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xctw wrote:雖然很多人會說要尊重個人意願但事關人命也不需要將個人意願無限放大因為這事除了符合的人沒其他人能取代也不能把請假的事讓捐贈人自己去跟雇主商量應該比照教召強制請公假個人意願應該在驗之前自己就要想清楚而不是讓家屬承受這麼大有希望卻被毀滅的痛楚 請問你有去驗過嗎如果有要如何證明
把同意書的效力改為半年到一年好了這一點時間比較不會有變化不會在同意人二十歲時同意四十歲要捐身體變化比較部會太大並且也可以建檔確認同意人能救那些人三年後、同意人簽的效力過了已經不是同意人了就不會是同意人反悔了不是嗎?能讓同意人自行決定也不會有壓力了不是嗎?但我認為到時候還是會有人報導有符合條件的人卻不願意捐贈就跟賣身契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