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chunwang1427 wrote:我覺得現在幕後的策劃者在進行切割了。這個行動顯然得不到像上次佔領立院這麼多的人氣支持,所以民進黨開始沉默不說話、黑島青開始放話批評這次的包圍警局。但是未來一定還會有更多試水溫的抗爭活動,只要民眾有支持傾向就鬧大,不支持就切割要不就轉移焦點。老是包裝相同的老梗不會讓人看破手腳? 我覺得衝立法院就是試水溫只是沒想到因為當前政府人氣低,加上景氣低迷 讓許多人想出口怨氣結果效果大於預期 出奇的好 吃到甜頭了我想 等明年1/1後集會遊行許可制撤銷後可能就會產生究竟是你集會遊行的自由為主?還是我活動周邊群眾的自由為主?
廷神說話囉~===================================我一點也不覺得晚上這場行動是「模糊了佔領行動的訴求」。一碼歸一碼,該究責的就該被究責。方仰寧不但毀諾、選擇強制驅離,而且還公然違憲,永久禁止公投盟的集會申請。甚至說「即使違憲也要做!」。這已經超越任何一個對民主價值有所堅持的人的底線。在大法官甫宣告對「臨時性集會」採「許可制」的《集會遊行法》違憲的此刻,更顯得極端諷刺。光這一點,就足以認定方仰寧根本不適任。更別提他那些著惡名昭彰的過去。部分媒體快速地報導方仰寧的「鐵血、辛勞」,甚至有網友開粉絲頁相挺。這些我不否認。但懇請各位,也「平衡報導」一下方仰寧過去這幾年對弱勢、對社運參與者的各種違法鎮壓。我自己最近一次在街頭與他面對面「相遇」,是過年前與華隆自救會!的工人到總統府前車道靜坐。當天方仰寧先是訓斥工人,面對抗議學生則是怒斥「你不是工人,你不要說話!」,接著不由分說、尚未依法舉完牌,就把我架走。拖回警局以後,我問警察自己是犯了哪條罪?員警面面相覷,因為沒舉完牌就硬把人拖走,根本不符任何犯罪要件。其中一個警察說:「沒辦法,上面指示的。」我問:「是方仰寧嗎?也太幼稚了吧。」警察苦笑不語。就這樣被押在警局幾個小時。後來是等到工人及聲援者準備到警局來要求放人,方仰寧才趕著在記者會開始前來到派出所,授意讓我離開。離開前,還換個臉色笑著跟我說:「為廷,沒事吧?」。十足偽善。類似這種例子,在過去幾年的社運場合不勝枚舉,比這更扯的所在多有。有人說,該究責的是王卓鈞和江宜樺,不該針對小小員警。我無法接受。的確,高層是該幹、他們絕對要負政治責任。但被稱作「天下第一局」、掌管各種博愛特區集會遊行的局長,絕對不是沒有責任。過去幾年,我們已經吃過夠多悶虧,但因為運動能見度本來就不高,因此也沒有餘力去對警方究責。這次若不是方仰寧明顯跨過底線,群眾也不會如此憤怒。至於那些在罵洪崇晏壞事的人,你們給我閉嘴。八六是我見過數一數二具有勇氣、細膩、與行動力的行動者。對於今天他承擔起這個場子,而我卻無法在他身旁,我深深感到愧疚。代誌沒解決,原諒沒可能。這個政府再不悔改,就等著被群眾淹沒。
palapalala wrote:FB上開始在傳這張圖...(恕刪) 茲將集會遊行法相關條文整理討論如下:---------------------------------第 6 條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所以公投聯盟依法可以申請在"立法院"及其周邊集會---------------------------------第 11 條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該團體違法夜襲"行政院"並有明顯危害諸多事項之事實但是該團體申請的是"立法院"周邊所以可以將別處的違法事證做為另一處之申請限制嗎?除非他們在立法院有違法之情事此有待法界人士解釋---------------------------------第 12 條室外集會、遊行申請之許可或不許可,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依第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提出申請者,主管機關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主管機關未在前二項規定期限內通知負責人者,視為許可。---------------------------------警方的通知書(或公告)內有不允許該團體日後申請的字樣但是似乎沒有這個權限 (或許有 待查證)依法只能讓他們天天申請然後每次都不同意 (要有相關理由)因此既然要讓法治有其不可逾越的神聖性千萬不可輕易因對方的挑釁刺激而有不周詳的處置否則一旦辮子被對方抓到就很難善後了更重要的是對法治尊嚴的傷害以上淺見 尚請斧正就算所言屬實 我認為也沒有嚴重到要局長辭職的程度吧!(但是聚眾去圍警局就是違法了!)警察辛苦了!務必要忍辱負重!(更正)經查證 警方之公告有列舉該團體在立法院及周邊的違法事證所以應該是有理由不允許其申請但是似乎還是需要逐次處理否則就沒有給人家改進的機會了
津小津 wrote:廷神說話囉~=========== http://imgur.com/OFEkDA9http://imgur.com/zQz7r07http://imgur.com/voMw8elhttp://imgur.com/GXAuIDIhttp://imgur.com/dGu9jvc補上證明
palapalala wrote:FB上開始在傳這張圖...(恕刪) 讓我扯一個...按照這個做法大家真的不用怕買不起房子反正申請一下路權 搭個棚子 就是家啦而且還可以看區域喔 申請個信義區的 您也能入住黃金地段說不定還會有代辦行業因此興起.... BLABLABLA有一個疑問就是 當五年前核可就有問題了吧?(起碼我一個什麼都不懂的 直接就看到的用大腦思考判斷出來的看法是這樣)
津小津 wrote:廷神說話囉~===接著不由分說、尚未依法舉完牌,就把我架走。拖回警局以後,我問警察自己是犯了哪條罪?員警面面相覷,因為沒舉完牌就硬把人拖走,根本不符任何犯罪要件。...(恕刪) 個人不太理解,如果是合法集會,為何警察要舉牌,會有舉牌不就表示是違法的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