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篇之後,在下深深的體會到,要領到 1450 要學習, 要懂很多的東西,尤其是和法律扯上邊的東西;要先學會幾樣:1. 遇到不利之處一定要視而不見, 避而不談2. 自動延伸法律見解3. 將 "尚未發生的事情" 當作 "正在發生的事情"唉..錢真的不好賺阿..
專家1100 wrote:可以公益信託的證明資料都是以前就有的 不是現在產生 只要官大什麼事都有可能,都是官在解釋的條文,反正公務機關第一服務對象就是官,副總統會成功不意外,一堆官會說成一堆解決方案,但是老百姓只有唯一解答沒有其他方案,因為官有兩個口,當口同時開啟時就是無限循環,沒有對錯只有想做不想做,副總統是大官都開口了,就是無限制的意思了
專家1100 wrote:看一下我的首頁,可以公益信託 你的首頁我已經跟你說 那是所有權不是使用權你已經過度解讀法律上對於所有權信託拍賣的部分了他那個法律並不包含 信託財產的"使用權"你懂啥叫做"使用權"嗎?
專家1100 wrote:不會成功的點是什麼?不論從判決實務或學界觀點,賴清德萬里老家公益信託作法,應不存在無法信託給他人使用疑慮。 自清...單純是因為你扯到了信託的業務所以我才會持續的關注我不想參與太多的政治或選舉議題單純就"信託"業務回覆身為一個從民國九十多年國內開始推"信託"就陸續有參與的人你這樣的解釋方式,真的讓人很無言為何要推信託?信託的目的是什麼?這十幾二十年來經過多少人的努力才讓民眾慢慢的理解信託的精神也讓使用信託的人數從前十年的幾千人(106年大約不到7000案)到最近十年來的十多萬人(112年3月應該有將近128000人)公益信託也在近年慢慢的有人使用、執行一個立意良善的法...可以不要為了短暫的政治利益就這樣去玩弄他嗎??公益信託能託出去的是使用權但要信託的前提是有"所有權"沒有所有權證明的人,何來的權利去信託交付使用權呢??你貼的解釋主要是用在"不動產含有部分違建"的狀態下我有一個自有建物要交付信託(無論一般信託或公益信託)但我的房舍因頂樓增設了雨遮、陽台外推或室內隔間有變動(這應該是廣義的違建)為了避免讓這種可能有爭議的狀態影響合法的信託權益才有了你提及的那個解釋這解釋絕對不是你說的那樣使用方式別汙名化信託法...拜託拜託
迷失的缺口 wrote:別汙名化信託法...拜託拜託 他們沒有汙名化,因為官大學問大,官大要怎麼解釋法令條文都是可以的,副總統官不夠大嗎一個不夠還有行政院副院長,還國國土管理局的,一堆的官解釋還不夠嘛?都是官又兩個口,分別說出不同的話這才是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