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些法律人看似擔心極權獨裁主義侵害民眾。但真正極權獨裁的本意就是少數人控制多數人,並且讓大多數的民眾意志與行為遷就少數人。換個角度思考,如果少數條文法的法律人希望我們多數台灣人吞下(或遷就)他們的思維,那是否也是極權獨裁的一種?
我只能說包含鄉民,台灣已經有很多人對法律人與司法失望透頂,甚至直指條文法的思維為其最大敗筆。(司法體系心不甘情不願的引進跛腳的觀審制就是最好的證明)。所以如果少數法律人想做的是獨厚條文法,並且企圖讓絕大多數的民眾吞下與遷就這種少數法律人的思維甚至影響民眾行動。若真如上述所言,那只能說他們或許正在做他們自己人生最不願意的事情,《極權獨裁》。
二、如果少數法律人動輒用獵巫字眼,來描述自己不滿意大多數台灣民眾討厭條文法的這個事實,太平洋其實也沒有加蓋,工作也很多種,博士都能去賣雞排,行行都能出狀元。法律人不必把自己搞成鬥雞,大家不必過的這麼辛苦。
三、如果擔心國家公器侵害民眾權益,應該與TDFA一樣一同站在支持的小政府的立場(自己的責任自己擔),盡可能的限縮政府權力。而不是整天吹捧歐洲大政府烏托邦幻想主義,甚至企圖將部分歐洲烏托邦的廢死理念偷渡到台灣來。
四、如果擔心有不友善的政權來傷害民眾,應該更要力挺TDFA,而不是跑去從法律下手。因為法律到時候只是一張紙。從古至今的任何壞人(或不友善政權)要侵害民眾時,他們要搶、要偷、要侵害民眾從不擔心 “法律那張紙” 。而不友善政權更不擔心,因為他隨時可以立法修改 “法律那張紙” 。
五、這幾年看盡新聞(網路)裡頭的法律人詭辯,推託責任在於立法院修法。但事實上如果立法院是效率低落的工廠(或廚房),那辯解的法律人就像不負責的Sales(或解說菜單的服務生)。當消費者(鄉民)付了錢(納稅金)所得到的產品結果(或菜色)不如預期時。你有看過Sales叫客人自己去責罵工廠(或廚房),然後他晾在一邊哈哈大笑嘲笑你選錯工廠(餐廳)的嗎?
六、其實很多民眾已經受夠了條文法的僵化,例如性騷擾哪些狀況有寫到,哪些狀況沒寫到不算,哪些是主觀認定,哪些又是客觀認定。由於現今科技與社會變動快速,如果今天是英美法系民眾可以參與的陪審團開庭,一般民眾較不容易因為法條沒有修改,或法條沒有跟上時代,而輕易放過那些《應該要罰》的人渣。英美法系能夠跟上時代變化,靠的是活那些在適應環境變動的民眾自主判斷,而非冗長且耗稅金成本的多次立法與修法。
七、捍衛自由權益與遏止極權獨裁機器,靠的是自由的思想與武力作為後盾。從來不是僵化的法律法條。菲律賓機槍在掃射的同時,法律法條的“那張紙”在哪裡?大政府的機器與反應又在哪裡?
八、若有人擔心法條任意擴大解釋,將傷害民眾權益。其實這種擔心是多餘的,因為這只會出現在條文法的世界裡面。若採英美法系民眾可參與的陪審團,即便極權獨裁的檢方擴大解釋進行起訴,民眾仍可以透過陪審團機制完全無罪將其擋下。法律人反而要擔心他崇拜的條文法會在少數立法者閉門下的利益交換,出現危害民眾權益的事情,而沒有任何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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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或許便當文不會被罰到,但《應該要罰》才對。
條文法不理想的地方在於,有寫進法條內的就算法律問題,沒寫進去就被二分法歸類為道德問題。這種戲碼常在一些法律人的網路嘴砲裡大顯身手。舉這次為例有人也企圖舉例那些可能不賣產品給菲人的商家來做比較,企圖暗指沒有明確的具體傷害的便當文作者,不應該需要受罰。
但是:
A.法律人是否能公平的將法律與道德問題徹底的歸類清楚呢?
B.另外是不是一定要有明確的具體傷害,才能給予法律規範呢?
很可惜,答案都是否定的。無論條文法的法律人如何辯解細節與差異。他們辯解就像變調的小提琴沒人聽得懂,而且離付錢的客戶(民眾)認知差得很遠。
事實一:法律與道德並不一定能夠歸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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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vvye wrote:
看下閣下不止法律邏輯...(恕刪)
說實在的,教授的道德問題到這邊,也批得差不多了!
後面如果還有詭辯,相信鄉民仍會繼續批判的!
下面針對法律面簡單討論一下(我不是學法的,先申明)
基本上您的論點,其實都在那教授的思維框架中打轉〜
「今天便當文根本不違法」這訴求,其實要先拆成兩種狀況來看!
1. 便當文是完全捏造的
2. 便當文是完全真實的
如果便當文是完全真實的,那麼經過檢警調察後,便當妹更本不會被起訴!
同時檢警會再繼續追查事件中的便當店,然後在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起訴相關對象、以何法條起訴!
很不幸的,今天便當女承認便當文是完全捏造的!
那麼「說謊」就變成起訴便當女的原因與必要條件,適用的法律就變成「社維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散步謠言,影響公共安寧者,
對主事者處3天以下拘留或是3萬元以下的罰鍰。」
至於您為何一直落在那教授「說謊不違法」、「便當文根本不違法」的思維框框中跳不出來呢?
這就在於那教授的論述是根基於錯把自己同時當成被告律師與審案法官勒!
從這樣的角色觀點出發,這位「法官」的心證當然是認定無罪!
至於事實若是介於完全真實與完全捏造的中間,我只能說,這事情可大可小了!
而且大多數案件,相信都沒那麼「單純」才對!
另外請幫忙一下,
如果要幫教授論述,請加些自己的料,畢竟那教授寫得比您清楚一些!
否則真的沒啥動力寫這一堆!
先謝過了!
killy_chu wrote:
說實在的,教授的道德...(恕刪)
那我解釋給你聽
紅色字體為重點
希望你能了解
目前沒有檢察官起訴的問題
日後要告也是人民告政府
今天便當妹的事件
目前是為行政處分
而非一般司法案件
何為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也就是說
今天警察機關
在給董小姐陳述機會後
所做的決定是為單方片面的
舉最近某例子來說
有駕駛超速了600多公里
被開罰單一樣
該處分
都只是單方面做成的
他中途是沒有經過嚴格的司法程序的
而對受罰者而言
如有不服
才走入爭訟
以該撤銷訴訟案件來說
先走完申訴的訴訟前置
才會走入行政訴訟階段
這時候才是需經過法官審判的司法案件
這時候才會有構成要件及證據的審查
另外今天為不違法
並非是在個人成見內打轉
而是基於法條構成要件不成立
麻煩自行參照
罪刑法定主義及其派生原則
看完了
你就會了解為何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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