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ab69 wrote:
所以我們大家都體會...(恕刪)
對阿 還有遇到顏色會醒來的青年 導演 等等之類的
CUFOX wrote:
你先回答完你一直逃...(恕刪)
thron wrote:
你的問題本來就一堆漏洞,本身就是錯誤的命題怎麼會有合理的答案囧
已經講過N次,控方不需要也不必要"證明"辯方"違約",只要提供辯方"不履行約定行為"的"證據".除非控方本身是解約方要主動片面解除契約(例如房東收回房屋)
用租房子可能更容易理解,今天房東擅自收回房屋。租客提告難道要指出不符合租約全部要件嗎?當然不是,一定是控告房東未合意就收回房屋,房東就要提出根據租約那一條規定所以收回房屋。但今天房東主動要房客搬離上法院就要舉出根據那一條規定(破壞東西,不繳房租...etc)
有沒有"違約"是判決,控方"主觀"認為辯方"違約"之虞,要不然官司打爽的嗎汗。
你到底有沒有打過定型化契約官司的經驗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