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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志婚姻,我們終該還給他們。


烏鴉1234 wrote:不是我們只在乎我們的感受,而是在乎絕大多數人的感受,不要把同志圈再放大了。


這是不可能有共識的,光是這討論區的無限迴圈就知道

我“個人”也不想無限迴圈下去,我私下對同志們加油就可


f8841010 wrote:很多一般民眾都不反對專法
現在反對專法的幾乎都是挺同的人


好好和他們說他們會理解的
可是只看到很多人說同志不可以結婚 ;
不可以有繼承權,去打繼承權官司就好;
同志可以和異性結婚就好沒有不允許他們結婚;
同志可以結婚那近親結婚為什麼不可以;
遺產可以給寵物

類似這樣的意見很多,那就又是形成對戰局面了

我知道我這樣說又是一個無限迴圈

kantinger wrote:
民法跟專法主要差別在
法律上會不會大幅度破壞現有家庭對嗎?...(恕刪)


修民法與立專法基本上都不會破壞現有家庭,或對夫妻、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有影響。

至於哪種修訂的法條比較多,目前還看不出來。
因為如果要修法是要怎麼修,目前提出的就有三種版本:



專法的部份,比較普遍的說法,則是另外訂立一個「同志伴侶法」,至於這個法案的詳細內容目前仍未知。

以上修法與專法的爭議應該是在:
是否要讓兩個同性別者於法律上的結合,也能使用「婚姻」這個名詞。


後來還有一種提議,是另外在民法中新增一段婚姻法的「專章」,不動民法972條,
而在親屬編增訂第八章「同性婚姻」,並增訂條文「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在父母子女、扶養等相關規定中,則增訂條文,在同性婚姻準用「民法」婚姻、父母子女、監護、扶養,家及親屬會議之規定;
同性婚姻當事人也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規定,有子女者亦平等適用父母子女權利義務規定。

所以目前針對同性法律結合的部分是有這三種說法,
不知道之後還會不會有人提出其他想法就是了。

心情藍藍的 wrote:
我都已經說抱歉讓你誤...(恕刪)

你不需要對我說抱歉,是你自己討論離題。我也不曾看過抱歉還這樣理直氣壯的
如果修民法男女夫妻父母怎樣
要不要在法律上破壞其他大多數的家庭?

如果只要權利義務就定民事契約要結婚做什麼?
烏鴉1234 wrote:
你不需要對我說抱歉...(恕刪)


你可以回去看我發言是否有指你?
就是沒有在說你啊

祝福同志婚姻爭取成功
百尺竿頭,差臨門一腳,加油
滿滿的岐視絕對是真的,別灰心囉
心情藍藍的 wrote:
你可以回去看我發言是...(恕刪)

所以你不需要抱歉你看不懂?
同性的結合不能稱作婚姻關係, 所以在這點吵, 一點意義都沒有。
所以跟民法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民法根本沒必要寫甚麼 同性結合的關係。
同性想怎麼結合, 去寫個法案,就可以(有甚麼權利義務 男男 女女寫清楚, 要寫成2部也沒關係)。 自己搞 沒人會在乎。
玩辦家家酒, 自己玩就好, 不要把不想玩的扯進去。


明明就很簡單的事, 為何可以搞到這麼複雜? 實在搞不懂。 同性又要結婚又要生子???????


只能稱作伴侶關係。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連自己都稱作伴侶, 又怎會要求婚姻?

古代就有義結金蘭 結拜兄弟, 為何不採用這種關係?

桃園三結義:
不求同年同月同日生,只願同年同月同日死。皇天后土,實鑑此心。背義忘恩,天人共戮

這種誓詞 比結婚更有力。

關起門來怎麼搞, 應該不會有人反對。




3dFPSone wrote:有這麼多人 去登記伴侶關係了, 你還在講人家要結婚?

去登記都不覺得被歧視 你異性戀覺得被歧視?


同志爭取婚姻是在註記之前就在爭取

可以註記之後也是持續在爭取婚姻

而為什麼會有註記這件事,麻煩你查清前因後果

這是兩回事,註記也不能帶給同志如婚姻般的權利與義務
?.
婚姻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那樣用民事契約做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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