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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案一審 旅長沈威志判刑6個月

都是台面上的話

美軍對恐怖分子實際上是沒講人權

google 關達那摩灣監獄
TET wrote:
都是台面上的話美軍對...(恕刪)


這我也知~~ 可是曝光了 老美還是乖乖的依法行政好嗎

不像我們事情爆開了~~~XDDD 還是老神在在

jwe123 wrote:
這我也知~~ 可是曝...(恕刪)

台灣現在不也是依法行政?

怎麼美國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
台灣依法行政就變成司法不公了?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台灣現在不也是依法行...(恕刪)



美國依法行政 警察可以當場開槍
台灣依法行政 民代可以當場開嗆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哪有姑娘不戴花 wrote:
台灣現在不也是依法行政?

怎麼美國依法行政是依法行政
台灣依法行政就變成司法不公了?


你難道不知道,有沒有依法行政/司法不公,是白杉軍說得算?

fe1icitas wrote:
你難道不知道,有沒有...(恕刪)





DAVIDC2924 wrote:
法官認為沈威志等6人構成私行拘禁罪,但不構成法定以外處罰罪,判其中5人6個月;法官認連長徐信正應負較大,判徐8個月。...(恕刪)


這一條到二審應該會是攻防重點之一

因為 法官認定542旅 6人共犯,但事實上沒有一個人實際拘禁 洪仲丘,拘禁洪仲丘是269旅憲兵官等人,然憲兵官 非與 542旅共犯;法官如何認定這6人如何符合構成要件 "拘禁",新聞稿沒說明。

二審還有得打....

dirtypoint wrote:
這一條到二審應該會是...(恕刪)

何江忠還沒有召開「士評會」決定是否將洪關「禁閉」,就同意。
在程序上已經形同執行關禁閉行為,憲兵官也要負擔後段行為責任。

構成私行拘禁是法律上的妨害自由罪。

違法送禁閉與凌虐分開,無犯意聯絡,因為證據不足。
另外凌虐與致死也分開,
不然軍官凌虐部屬致死是重罪。

二審還要攻防是否構成凌虐問題?
DAVIDC2924 wrote:
何江忠還沒有召開「士...(恕刪)


問題是憲兵官 並不是542旅共犯

單獨542 旅 並無法完成 "私行拘禁"的構成要件

洪員被憲兵官私行拘禁,對542旅亦有因果關係中斷的問題

找了一下最高法院判決,並無 此種類似的判決

比較類似的判決,是警員逮補人之後,無正常當理24小時內移至法院

被用私行拘禁 判刑,

不過跟 洪案差距還是很大


而一審法官新聞稿也未引用任何最高法院判決 來述明 此種擴張解釋

所以我認為6個人律師 一定會攻擊此點

當然啦,這是我個人 想法

所以我還蠻期待 高院 的判決結果
dirtypoint wrote:
問題是憲兵官 並不是...(恕刪)

拘禁與致死無關,不然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法官可能認為「拘禁與致死」行為分開,
但是拘禁程序需共同負擔行為責任,法官已判被告較輕之罪。
例如甲開車將行人撞飛,再經乙車撞死,需共同負擔過失致死罪

共犯指有犯意的聯絡,
區別主要看行為的關聯性及密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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