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真的很可笑中共以武力占領中華民國領土,想推翻中華民國,建立共產制度的新國家,如願建國了,但中華民國沒有被消滅。「台獨」也是想推翻專制政權的中華民國(舊國民黨時代),建立民主自由自主的新國家,雖沒有如願,但成功讓中華民國轉型民主法治。一樣想推翻中華民國,建立新國家,中共如願了,但卻說堅決反對「台獨」,還說「台獨」要攻打台灣中共這麼保護中華民國,但又要消滅中華民國,中共看是哪個喊反台獨,就應該先站出來消滅中共政權,不是嗎?!中共才是「共獨」。不過搞了半天,大家才清楚,原來「中華民國」也是中共所謂的「台獨」!中共是一個靠謊言維持的政權,充滿謊言!難怪那位移民美國的奧斯卡獎得主,上台說到中國:中國是一個充滿謊言的國度!
Brian 168 wrote:請問要什麼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算不算在你眼中的根據?...(恕刪) 首先恭喜1000樓達成但要討論中華民國憲法前請定義第4條的"固有疆域"以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的時間點而言這個"固有疆域"並不包含台灣因為當時台灣已割讓給日本數十年了正處於日據時代此外中華民國憲法本身並無任何條文自稱為中國條文中亦無任何中國的字樣而簡稱無法代表任何事就像縮寫為ROC的國家有很多個每個都是中華民國嗎?爰上~討論中華民國憲法並無意義若你為弱化版的大中國主義者即現今中國領土+台灣領土即可滿足的話為儘速完成統一大業請儘速加入中國地下反集權專制的民主組織已最快的速度推翻中共集權統治成立民主政權到時候台灣就會自己靠過去了畢竟都是炎黃子孫故宮裡還擺著這麼多歷代文物呢但是~新疆跟西藏會不會鬧獨立小弟就沒把握了PS:棒棒的,總算破千了小弟覺得該休息了,小粉紅們真的是很不給力啊,大家都來瞅瞅,都來評評理,小弟自己都蓋了多少樓了啊,小粉紅們出來上班還不努力點,消極怠工真的是共產的硬傷啊PS2:留言區那些怕被洗臉不敢浮上檯面的你們的意見絲毫不值得尊重,該不回應
饅頭 wrote:7.1952年,中日合約-重申舊金山合約,並協定1941前簽訂的所有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條文內容彼此矛盾;日方於1972年宣告本合約無效-已屬無效合約。 小弟弱弱的問一下:中日合約內容,並無明訂雙方可以片面中止合約,日本憑什麼可以單方面宣告中日合約無效?假設我和某A有民事糾紛,雙方談好合解內容為我必須將名下的B土地讓給某A,並且簽完合解書了。我可以隔幾天後突然對外說 和某A簽的合解書作廢,不算數?
engcalvin wrote:但中華民國沒有被消滅。 被消滅了喔,聯合國的國家名單裡面已經沒有 "中華民國" 這個國家了,中華民國所有的權利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所以中共才會說台灣是他們的,所以蔡英文才會說中華民國是流亡政府
budinx wrote:被消滅了喔,聯合國的國家名單裡面已經沒有 "中華民國" 這個國家了 這個邏輯對嗎?聯合國的國家名單裡面已經沒有 "中華民國" ,只能說明中華民國不在聯合國組織裡,無法證明中華民國被消滅了。某個動物園裡看不到的動物,不代表這種動物已經不存在世界上了,只能說 這種動物不在這個動物園的動物名單內。邏輯要先清楚。
我就直白問你你口中的“中國”到底代表什麼意思?1.中華民國(不含中華人民共和國)2.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含中華民國)3.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主題的中國(PRC吞掉ROC)你從頭到尾只會跳針“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你從來沒有明確解釋你口中的“中國”從何定義,來吧!好好說說你的答案,不然光跳針只是討巴掌吃而已。感覺你以討巴掌為樂,不然怎麼會重複跳針“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位階有比憲法明文大?法院判決的位階有比憲法明文大?法院判決的位階有比憲法明文大?你到底在跳什麼針?你到底在跳什麼針?你到底在跳什麼針?
SteveJTY wrote:小弟弱弱的問一下:中日合約內容,並無明訂雙方可以片面中止合約,日本憑什麼可以單方面中止中日合約。...(恕刪) 這個嘛~首先日本已經在1951的舊金山合約中說明放棄對台灣的一切權利又再1952年的中日合約放棄了馬關條約的權利(割讓台灣給日本)日本其實就是放棄一次之後又再放棄一次對台灣的權利先不說這樣第二次的放棄沒有效力但明顯第一次放棄後已經失去主張台灣歸屬的權利了再者中日合約本身就沒有規範對台灣這塊土地的歸屬只說台灣人民屬於屬於中華民國籍PS:以上很饒舌簡單的說就是打完仗,大家在分土地時國共在內戰,沒空來分土地大家不知道要把土地分給誰所以就沒說台灣這塊地要給誰應該是等中國主權確認後再來分結果殊不知~就一直懸著了反正就是誰佔誰就贏再來是條約其實就是國家間簽屬自願受其拘束的協議文件簡單的說就是簽署雙方認同就是有這回事就有效力不認同就是沒這回事就沒效力事後片面否認可能讓對方不爽(想想1971→1972,你應該會知道為啥日本要片面中止)但~你也沒辦法約束另一個國家的作為啊真要不行~就只能打仗了另外會這樣是因為聯合國並沒有立法機構,也沒自然也沒有執法的依據,各國都是遵循一個"共識"一般的民事合約是受到法院保護的執意亂搞的話,可是會被法院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