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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怪NCC爛到骨裡!NCC翁柏宗4萬1海鮮一魚兩吃魚販證實業者買的還敢壓新聞?

MYCCT wrote:
用國家的錢為自己做面...(恕刪)

反正最後的錢還是會回收,所以不算啊!
西布克F91 wrote:
真的只有民進黨支持者...(恕刪)


尊重你們想讓國民黨上位!

我沒想改變你!

你想改變民眾黨支持者,只能說改變別人難!呵呵呵

中間選民400萬多,你們加油,民眾黨支持只有100到300萬。

各自努力!呵呵呵
bcmpxij

好的,類綠粉,你繼續[拇指向下]

2024-09-23 11:10
西布克F91 wrote:
上面收據蓋章是 89346809竹塹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耶

NCC現在是在自爆不但要業者買單
還用特別費核銷?

挖塞..這下歹誌大條了


NCC則發布新聞稿否認此事,表示翁柏宗當時尚未到貨就已經先付款,都留有證據,這項費用由特別費付款,並已經過主計室、秘書室核銷。對於黃國昌質詢卻不給NCC回應機會感到遺憾

一魚兩吃

這NCC幫認證了耶

北檢還在睡?

PPTIME wrote:
好看~
想起電影一幕
跟雷洛傳阿叔講的一樣
你打我的馬
我就X你的狗




每天都在期待立法院直播

西布克F91 wrote:
不就四O貓這種整天說自己有民眾黨黨證

所作所為都在鬥臭民眾黨的反串愉悅犯


會覺得這些人跟民眾黨有任何關係才叫上當



像這種人,就是專門在扯國家、社會前進的後腿
heartgame wrote:
尊重你們想讓國民黨上位!

我沒想改變你!

你想改變民眾黨支持者,只能說改變別人難!呵呵呵

中間選民400萬多,你們加油,民眾黨支持只有100到300萬。

各自努力!呵呵呵



黃國昌打NCC好事阿~~
現在就別扯 藍白了~~
打綠就對了

這次民進黨打柯 其實就是證明了 白還不是氣候
把關鍵8席的位子做好做穩 再說
我挺白 可是這次看到黨就是還沒準備好~~ 需要時間

不要在那邊在野互打 ~~ 民進黨笑看阿~
heartgame

國民黨人對付高虹安、柯文哲,已是事實,又不開除他們!

2024-09-23 12:10
heartgame wrote:
尊重你們想讓國民黨上...(恕刪)


NONONO
我根本不會改變別人

只是四O貓這類的民進黨支持者
不要再反串民眾黨支持者
用跟現實完全相反的謊言

誤導網友敗壞民眾黨支持者形象了

一直反串又演的一點都不像

可憐的阿伯吃雞鴨飯,還有假裝民眾黨支持者在這邊反串
是什麼對象值得讓翁主委一次花掉兩個月的特別費預算,而且買單的對象又是有利益衝突的廠商。

-------------
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行政院
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訂定
主旨:茲訂定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說明,並自96 年度起實施,
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旨揭各級政府機關特別費支用規定如下:
(一)使用範圍:
1、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
堂及匾額等支出。
2、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及餐敘等支出。
3、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
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

(二)報支手續:
1、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
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
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
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2、特別費原始憑證應註明用途或案據。
(下略)

-----------------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及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crazydiamondc wrote:
黃國昌打NCC好事阿...(恕刪)


不成氣候還要打?

北檢連金流都找不到就雞鴨飯吃到飽
直接被酸東廠

沒看三明治最近都編不出新的阿伯鬼故事
打柯打到三明治編劇江郎才盡都編不出新劇情了
鐵牛CEO wrote:
北檢還在睡?

北檢:查無實證,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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