,因為沒舉完牌就硬把人拖走,根本不符任何犯罪要件。

其中一個警察說:「沒辦法,上面指示的。」

我問:「是方仰寧嗎?也太幼稚了吧。」警察苦笑不語。

就這樣被押在警局幾個小時。後來是等到工人及聲援者準備到警局來要求放人,方仰寧才趕著在記者會開始前來到派出所,授意讓我離開。離開前,還換個臉色笑著跟我說:「為廷,沒事吧?」。十足偽善。

類似這種例子,在過去幾年的社運場合不勝枚舉,比這更扯的所在多有。

有人說,該究責的是王卓鈞和江宜樺,不該針對小小員警。我無法接受。的確,高層是該幹、他們絕對要負政治責任。但被稱作「天下第一局」、掌管各種博愛特區集會遊行的局長,絕對不是沒有責任。

過去幾年,我們已經吃過夠多悶虧,但因為運動能見度本來就不高,因此也沒有餘力去對警方究責。這次若不是方仰寧明顯跨過底線,群眾也不會如此憤怒。

至於那些在罵洪崇晏壞事的人,你們給我閉嘴。八六是我見過數一數二具有勇氣、細膩、與行動力的行動者。對於今天他承擔起這個場子,而我卻無法在他身旁,我深深感到愧疚。

代誌沒解決,原諒沒可能。這個政府再不悔改,就等著被群眾淹沒。
palapalala wrote:
FB上開始在傳這張圖...(恕刪)


茲將集會遊行法相關條文整理討論如下:
---------------------------------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

所以公投聯盟依法可以申請在"立法院"及其周邊集會

---------------------------------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該團體違法夜襲"行政院"並有明顯危害諸多事項之事實
但是該團體申請的是"立法院"周邊
所以可以將別處的違法事證做為另一處之申請限制嗎?
除非他們在立法院有違法之情事
此有待法界人士解釋

---------------------------------
第 12 條
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
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
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
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
---------------------------------

警方的通知書(或公告)內有不允許該團體日後申請的字樣
但是似乎沒有這個權限 (或許有 待查證)
依法只能讓他們天天申請
然後每次都不同意 (要有相關理由)

因此既然要讓法治有其不可逾越的神聖性
千萬不可輕易因對方的挑釁刺激
而有不周詳的處置
否則一旦辮子被對方抓到就很難善後了
更重要的是對法治尊嚴的傷害

以上淺見 尚請斧正
就算所言屬實 我認為也沒有嚴重到要局長辭職的程度吧!
(但是聚眾去圍警局就是違法了!)
警察辛苦了!
務必要忍辱負重!

(更正)
經查證 警方之公告有列舉該團體在立法院及周邊的違法事證
所以應該是有理由不允許其申請
但是似乎還是需要逐次處理
否則就沒有給人家改進的機會了

狗宏 wrote:
流氓不可怕 就怕流...(恕刪)


請不要汙辱流氓


取一瓢 wrote:
請不要汙辱流氓


請你定義一下流氓好了
然後以客觀的角度解釋為什麼你會認為流氓比較高尚

palapalala wrote:
FB上開始在傳這張圖...(恕刪)


讓我扯一個...



按照這個做法

大家真的不用怕買不起房子

反正申請一下路權 搭個棚子 就是家啦


而且還可以看區域喔 申請個信義區的 您也能入住黃金地段

說不定還會有代辦行業因此興起.... BLABLABLA


有一個疑問就是 當五年前核可就有問題了吧?

(起碼我一個什麼都不懂的 直接就看到的用大腦思考判斷出來的看法是這樣)

津小津 wrote:
廷神說話囉~===接著不由分說、尚未依法舉完牌,就把我架走。拖回警局以後,我問警察自己是犯了哪條罪?員警面面相覷,因為沒舉完牌就硬把人拖走,根本不符任何犯罪要件。
...(恕刪)


個人不太理解,如果是合法集會,為何警察要舉牌,會有舉牌不就表示是違法的集會?

地瓜吃太多 wrote:
請你定義一下流氓好了...(恕刪)


嗯...流氓會承認他違法吧
而不是自以為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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