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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商場,跟林右昌沒關係?

六藝君子 wrote:
我只問一個問題:當初...(恕刪)


你問了兩個問題....

坦白說,我個人認為文林苑的結論就是王家打臉一堆幫他們爭取權益的鄉民和所謂的正義團體...

問題是,文林苑王家是當事人。但是這次基隆的狀況,當事人是基隆市府和大日,在所有文件上只看到NET簽署身為大日協力廠商遵守OT合約的切結書

所以,問題來了,在現場想要阻止點交的律師所處的立場是啥?

合約的甲乙雙方?

大日的協力廠商?

別忘了,NET已經撤回假扣押的申請

並且自始至終市府的簽約對象都不是NET

而且,NET這次還參與了投標,只不過沒有得標。這不就意味著,NET 同意這次基隆市府的招標規則?
綠色長期執政這幾年

讓我深刻體會到

怎樣用本土意識吃人夠夠

軟土深掘
六藝君子 wrote:
問題就出在這裡了, ...(恕刪)
點交是大日跟基隆市政府的事情,怎麼會是NET,NET是對大日
Lightwave18 wrote:
綠色長期執政這幾年

姑且不論是否是有利於基隆市民

單就法律觀點來說
這裡很多人都已經闡明了跟某綠色律師觀點不同的講法
尤其是產權 與 使用權部分

包含桃園/基隆/新竹 這些地方的幾個案子看下來
這些民進黨的縣市長
基本上就是把這些合約 都綁得死死的
看表面是很有規矩
但實際一看,中間太多模糊不清的地帶
怎麼換約 都會惹來爭議~

當然 繼任者是同黨的
可以概括承受(私下授受?~)
但是 繼任者要是換黨
要不就是新竹那樣 碰到一個擺爛的
桃園 遇到一個要打官司的
而 基隆 遇到一個不想賠錢的

不管哪一個
看來都對市民市壞事阿~
今天假處份連三敗,很想知道為什麼連三敗的原因,是在法官要求出示土地謄本等證物嗎?其實早在市政府點收之前NET就已經開始走法律途徑,知道情況不妙只好改走悲情牌….
dgame

沒有產權證明怎麼可以隨便提出產權爭議?

2024-02-19 18:04
ura0414

所以NET只是在賴皮拖時間吧?

2024-02-19 18:48
既有建物上再增建者,若不具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將取得增建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338號民事裁定:「按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者,為從物;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在查封時已成為不動產之從物者,該從物亦在拍賣範圍內,由拍定人取得該從物所有權,執行法院應予一併點交。又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法第八百十一條亦有明文規定,故主建物附加之增建物如無獨立出入口,不能為獨立使用者,應屬主建物之附屬物而為主建物之一部分,可併就該增建物為執行,而由拍定人取得該增建物之所有權,執行法院亦應予一併點交。」
東岸廣場原本既有的地上一層、地下四層建物,是基隆市政府所有,NET在市府所有的地上一層建物上,再增建2至4樓建物,這些原本是動產的鋼筋、水泥等建材,於增建時與原本市府所有的建物附合後,依民法第811條之規定,2至4樓產權也會歸於市府所有。
由以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可知,若NET增建的2至4樓建物,沒有獨立出入口、不能獨立使用的話,就是原本市府既有建物的附屬物,所有權歸市府所有。
而東岸廣場的2樓建物如何跳過1樓而有獨立出入口?可以抽掉1樓建物後浮在空中?大概很難想像,所以雖然在情理上,NET確實有冤屈,但單從產權的法律規定來看,東岸廣場的2至4樓建物,與原本既有建物是作為一體使用,應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不能獨立為物權的客體,所以市府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會擴張到2至4樓的部分,所以市府主張擁有2至4樓建物所有權,筆者認為較有道理。




以上是我節錄李郁霆律師蔡如媚律師的文章https://www.lawyerli.tw/l/%E5%9F%BA%E9%9A%86%E6%9D%B1%E5%B2%B8%E5%95%86%E5%A0%B42%E5%88%B04%E6%A8%93%E7%9A%84%E7%94%A2%E6%AC%8A%EF%BC%8C%E7%A9%B6%E7%AB%9F%E5%B1%AC%E6%96%BCnet%E9%82%84%E6%98%AF%E5%B8%82%E5%BA%9C%EF%BC%9F/


大家可以看一下
今天合約出來了,NET主富商場只是契約的協力廠商,根本不是契約的甲乙方,我想這應該是在法院被假處份的原因吧?
ura0414 wrote:
既有建物上再增建者,...(恕刪)


1. NET提出來的主張有點問題, 只要2-4F的建物謄本上所列的建物所有權沒有基隆市政府的名字, 就是NET的. 可是如果不是基隆市政府的, 那為何不可能會是大日的呢?

2. NET所提的2-4F在民法的定義上是所謂的建物嗎? 這點我很懷疑有符合民法所謂建物的規定.

3. 再來如果真的NET主張2-4F是獨立建物而有產權的話, 那NET應該去調一下, 在該2-4F所謂的建物所在基地的基地所有權謄本上, 看看有沒有你NET的名字.
不管是樓層及土地是同一人NET所有, 或是樓層與土地的所有權人有分別共有(基隆市政府與NET)或是公同共有的關係. 亦或是樓層所有人與土地所有人分屬不同人所有, 但是該土地的地上權在登記上有你NET的名字出現. 甚至是, 樓層所有人拿得出該土地所有人的土地租賃契約來證明有得到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主張其為有權占有該地. 即便是集合式住宅的區分所有權人, 都應該會有依比例登記的土地持份吧! 怎麼可能甚麼都沒有而可以主張其權利存在呢?

4. 最後是, 就2-4F的財產權部分, 不管是誰的, 都必須考慮到在營運期間, 基隆市民在2-4F的場所內, 如有發生生命, 身體及財產的損害時, 該市民究竟應該是向誰請求損害賠償而且能比較得到法律的保護吧! 如認NET有所有權, 那是要向NET提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之訴呢? 還是要向基隆市政府提國賠之訴呢?
如果是國賠之訴, 那基隆市政府賠償後, 基隆市政府還可以在與NET因無任何行政契約的約束下, 向NET請求賠償嗎, 那基隆市政府可以主張的法律依據又是麼呢? 還是要轉找大日求償呢? 總不會等到問題發生後, 又來找網路聲勢比較弱勢的那一方來處理吧!
JasonQ

拿鐵加糖 這是目前NET對大日提告的主張。問題是,還沒有判決定讞,怎麼就變成NET的說法是對的? 別忘了,大日的委任律師也提出相關證據說明大日也有出資

2024-02-19 20:25
leedowlen

"拿鐵加糖",你說的狀況是完整的建物蓋在他人土地上的案例, 但是NET的2-4F的樓層是符合民法所謂的建物的定義而可以一體適用了嗎? 我是有點懷疑啦!

2024-02-19 23:49
leedowlen wrote:
1. NET提出來的...(恕刪)
東岸廣場第2至4樓的建物,當初起造人是基隆市政府,但是由NET出資興建,不過完工迄今並未進行產權登記,原因就是市府、NET都宣稱自己才是增建建物的所有權人。

有人認為,依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2851號判決:「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僅為聲請核發建造執照之人而已,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非謂建造執照所載之起造人,必為興建建物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權之人。」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建物起造人並非所有權人,而是以出資興建者具有建物的所有權。

這個說法是對的,但真的適用於東岸廣場的增建部分嗎?事實上,此判決意旨適用於獨立建物是沒問題的,但在既有建物上增建建物,而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增建建物出資人不同時,另外涉及到民法動產與不動產附合的規定。

既有建物上再增建者,若不具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將取得增建部分之所有權

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這是李侑霆律師的文章節錄的...
JasonQ wrote:
但是,這也不代表NE...

你為何可以無視合約證據而堅信NET的主張?

(恕刪)


因為合約不是NET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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