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Q wrote:有人提醒您債權跟物權混亂了這是個好的台階,你該好好把握下台階的機會了.......(恕刪) 本樓討論主題是強制命令,跟債權與物權無關,請不要歪樓台北市府跟NET的爭議,北市府在有所有權狀可以證明物權的情況下,還是申請強制執行命令
JasonQ wrote:你的主張會害死主富,...(恕刪就如同主富申請假扣押的過程 如果,當事人掌握的證據沒辦法說服法院,原本用來強化自己優勢的訴訟,就會變成敵人的攻擊武器) 民事庭會因為NET申請假扣押不成,就把2-4樓的產權判給市政府嗎?既然不會,怎麼會變成敵人在法院的攻擊武器———————NET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的假處分,被認為不是公法上爭議,裁定將移送給民事庭審理。https://udn.com/news/amp/story/7328/7759069
yurue wrote:本樓討論主題是強制命...(恕刪) 前面已經有人跟你說過了基隆市府沒必要申請強制命令因為主富申請的假扣押失敗,無權干涉合約甲乙雙方點交過程另外,點交過程是合約甲乙雙方的問題乙方同意甲方進行點交,甲方基於合約內容進行點交基隆市府有在點交過程中,把主富的攤位取消、撤離,破壞原有攤位的商品嗎?沒有,那麼要申請啥強制命令?強制命令對象是誰? 大日? 大日沒反對點交呀!主富? 主富的攤位並沒有在點交後被撤離呀!門鎖? 誰告訴你門鎖的所有權是主富的?法院告訴你的?那麼,強制命令要如何申請?
yurue wrote:本樓討論主題是強制命...(恕刪) 我看報載所述, 認為台北市政府與NET一案為何是走民事訴訟程序, 原因在於:1. 土地所有人是台北市政府. 建屋人是訴外第三人, 同時向台北市政府承租土地, 以及設定該地之地上權後, 來建築房屋一間.2. 訴外第三人經台北市政府同意轉租後, 並與NET以該房屋為標的約定租賃契約.3. 訴外第三人將該房屋以無償贈與的方式贈與台北市政府, 因此台北市政府依民法762本文規定, 土地及其地上所設定的地上權全歸於一人所有(即台北市政府)因混同而消滅. 因此台北市政府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權以及受讓後的房屋所有權.4. 我認為NET最多可主張以類推民法425條1項規定, 即贈與不破租賃的方式, 繼續租用該房屋至租期屆滿為止.5. 租期屆滿後, 台北市政府以民法455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債權)以及767物上返還請求權(物權), 請求NET返還所租且為台北市政府所有的房屋6. 後續台北市政府才以標案方式, 由最優申請人(訴外第四人)因得標而占有該屋, 做為營運目的之用.請問, 你覺得上述1~5步, 台北市政府與NET間, 是因為公法關係所生的爭執呢? 還是純以土地與房屋所有人的資格來和NET爭執民事法律關係呢? NET有租用該屋的權限是來自於標案而生, 還是來自於原訴外第三人以私法契約而生的呢?你認為這和基隆市政府與大日+NET的案例事實是一樣的嗎?因此你還是認為台北市政府可以用強制接管的方式, 對NET進行接管的動作嗎?
nwcs wrote:第一次聽說商家大賣場可以不必登記產權的請問:既然沒產權,那算是無主之物,既然不是私人的無主物,是不是就是公家的財產 ? ...(恕刪) 沒有法律強制規定,建物要去登記建物所有權,領取所有權狀後建物才屬於你的。只是沒有所有權狀遇到法律上的爭議時,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是你的,就像東岸廣場的情況,市府跟NET都說2-4樓是他的。沒有申請所有權狀的建物不等於無主物。請問蓋到一半的建物,無法申請權狀,算無主物,算是公家財產嗎?
題外話我剛去看了一下NET的委任律師資歷和事務所背景在這方面應該算得上專家現在我們看似很笨拙的操作但實質上應該不會這麼笨我推測只有兩種可能1.表面上的主張不是他們真正的目標,而還有更多我們目前檯面上看不到的事實....現在向法院聲請的動作只是煙霧彈2.單純NET於法無據但想要亂一波出氣,而委任律師就簡單賺錢辦事...最終還是不影響現況結果
二房東聯合三房東想要吃下大房東.官商勾結的範例...上個月的判決NET沒有所有權,自始自終沒有所有權,哪有權利去主張基隆市政府接收東岸廣場大樓是侵害其權利基隆市政府去年接管東岸商場,主富公司(NET)提告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涉犯加重強盜等罪,基隆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認定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責任主編:莊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