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鴉1234 wrote:不是我們只在乎我們的感受,而是在乎絕大多數人的感受,不要把同志圈再放大了。 這是不可能有共識的,光是這討論區的無限迴圈就知道我“個人”也不想無限迴圈下去,我私下對同志們加油就可
f8841010 wrote:很多一般民眾都不反對專法現在反對專法的幾乎都是挺同的人 好好和他們說他們會理解的可是只看到很多人說同志不可以結婚 ;不可以有繼承權,去打繼承權官司就好;同志可以和異性結婚就好沒有不允許他們結婚;同志可以結婚那近親結婚為什麼不可以;遺產可以給寵物類似這樣的意見很多,那就又是形成對戰局面了我知道我這樣說又是一個無限迴圈
kantinger wrote:民法跟專法主要差別在法律上會不會大幅度破壞現有家庭對嗎?...(恕刪) 修民法與立專法基本上都不會破壞現有家庭,或對夫妻、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有影響。至於哪種修訂的法條比較多,目前還看不出來。因為如果要修法是要怎麼修,目前提出的就有三種版本:專法的部份,比較普遍的說法,則是另外訂立一個「同志伴侶法」,至於這個法案的詳細內容目前仍未知。以上修法與專法的爭議應該是在:是否要讓兩個同性別者於法律上的結合,也能使用「婚姻」這個名詞。後來還有一種提議,是另外在民法中新增一段婚姻法的「專章」,不動民法972條,而在親屬編增訂第八章「同性婚姻」,並增訂條文「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在父母子女、扶養等相關規定中,則增訂條文,在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同性婚姻當事人也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規定,有子女者亦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規定。所以目前針對同性法律結合的部分是有這三種說法,不知道之後還會不會有人提出其他想法就是了。
同性的結合不能稱作婚姻關係, 所以在這點吵, 一點意義都沒有。所以跟民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民法根本沒必要寫甚麼 同性結合的關係。同性想怎麼結合, 去寫個法案,就可以(有甚麼權利義務 男男 女女寫清楚, 要寫成2部也沒關係)。 自己搞 沒人會在乎。玩辦家家酒, 自己玩就好, 不要把不想玩的扯進去。明明就很簡單的事, 為何可以搞到這麼複雜? 實在搞不懂。 同性又要結婚又要生子???????只能稱作伴侶關係。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連自己都稱作伴侶, 又怎會要求婚姻?古代就有義結金蘭 結拜兄弟, 為何不採用這種關係?桃園三結義: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願同年同月同日死。皇天后土,實鑑此心。背義忘恩,天人共戮這種誓詞 比結婚更有力。關起門來怎麼搞, 應該不會有人反對。
3dFPSone wrote:有這麼多人 去登記伴侶關係了, 你還在講人家要結婚?去登記都不覺得被歧視 你異性戀覺得被歧視? 同志爭取婚姻是在註記之前就在爭取可以註記之後也是持續在爭取婚姻而為什麼會有註記這件事,麻煩你查清前因後果這是兩回事,註記也不能帶給同志如婚姻般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