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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商場,NET又輸了

tgdlyg wrote:
如今官司都打贏又怎樣?

可是 人家打贏了
你講的都輸了...結果還是別人灰頭土臉阿~

難怪32:0...在你的講法中 聽起來是0:32....

------
真心覺得...你還是回去同溫層比較安全
JasonQ wrote:
我其實蠻好奇地

「你是活在那種家庭教育薰陶之下,養成這種睜眼說瞎話還力爭到底的性格」?


dgame wrote:
可是 人家打贏了
你講的都輸了...結果還是別人灰頭土臉阿~

難怪32:0...在你的講法中 聽起來是0:32....

------
真心覺得...你還是回去同溫層比較安全


笑死!你們不也是同溫層?
不去看看當初皇家牛肉麵事件,
我還不是被一群同溫層圍攻,
結果呢?
檢察官查證結果完全跟我說的一樣不是嗎?
我是找資料評論,
不是靠同溫層取暖好嘛!

那你有公共工程從開標到完工驗收的經驗嗎?
你就把工程問題與法律判決完全搞錯了,
法律上的判決只是針對雙方提出的證據,
法官做出裁決作為公權力執行的依據,

像主富提告市府強制接管,
法官認為主富將破壞門鎖及換鎖回收建物的行為,定性為強制接管及行政執行命令,按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主辦機關和民間機構依《促參法》簽訂的契約為民事契約。因此,基隆市府和大日簽訂的109年OT契約為民事契約,當事人依照契約所為的債權行使或債務履行,都屬於私法行為,若因契約衍生相關爭議,應循民事法規及私法途徑處理。

看的懂嗎?
這邊法官是說爭議需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而非行政訴訟。
結果一堆人就說NET被打臉了.

這正好證明我說過的觀點,
實際上2~4樓產權問題,
NET簽約的是大日,
應該是NET與大日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後,
基隆市政府再與大日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而不是用公權力直接收回建物.

看的懂嗎?
合約有爭議,
應該是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
之後才能用公權力去執行,
而不是基隆市政府認為合約上自己有理,
就自己先動用警察等公權力去執行,

那不就說主富如果是黑道,
主富認為自己有理,
不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可以直接找小弟處理?

就吃相難看啊!
就讓警察變成有牌的流氓不是嗎?
真的是光明正大,
為何當時的主管只敢穿便服還遮遮掩掩?
因為當時沒有法院的判決與執行令啊!
法院雖然駁回NET的提告,
可沒有說基隆市政府可以在沒有法院的民事判決與執行令下動用警察權去執行啊!

還有微風當初被抓包宣告投標結果前一天就在徵才,
這不就是已經內定了,
就吃相難看啊!










來看這一篇評論,
作者說他做過促參業務15年,
他的評論我認為是我看過的最公正客觀的,
完全符合做過公家案從開標到結案的認知.
















其中他就說如果是ROT,
給微風20年是合理的,

我認為先不說微風未來會不會再增建,
可以確定的是NET已經花錢增建,
5+3+2的營運期就不合理了不是嗎?

作者也用不倫不類形容此ROT案,
作者講出一個處理關鍵,
就是原本不在OT中憑空出現的2~4樓,
市府應該是要透過鑑價有償取得,
但承辦單位也會受處分,
所以打算等到10年營運期後再點交,
默默的掩蓋問題,
沒想到新市長想換廠商,
事情才爆開.

但作者有個觀點我不認同,
他說是承辦單位沒有上報問題,
導致新市長認為NET是非法侵佔.

我認為當時信二賄賂一群人被抓,
應該是同一批承辦人員,
因為後來也查到有收東岸這邊的錢,
謝國樑上任交通處長一定是換自己的人馬,
新的承辦人也不可能沒經驗到說看不出來此案的問題,
完全沒有上報,
相反的一定有上報問題給交通處長,
謝國樑一定也有問過法律顧問,
知道有機可乘,
才會不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因為可能會搞到任期結束還在打官司,
微風等不了,
才急著直接動用公權力亂搞.

至少我的觀點與這位作者的觀點在合約上的觀點是相同的,
本來就是有問題的合約,
可以透過協商鑑價或是執行完10年營運期方式,
來取得產權,
而不是在合約有問題下就直接公權力執行不透過民事訴訟途徑.
謝國樑爛在哪裡?
他只會說林右昌沒有取回產權,
但他都不說這個產權是建立在有問題的合約上,
本來就是透過雙方協商,
協商不成再民事訴訟,
自己亂搞事件爆發後,
就通通推給林右昌,
有夠沒擔當的.

簡單來說就是林右昌拉了一陀屎,
而這陀屎本來可以等乾一點就可以整陀移走,
而謝國樑就不等變乾,
急著拿攪屎棍亂攪一通以為可以清乾淨,
才會噴了滿臉搞到滿臉豆花啊!

我是從合約內容觀點來評論,
而不是從法院判決用政治觀點來評論,
只有從政治觀點來看的人才會需要靠同溫層來取暖好嘛!
dgame

合約在法律解決就是說NET 的主張是錯...這有啥好辯論的哩?

2026-01-05 15:32
mourningtw

貼一個去年前年的舊文,你要不要請這位現在在大聲出來講判決沒照他的有問題?

2026-01-05 21:15
tgdlyg wrote:
JasonQ...(恕刪)



當然是打臉NET

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是因為自始至終NET都不在OT合約本體

NET不知道嗎?誰啟動行政訴訟?

況且,法官判決已經告訴你,如果是私人契約延伸的爭議,則回到民事訴訟範疇


所以,當初NET吵的侵占、違反OT合約....不是被法官駁回了嗎?

那麼,你說,這不是被打臉?

你可以去第一篇看看內容,有沒有跟現在判決狀況相符!



JasonQ wrote:
當然是打臉NET民事...(恕刪)

事實上 當裁定不進行假處分時
就已經否定了NET所謂增建部分的"產權"
剩下的民事糾紛 既然都已經確定了處分權
NET 只能找二房東討要損害賠償
絕計扯不到大房東(基隆市政府)
更不用講 還想告警察"強盜"...這個真的是匪夷所思

另外 死不認錯就沒錯嗎?
官司輸了抹污贏的就沒輸嗎?
這種操作我也是覺得厲害了~ 
tgdlyg wrote:
我是從合約內容觀點來評論,
而不是從法院判決用政治觀點來評論,
只有從政治觀點來看的人才會需要靠同溫層來取暖好嘛!

你拿得出NET跟市政府的合約,再來跟我說從合約觀點來評論
你以為民事跟行政法院都沒看過合約嗎
二房東不能給出超過他自己原合約範圍內的條件這是租賃的基本概念
超過的部分,法院都歷來判例都認為是無權處分,只要大房東一否認就是無效
主富真的要有辦法就拿出林右昌市府時代的同意文件
問題是,他們拿得出來嗎,敢拿出來嗎?
dgame

所以我上面就說了 當裁定不能進行假處分時,就表示NET無權宣告那些增建部分為其資產,他能就損失部分與二房東進行交涉,但是大房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

2026-01-05 21:32
dgame wrote:
JasonQ...(恕刪)


有錢人不在乎律師費,當然會利用「提告」去塑造形象、達成公關目標

他們的目的不見得是「勝訴」,而是「話題」

這是司法允許的權利

問題在於,當初不明所以就胡亂附和那些罷免團體胡說八道扭曲事實的傢伙

這麼多次的司法攻防後呈現出來的事實,卻不能讓他們認錯道歉


這才是造成我們社會一堆名嘴肆無忌憚的胡說八道的原因。
JasonQ wrote:
當然是打臉NET

民事訴訟而不是行政訴訟,是因為自始至終NET都不在OT合約本體

NET不知道嗎?誰啟動行政訴訟?

況且,法官判決已經告訴你,如果是私人契約延伸的爭議,則回到民事訴訟範疇


所以,當初NET吵的侵占、違反OT合約....不是被法官駁回了嗎?

那麼,你說,這不是被打臉?

你可以去第一篇看看內容,有沒有跟現在判決狀況相符!


dgame wrote:
事實上 當裁定不進行假處分時
就已經否定了NET所謂增建部分的"產權"
剩下的民事糾紛 既然都已經確定了處分權
NET 只能找二房東討要損害賠償
絕計扯不到大房東(基隆市政府)
更不用講 還想告警察"強盜"...這個真的是匪夷所思

另外 死不認錯就沒錯嗎?
官司輸了抹污贏的就沒輸嗎?
這種操作我也是覺得厲害了~ 



mourningtw wrote:
你拿得出NET跟市政府的合約,再來跟我說從合約觀點來評論
你以為民事跟行政法院都沒看過合約嗎
二房東不能給出超過他自己原合約範圍內的條件這是租賃的基本概念
超過的部分,法院都歷來判例都認為是無權處分,只要大房東一否認就是無效
主富真的要有辦法就拿出林右昌市府時代的同意文件
問題是,他們拿得出來嗎,敢拿出來嗎?


JasonQ wrote:
有錢人不在乎律師費,當然會利用「提告」去塑造形象、達成公關目標

他們的目的不見得是「勝訴」,而是「話題」

這是司法允許的權利

問題在於,當初不明所以就胡亂附和那些罷免團體胡說八道扭曲事實的傢伙

這麼多次的司法攻防後呈現出來的事實,卻不能讓他們認錯道歉


這才是造成我們社會一堆名嘴肆無忌憚的胡說八道的原因。


前面我不是說了人家有經驗的一看就知道問題點了,
我不是說了根本問題在於交通處的促參合約根本是亂七八糟,
是從合約內容來檢視交通處有無行政錯誤,

比對目前資訊,
可以判斷交通處或是謝國樑應該是在欺騙社會大眾.

整個事件最早的原因就是2~4樓產權所有權的移轉問題.

那好,
先看建物登記的規定,
要有起造人與建物使用執照,


那建物使用執照申請要什麼?
起造人與建照.



那建照申請要什麼?
起造人與土地權力證明



以目前資訊來看,
或許基隆市政府有設定地上權給大日,
但可以確定的是建照與使用執照上的起造人都是基隆市政府,
所以基隆市政府擁有土地所有權,建照,使照,



而大日或NET有什麼?
最多是地上權而已,

請問真正能做建物登記的是誰?
就是基隆市政府啊!

而且大日與NET根本沒資格干涉,
基隆市政府根本不需要大日與NET同意不是嗎?
顯然當初會議記錄寫的"營運期滿,闢建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這根本是煙霧彈啊!

後來基隆市政府與地政事務所就實際證明這一點了,

基隆市政府不是自己跑去地政事務所做建物登記了?
而地政事務所也發聲明相關申請文件都是正確的,



那就證明了基隆市政府與謝國樑所說的,
關於前任市長林右昌沒有做產權或所有權移轉,
以及大日於合約到期沒有做所有權移轉,
這不就都是在欺騙社會大眾混淆視聽嗎?
就自己打臉自己了,
從頭到尾所謂的所有權在建物拿到使用執照的那一天開始,
所有權就一直在基隆市政府手上了,
有沒有去登記根本不是重點,

因為就算基隆市政府沒有去登記,
大日與主富根本沒有完備的文件可以去登記啊!

所以一開始基隆市政府鬼扯大日沒有做產權移轉,
讓大家一開始以為所有權是登記在主富那邊,
還在討論有沒有獨立出口問題,
根本是在轉移交通處行政錯誤的焦點.
這也就是前面作者判斷交通處就是故意要搞成政治事件的原因,
才可以掩蓋行政錯誤的問題.

後來資訊才發現,
基隆市政府交通處做的懶人包顯示交通處有大日與主富的合約,
這很正常,
但是交通處都只有選擇性揭露而已,
交通處明明就知道建照與使照上的起造人都是自己了,
基隆市政府與市長謝國樑還欺騙社會大眾說建物所有權沒有移轉.

再來看促參法,
OT與ROT在營運期結束後,
只有財產點交與營運權歸還,
那來產權移轉?
ROT模式有關增建的建物部分,
所有權就規定是屬於政府的.
而東岸商場2~4樓的建照與使照起造人都是基隆市政府,
就證明這點是符合ROT的規定了不是嗎?

但林右昌時期交通處最大的錯誤在於會議記錄,
當時明明簽的是OT模式,
會議記錄根本沒有明確提到2~4樓建物的細節,
但卻寫"營運期滿,闢建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這根本是BOT的規定不是嗎?
BOT才有建物產權在營運期是屬於廠商,
營運期結束要移轉的問題不是嗎?


OT模式合約根據會議記錄就能直接更改為ROT模式嗎?
我認為這應該違法吧?
就算能改成ROT,
促參法規定與後來實際執行,
2~4樓所有權就是屬於市府的,
卻又寫成BOT模式要廠商於營運期結束無償移轉所有權?
這是哪一招啊?

所以我說交通處與承辦人應該送調查懲處的不是嗎?
根本是亂七八糟亂套用的合約,
這是在坑殺廠商不是嗎?

因為是廠商自願簽約的,
所以上法院不見得有用,
甚至這牽涉到公共利益,
法院或政府機關會解釋成當時有問題就要反應,
過時效了,
但行政錯誤這不用調查嗎?
這才是謝國樑說林右昌的弊案好嘛!
怎不快去提告林右昌,前交通處處長等人?
不敢告啦!
因為自己也趁機繼續卡油了.
都要選新市長了還不告?

再來看第一次續約的內容,
委託營運資產:地上1樓至4樓之商場,



看清楚了沒?
就明明包含2~4樓了,
這不就說明了2~4樓本來就是屬於市府的資產,
至少市府已經認為是自己的資產了不是嗎?
2~4樓所有權明明就是市府的,
根本沒有謝國樑說的產權沒有移轉的問題不是嗎?

在OT合約期間就出現了所有權屬於市府,卻是廠商出資的2~4樓建物,
第一次OT續約,市府就將這憑空出現的2~4樓建物納為市府資產再出租委託營運,
就算以第一次OT合約的會議記錄來看,
提到營運期滿,闢建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第一次OT續約開始,
營運期並未結束,
營運期滿了嗎?
代表2~4樓的所有權並未移轉給市府,
那市府那來資產寫地上1~4樓商場給委託廠商營運呢?
邏輯不通啊!
根本是亂七八糟坑殺廠商的OT合約不是嗎?

第一次簽的合約很明確是OT,
會議記錄提到營運期滿,闢建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這邊提到"闢建之商場",
以OT模式來解釋就是1樓商場與2樓地板而已,
不會是增建的2~4樓,
這也是前面那位作者就直接說交通處有很嚴重的行政錯誤,
當時肯定知道主富要蓋的規模,
這在合約與會議記錄中,
增建建物的相關細節應該都要包含在合約中,
怎麼可能用"營運期滿,闢建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
一句話就把一個主富說耗資3億的2~4樓商場建物包進去,
這在政府採購法怎麼可能發生?
因為就不合法所以不敢在合約明寫啊!
然後在第一次續約時就偷偷變成市府資產了,
而謝國樑就爛在沒有去修正這個行政錯誤,
反而是趁機卡油而已.
這點看不出來的,
一直強調法院判決的,
顯然就是沒有工程合約經驗的.
這一般是地方層級才敢這樣亂搞.
dgame

我在想你根本沒看裁定的駁回假處分書...光是一開始的兩份就把你的說法都打槍了...

2026-01-07 12:43
JasonQ
JasonQ 樓主

dgame 嘿呀,所以後面長篇大論都是極度扭曲的廢話....

2026-01-07 14:05
為何台灣司法判決可以拖這麼久都不執行?
tgdlyg wrote:
看清楚了沒?
就明明包含2~4樓了,
這不就說明了2~4樓本來就是屬於市府的資產,
至少市府已經認為是自己的資產了不是嗎?
2~4樓所有權明明就是市府的,
根本沒有謝國樑說的產權沒有移轉的問題不是嗎?

那合約的當事人有主富嗎?
還好意思說只看判決的沒工程合約經驗
如果常在接觸合約的人,會不知道合約是在規範簽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
不管基隆市政府跟大日簽的合約講了什麼,主富最多就是協力廠商
不會是合約當事人,不會因此有任何對基隆市政府主張的權利
同樣的主富跟大日之間不管有任何約定
都不會對沒有在他們兩者約定間有承諾的基隆市政府產生約束力
所以你拿出主富跟基隆市政府之間有任何約定的資料
我就信你講的有理由,不然法院判決已經多次否定你了
真的以為法官對合約都沒去看的喔
更別說你這說法,不就認同基隆市政府排除佔用有理由
那你還在辯什麼???
至於基隆市政府要不要針對大日的合約去追究前市府
葉也指出,基隆市政府在林右昌市長任內所簽訂的合約及採取的作法,很明顯對基隆市政府不利,這部分是不是有涉及瀆職,其實也需要進一步查明。

沒有人說不查啊,但本來有爭議的主富訴訟不先結束要多開支線讓自己手忙腳亂嗎
不過都報成這樣了,瀆職跟貪污可是公訴罪,我也沒看到檢方自己跳出來說要查啦
mourningtw wrote:
那合約的當事人有主富嗎?
還好意思說只看判決的沒工程合約經驗
如果常在接觸合約的人,會不知道合約是在規範簽約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
不管基隆市政府跟大日簽的合約講了什麼,主富最多就是協力廠商
不會是合約當事人,不會因此有任何對基隆市政府主張的權利
同樣的主富跟大日之間不管有任何約定
都不會對沒有在他們兩者約定間有承諾的基隆市政府產生約束力
所以你拿出主富跟基隆市政府之間有任何約定的資料
我就信你講的有理由,不然法院判決已經多次否定你了
真的以為法官對合約都沒去看的喔
更別說你這說法,不就認同基隆市政府排除佔用有理由
那你還在辯什麼???
至於基隆市政府要不要針對大日的合約去追究前市府
葉也指出,基隆市政府在林右昌市長任內所簽訂的合約及採取的作法,很明顯對基隆市政府不利,這部分是不是有涉及瀆職,其實也需要進一步查明。

沒有人說不查啊,但本來有爭議的主富訴訟不先結束要多開支線讓自己手忙腳亂嗎
不過都報成這樣了,瀆職跟貪污可是公訴罪,我也沒看到檢方自己跳出來說要查啦


使用執照上起造人是誰啦?
你需要寫一堆嗎?

你到底有沒有看懂我在寫什麼啊?
請問東岸商場2~4樓興建時,

建照上起造人是誰?
基隆市政府不是嗎?
,
使照上起造人是誰?
基隆市政府不是嗎?

這不就很清楚了嗎?

就說這是一個不倫不類的OT合約,

大日是已經先跟主富簽10合約後,
再去市長室開會談的,
雖然有說沒續約就解除合約,
但當時去市長室談的,
主富的人一定在場的,
因為主富才是出錢投資的金主,
而且林右昌的說法也是營運期滿,
可見雙方當時的認知續約就是屬於營運期不中斷,
而不是財政部的解釋優先訂約是重新訂約,
產權得先移轉,
不然請問5年主富會願意投資嗎?

就算根據會議記錄與財政部的解釋,
就是5年後就得移轉,
"商場闢建完成,營運期滿後,大日開發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與基隆市政府"
請問誰先違約?
是基隆市政府啊!
請問根據會議紀錄,
那營運期間的產權是不是應該屬於大日?
沒錯吧?
那就是基隆市政府應該給大日地上權外,
建照與使照上的起造人應該是大日吧?
商場闢建完成大日不是應該可以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產權不是嗎?

那真相呢?
起造人都是基隆市政府啊!
大日或主富哪有可能去登記產權,
自己蓋透天的網友很多,
請問去地政事務所時,
是不是主要有土地證明文件與使用執照就可以登記產權了.

那東岸商場2~4樓完工後,
基隆市政府拿到使用執照後,
就已經代表產權是基隆市政府的了,
只差有沒有去登記而已.

有工程合約經驗的就知道為何當初基隆市政府交通處秀出一堆資料,
像合約與會議記錄,
但最有用的不就是使用執照嗎?
看起造人不就知道了,
搞到大家以為當初林右昌是給大日或主富設定地上權去申請了建照與使照,
還去地政事務所登記了產權,
才有產權爭議.

為何基隆市政府當初不敢秀出使用執照,
卻默默的自己跑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產權,
因為就打臉自己了嘛!
不是說林右昌沒有做產權移轉登記,
以及不給大日優先訂約的主要理由就是沒有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

因為自始自終有權去登記的就是使照上起造人基隆市政府自己啊!
而且隨時都可以,
只要地政事務所有上班,
謝國樑的基隆市政府根本是在混淆視聽,
這不是就是吃相難看事件爆開後,
不敢讓大家知道真相嗎?

那個葉是腦子壞了嗎?
林右昌根本坑了大日與主富啊!
大日與主富的合約超爛好嘛!
一堆不合規定的,
對基隆市政府超有利好嘛!
要不是超有利,
你謝國樑有機會趁機卡油給微風?
還可以所有官司都打贏?
可以拿著使用執照自己就去地政事務所登記產權,
連移轉手續都不用?
mourningtw

所以呢,如果建物是市政府的,主富佔著不走不能趕嗎???你怎麼跟你一開始說的差那麼多

2026-01-08 0:47
dgame

主富根本不能登記建物阿~

2026-01-08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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