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京華廣場目前的問題在額外的容積獎勵解決方法有很多種,不是只有拆除例如: 業者增加購入移轉容積、額外容積獎勵面積捐做公益、或是針對設計圖進行修正,放棄上層樓地板面積....不要傻傻的帶風向,認為只能拆除 市府既然認為柯P圖利財團本來就應該把獎勵容積收回去還是台北市政府的遊戲規則連市長自己都搞不清楚這是笑話吧
鐵牛CEO wrote:京華城一直蓋下去的話如果有罪這段時間的台北市長不就是圖利起訴? 基本法律觀念不是無罪推定嗎?要確定有罪也要等判刑確定不是嗎不然依你這麼說併科罰金5000萬元應該馬上將柯文哲財產5000萬充公
根據起訴書看來 ,北撿遭經營的證據很明確 ,有些資料確實外洩 ,然後政府也確實沒有打算查偵查不公開洩密的事情因此北撿受政治命令要起訴任何人是很有可能的 ,就算最後無罪開釋 ,也已經削弱敵人實力 , 目的已經達到 ,丟的頂多是北撿的面子 ,事後再給位置就可以了
轉載金管會證期月刊 司法常識文章:「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員違背職務做「違法」的行為;「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須有對價關係才會成行賄罪,故民眾或企業送紅包請公務員做職務內該做的事,亦有刑責。不論違背職務行賄罪或不違背職務行賄罪,都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構成。---------1.柯P遭到起訴之後 將來是否有罪?很難預測 就看檢方發現多少證據(光有人證是不夠的)2.是否違背職務 收賄?用白話文說 就是知道是違反法令規定的事情 接受民眾的金錢 利益 然後還去做 去實現明知+違反法令+接受利益+去實現那柯P有沒有構成收賄呢?檢方認定有 部分證人或是交保的被告承認有送錢等等但是 是否違反法令(都更條例及相關辦法) 這裡就有爭議了因為 如果是很明確的違法 臺北市政府應該就不需要等起訴書 自己可以撤銷違法的獎勵容積處分問題是 臺北市政府並沒有撤銷或是變更建照 也沒有撤銷所謂[違法獎勵容積的部分]到目前都沒有假如是真的明知違法 何以只有柯P1人明知違法 臺北市政府的公務員卻沒有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呢?如果只是法令適用不當 是構成違法的行政處分沒錯但是 這頂多是公務員行政責任不見得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或是圖利罪3.另外一個很奇特的是:柯P有沒有收到錢?這裡所謂的收到錢 性質上是甚麼錢?如果是廠商 大老闆 各企業家要贊助民眾黨 要給柯P錢 可以選舉 可以辦活動那麼 就是所謂的政治獻金 以及私人的捐贈政治獻金 有金額限制 要申報 要開立收據 要報帳如果違反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 就依政治獻金法去辦理 去裁罰如果是要私下給柯P一筆錢使用 不用開收據 那就是私人的捐贈這可能會有逃漏稅 或是財產申報不實的責任4.要釐清的是:如果京華城改建的獎勵容積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的規定 有稱容積獎勵 有稱獎勵容積應該是名詞 動詞 的敘述語氣差別)是強制規定 不能[準用] 不能彈性解釋那麼柯P就很危險~~如果說 當初北市府的都委會 會議紀錄 是[準用]都更條例及獎勵辦法規定是一種行政裁量那麼 就只有行政裁量(行政決定)是否適法的問題不見得是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 或是圖利罪因為 柯P看到的 是都委會的會議紀錄全案 不是柯P自己的意志 去認定準用 去擴大解釋 去裁定給予容積獎勵這還是有所差別的將來法院的攻防 肯定會攻防這一塊爭議點 而且會是有罪 無罪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