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lyg wrote:
如今官司都打贏又怎樣?
可是 人家打贏了
你講的都輸了...結果還是別人灰頭土臉阿~
難怪32:0...在你的講法中 聽起來是0:32....

------
真心覺得...你還是回去同溫層比較安全

JasonQ wrote:
我其實蠻好奇地
「你是活在那種家庭教育薰陶之下,養成這種睜眼說瞎話還力爭到底的性格」?
dgame wrote:
可是 人家打贏了
你講的都輸了...結果還是別人灰頭土臉阿~
難怪32:0...在你的講法中 聽起來是0:32....
------
真心覺得...你還是回去同溫層比較安全











JasonQ wrote:
當然是打臉NET民事...(恕刪)

JasonQ wrote:
當然是打臉NET
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是因為自始至終NET都不在OT合約本體
NET不知道嗎?誰啟動行政訴訟?
況且,法官判決已經告訴你,如果是私人契約延伸的爭議,則回到民事訴訟範疇
所以,當初NET吵的侵占、違反OT合約....不是被法官駁回了嗎?
那麼,你說,這不是被打臉?
你可以去第一篇看看內容,有沒有跟現在判決狀況相符!
dgame wrote:
事實上 當裁定不進行假處分時
就已經否定了NET所謂增建部分的"產權"
剩下的民事糾紛 既然都已經確定了處分權
NET 只能找二房東討要損害賠償
絕計扯不到大房東(基隆市政府)
更不用講 還想告警察"強盜"...這個真的是匪夷所思
另外 死不認錯就沒錯嗎?
官司輸了抹污贏的就沒輸嗎?
這種操作我也是覺得厲害了~
mourningtw wrote:
你拿得出NET跟市政府的合約,再來跟我說從合約觀點來評論
你以為民事跟行政法院都沒看過合約嗎
二房東不能給出超過他自己原合約範圍內的條件這是租賃的基本概念
超過的部分,法院都歷來判例都認為是無權處分,只要大房東一否認就是無效
主富真的要有辦法就拿出林右昌市府時代的同意文件
問題是,他們拿得出來嗎,敢拿出來嗎?
JasonQ wrote:
有錢人不在乎律師費,當然會利用「提告」去塑造形象、達成公關目標
他們的目的不見得是「勝訴」,而是「話題」
這是司法允許的權利
問題在於,當初不明所以就胡亂附和那些罷免團體胡說八道扭曲事實的傢伙
這麼多次的司法攻防後呈現出來的事實,卻不能讓他們認錯道歉
這才是造成我們社會一堆名嘴肆無忌憚的胡說八道的原因。







tgdlyg wrote:
看清楚了沒?
就明明包含2~4樓了,
這不就說明了2~4樓本來就是屬於市府的資產,
至少市府已經認為是自己的資產了不是嗎?
2~4樓所有權明明就是市府的,
根本沒有謝國樑說的產權沒有移轉的問題不是嗎?
mourningtw wrote:
那合約的當事人有主富嗎?
還好意思說只看判決的沒工程合約經驗
如果常在接觸合約的人,會不知道合約是在規範簽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
不管基隆市政府跟大日簽的合約講了什麼,主富最多就是協力廠商
不會是合約當事人,不會因此有任何對基隆市政府主張的權利
同樣的主富跟大日之間不管有任何約定
都不會對沒有在他們兩者約定間有承諾的基隆市政府產生約束力
所以你拿出主富跟基隆市政府之間有任何約定的資料
我就信你講的有理由,不然法院判決已經多次否定你了
真的以為法官對合約都沒去看的喔
更別說你這說法,不就認同基隆市政府排除佔用有理由
那你還在辯什麼???
至於基隆市政府要不要針對大日的合約去追究前市府
葉也指出,基隆市政府在林右昌市長任內所簽訂的合約及採取的作法,很明顯對基隆市政府不利,這部分是不是有涉及瀆職,其實也需要進一步查明。
沒有人說不查啊,但本來有爭議的主富訴訟不先結束要多開支線讓自己手忙腳亂嗎
不過都報成這樣了,瀆職跟貪污可是公訴罪,我也沒看到檢方自己跳出來說要查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