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nepupil wrote:
錯了,要承擔後果不會...(恕刪)
這裡一併回答甚麼叫做法律之告發(舉報 自首) 不限於文字或申告機關: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625inv002/
這裡有一個法官留言就是這樣的說法:
署名九品芝麻官的法官也發文指出,依性騷擾被害人說法,媒體報導前,她已告知祕書長請求協助,雖形式上非正式「申訴」,但實質上就是「申訴」,也代表司法院此時已知情,所以縱然因被害人未正式申訴,司法院還是應該啟動調查,但司法院卻一直裝死,媒體曝光後,才裝無辜的說,現在才知道,馬上開始啟動調查,司法院大可說是被害人要求隱而不發,直接說不知情或沒收到申訴,就是在說謊或玩文字遊戲。
簡單來說,即便是法律上有規定自首機關為 警局或者是地檢署.
但是只要是能執行法律相關調查權的機構知道,亦相當於"舉報"(申訴).這裡所謂的司法院已知,就是這樣的意思.
以上是說明 為何法律在執行上,往往能不限於文字敘述.因為實質的行為,更優先於文字.
(在法學概論中基本上都會講到法旨 其優先順序是高於文字(律定)的)
所謂自首(自我舉發),如果以法官角度來看.即便是自首,在定罪前亦屬無罪假設.本來犯罪者就可以要求檢察官詳細調查,是否有罪,也是法官判下去才會知道.
另外 調查另有一層含意是,該案是否是無足夠證據起訴(強制猥褻) 亦或 已超過追訴(強制性騷).這些本來就該檢察官細查後才能定案.即便是有犯罪嫌疑者,也不可能說自己有罪就要檢察官起訴.
這樣來說,自舉報 是否能視作 自首,不就不言而喻? 這個舉報函 即便寫上自己有罪,也是要檢察官調查.
自首的行為為何減刑?在於 追訴成案前,鼓勵犯者自我悔悟,且節省追訴之人力 物力.
(可以用這個來推敲本案 自首是否成立. 自我悔悟是心證,但是後者,卻已經符合要件了)
當然 也給予法官判斷 是否該減刑的必要(現在自首減刑已經是"得" 而非"必").
所以 與其辯論是否符合自首要件,除了就個人認知面去看.最後還是法官的決定.所以我才會說這個辯論最後是沒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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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 就個人來說,我會覺得強制猥褻.
本案要成立的條件現在還不足.
而強制性侵.卻已經過追訴期.
本就已經不會到法庭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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