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法官認為沈威志等6人構成私行拘禁罪,但不構成法定以外處罰罪,判其中5人6個月;法官認連長徐信正應負較大,判徐8個月。...(恕刪) 這一條到二審應該會是攻防重點之一因為 法官認定542旅 6人共犯,但事實上沒有一個人實際拘禁 洪仲丘,拘禁洪仲丘是269旅憲兵官等人,然憲兵官 非與 542旅共犯;法官如何認定這6人如何符合構成要件 "拘禁",新聞稿沒說明。二審還有得打....
dirtypoint wrote:這一條到二審應該會是...(恕刪) 何江忠還沒有召開「士評會」決定是否將洪關「禁閉」,就同意。在程序上已經形同執行關禁閉行為,憲兵官也要負擔後段行為責任。構成私行拘禁是法律上的妨害自由罪。違法送禁閉與凌虐分開,無犯意聯絡,因為證據不足。另外凌虐與致死也分開,不然軍官凌虐部屬致死是重罪。二審還要攻防是否構成凌虐問題?
DAVIDC2924 wrote:何江忠還沒有召開「士...(恕刪) 問題是憲兵官 並不是542旅共犯單獨542 旅 並無法完成 "私行拘禁"的構成要件洪員被憲兵官私行拘禁,對542旅亦有因果關係中斷的問題找了一下最高法院判決,並無 此種類似的判決比較類似的判決,是警員逮補人之後,無正常當理24小時內移至法院被用私行拘禁 判刑,不過跟 洪案差距還是很大而一審法官新聞稿也未引用任何最高法院判決 來述明 此種擴張解釋所以我認為6個人律師 一定會攻擊此點當然啦,這是我個人 想法所以我還蠻期待 高院 的判決結果
dirtypoint wrote:問題是憲兵官 並不是...(恕刪) 拘禁與致死無關,不然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法官可能認為「拘禁與致死」行為分開,但是拘禁程序需共同負擔行為責任,法官已判被告較輕之罪。例如甲開車將行人撞飛,再經乙車撞死,需共同負擔過失致死罪共犯指有犯意的聯絡,區別主要看行為的關聯性及密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